組織章程
組織章程
第1條 本會訂名為國立高雄師範大學藝術產業原名專班系學會。
第2條 本會以協助推展系務,策劃與推進會員的學術風氣,增進師生校友及系際聯誼,與半休閒活動,培養『原住民的美德、自信、活潑的精神』之優良系風為宗旨。
第3條 本會會址設在高雄市苓雅區和平一路 116 號。
第4條 本校藝術產業原民專班大學部入會者得為本會會員。
第5條 轉學、轉系、退學、休學之會員(延畢生除外),暫停其會員資格,復學後自動恢復其會員資格。
第6條 本會知會員得於繳納會費後享有下列權利:
(1) 行使選舉、罷免、創制、複決之權利。
(2) 參加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及享有活動優惠。
(3) 借閱本會圖書資料,評鑑本及學會發行之刊物。
(4) 其他得享之權利。
第7條 未繳會費者需於各項活動前(含選舉、罷免、創制、複決)繳交相關費用,方能享有同等之權利。
第8條 本會之會員有下列義務:
(1) 遵守本會組織章程。
(2) 遵守本會各項會議之決議事項。
(3) 其他應盡之義務。
第9條 本會之組織及編制如下:
(1) 本會應設系會長一人。
(2) 本會得設副系會長一至二人。
(3) 本會得設顧問若干人。
(4) 本會各股原則上設股長一至三人並視情況設股員若干人。
第10條 本會組織之職務如下:
(1) 系會長:綜理會務。
(2) 副系會長:輔助系會長綜裡學會事務,若系會長不能親臨視事,由副系會長暫代理其職。若系會長因故離職,則由幹部會議推派一位副系會長代理其職。
(3) 美宣股:負責有關美宣活動之策劃與執行以及網路通知事宜。
(4) 活動股:負責有關活動的設計及流程事宜。
(5) 公關股:負責本會與校外店家特約合作之合約策劃,執行及活動贊助之規劃。
(6) 文書股:負責印信典守,通訊編理,會議通知與紀錄,師長邀請及文書資料等事宜。
(7) 總務股:負責管理系學會金錢支出及收入事宜。
(8) 事物(機動)股:負責他股的事物事宜。
(9) 攝影股:負責活動的拍攝以及紀錄。
第11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1) 選舉或罷免系會長。
(2) 彈劾系會長所娉之幹部。
(3) 複決幹部會議提出之各種章程修正案。
(4) 審議年度經費收支概況及接受會議總報告。
(5) 其他得由會員大會議決之各種提議事項。
第12條 系會長之職權如下:
(1) 負責本會業務之策劃執行、組織幹部。
(2) 執行會員大會之議決事項。
(3) 協調幹部編制年度會務計畫及經費預算。
(4) 召開定期會員大會及幹部會議。
(5) 得視實際需要召開臨時會員大會。
第13條 本會幹部因特殊事故,經系會長同意,得提前辭職,其繼任人選由系會長令聘之。
第14條 本會表現優異,服務熱心之會員或幹部得由本會給予表揚或呈報學校獎勵。
第15條 本會幹部均為無給職。
第16條 會員大會每學年至少舉行一次(如經會員二分之一以上連署或幹部會議決議得召開臨時大會),系會長應於一週前陳請指導老師核准後召開。
第17條 本會幹部定期召開工作會報,每學期至少兩次,研討改進事項,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第18條 各項活動主體幹部得視實際需要,召開工作會議,邀請有關幹部出席協調,檢討活動之推行。
第19條 本會各種會議,需再開會三日前將招開之事由及議案公告並通知會員出席。
第20條 本會以每年七月一日起至翌年六月三十日止為會務執行年度。
第21條 本會會員大會及幹部會議由系會長主持。系會長請假或不能主持會議時,由副系會長代理之。
第22條 為健全財務管理,使本會財務運用公開化,透明化和制度化,以保障會員之權益,另定國立高雄師範大學藝術產業原住民專班系學會財務管理辦法。
第23條 自 110 學年度起,114 級以後(含)之學會改採「於入學一次繳納新台幣貳千元整」以及「分次繳納,須繳滿新台幣貳千元整」並行收費方式。收取辦法依據另訂之國立高雄師範大學藝術產業原住民專班系學會會費相關實行細則。
第24條 本會得接受個人或團體之贊助。
第25條 本會對內,對外之行文,或填寫單據憑證時,備有下列印信,會計股典守,經系會長核准後使用之。木刻篆文方條形圖記一枚,文約:國立高雄師範大學藝術產業原住民專班系。長 3.5 公分,寬 3.5 公分。橢圓橡皮楷書會章一枚。
第26條 本會設有會旗,必要時得經系會長同意後使用之。
第27條 修改組織章程程序:本章程之修訂,須在會員大會上經系學會全體經會員大會通過並呈報課外活動組並核對後由系會長公布實施之。
第28條 本會組織有動用本會之緊急備用金權利,唯組織必須提供活動企劃書,詳列經費不足之原因,與本會之顧問、系會長、副系會長、會計股股長投票達二分之一通過秘書、學藝、出版、康樂,傳宣,攝影,設備、會計、體育、網路、公關股長,股員投票達三分之二通過時可動用本會之緊急備用金。本會任一組織提出緊急備用金申請金額上限為兩千元,若需提高申請金額,可請系會長招開臨時會員大會,由本會會員進行投票,同意票數超過三分之二投票數為通過。
第29條 本會組織幹部之遴選方式及任期如下
(1) 系會長、經由會員大會以無記名投票方式產生,任期一年,不得連任。候選人提名方式為二年級推選該班候選人,至少一名。選舉時,投票率以超過二分之一方為有效選舉;非同額競選者,得票數較高者當選,其當選票數須超過三分之一;同額競選者,同意票數須達總票數二分之一;未符合上述條件者則應選期補選。票數相同時,採第二輪投票,標準仍得符合前列規定。若票數相同,則繼續投票直到選出系會長。
(2) 副系會長:由系會長遴選聘任,任期一年。
(3) 顧問:由前任系會長及副系會長擔任,任期一年。
(4) 活動、美宣、資訊、公關、文書、總務、事務(機動)等股之股長:由系會長及遴選聘任,任期一年。
第30條 本會組織系會長之罷免方式及任期如下:
系會長若有不適任的情形發生,得由四分之一以上的會員連署提出,由顧問召開臨時會員大會議決,出席會員須超過全體會員的四分之三以上,其同意票數須超過四分之三的投票數,罷免遂成立。罷免案通過後兩星期,由原系副系會長二人協調,由一人任系會長,並由原先內閣執行各項會務。
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