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章程

北市中小學校學生家長會設置辦法

第一條 臺北市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增進所轄中小學校( 以下簡稱中小學校 )與學生家長密切聯繫,共謀學校教育之發展, 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中小學校應設置學生家長會( 以下簡稱家長會 ),由在學學 生家長組成之。前項所稱家長為學生父母、養父母或法定監護人。學校應於每學年開學後三週內,將學生家長之相關資料送該 校家長會。

第三條 中小學校家長會名稱定為「○○學校(學校全銜)學生家長 會」,會址設於學校。

第四條 家長會依其組織與任務,分為班級學生家長會、會員代表大會及家長委員會。

第五條 中小學校每一學期應以班級為單位,於開學後四週內,由導師召開班級學生家長會一次,開會時由出席家長公推一人擔任主席,各該班導師應列席。

第六條 班級學生家長會任務如左:

一、研討班級教育與家庭教育聯繫事項。

二、協助班級推展教育計畫及提供改進建議事項。

三、執行會員代表大會及家長委員會之決議事項。

四、推選出席會員代表大會代表,每班一人至二人,其推選 得以通訊方式行之。

五、其他有關事項。

第七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一學年召開一次,由會長於第一學期開始後六週內召開之,開會時,由會長擔任主席。但得經家長委員會之決議或會員代表五分之一請求,召開臨時會議,由會長召集並擔任主席。

第八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應出席人員三分之一以上之出席,家長委會須有應出席人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並經出席人員過半數之通過,始得決議;出席人數不足得改開座談會,其決議事項,應提請下次會議追認之。開會時會員代表或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表或委員代行其選舉權及表決,但每一人以接受一人之委託為限。

第九條 會員代表大會任務如左:

一、研討協助學校推展教育及提供改進建議事項。

二、審議家長會組織章程。

三、討論會員代表之提案。

四、審議其它費用之收取事項。

五、審議會務計畫、收支預算案及聽取決算報告。

六、選舉家長委員會委員及會長、副會長。

七、其他有關事項。

第十條 家長委員會置委員七人至二十五人,全校班級數四十八班以 上學校每滿十班得增二人,由會員代表大會就會員中選舉組成之,家長委員會組成後得由委員互選五人至九人為常務委員。 家長委員會為配合校務發展之需要,得設若干工作小組,並得置顧問若干人。家長會委員每一學年改選一次,連選得連任。

第十一條 家長會置會長一人,並得置副會長一人至三人,由會員代 表就家長委員會委員選舉之。會長以連任一次為限。

第十二條 家長委員會每學期間會一次至三次,必要時召開臨時會議,會議由會長召集並擔任主席。

第十三條 家長委員會任務如左:

一、協助學校教育發展及提供改進建議事項。

二、處理家長委員會經常會務及會員代表大會交辦事項。

三、研擬會員代表大會之提案。

四、處理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事項。

五、研擬會議計畫及收支預算案,報告會務及收支事項。

六、協助學校處理重大偶發事件及有關學校、教師、學生、家長間之爭議。

七、協助辦理親職教育及親師活動,促進家長之成長及親 師合作關係。

八、推選常務委員及遴聘顧問。

九、選派家長委員一人至三人列席學校校務、教務、訓導、輔導等會議。

十、執行現行教育法令所明訂家長會之權責。

十一、執行家長會章程中所規訂之其他事項。

第十四條 會員代表大會及家長委員會開會時,校長、有關主管及教師應列席。

第十五條 家長會為辦理日常業務,置秘書一人,必要時得增置幹事若干人,由會長聘任之。

第十六條 家長會於每屆會員代表大會開會後一個月內,應將會議紀 錄及會務人員名冊(包括會長、副會長、顧問、常務委員、委員、秘書及幹事)及組織章程報請本府教育局備查。

第十七條 家長會得以學生家長為單位,每學期收繳會費一次,但家境清寒者免繳。前項收繳金額,由本府教育局定之。

第十八條 家長會費,得委託學校代收,學校代收後交由家長會管理。

第十九條 家長會費,應由會長及秘書共同具名,在本市公民營金融 機構設立專戶存儲,其收應於每學年結束後,向下屆會員代表大會提出報告。 前項會費收支之帳冊及憑證,本府教育局得隨時派員抽查 並於辦理交代時派員監交。

第二十條 家長會違反教育法令規定時,本府教育局得視其情節輕重予以糾正或令其改組之。

第二十一條 本府教育局每學年對推動家長會會務卓著者,得予以獎 勵。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康寧國小家長會

02-2790-12375轉1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