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用人當地化甄試設籍條件,須符合下列設籍情形之一:
本人在籍且連續3年以上。
本人或父母之其中一人累計設籍10年以上且仍在籍(累計設籍以同一人設籍時間計算,不得多人累計;如為養父母者,自收養關係生效日起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