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楊梅區瑞塘國民小學學生生活規範實施要點
1030625、1040625、1080116、1090115校務會議修訂、1120628校務會議修訂
第一條 依據
一、桃園縣政府97.1.7國民小學學生獎懲實施辦法。
二、桃園縣政府103.4.18桃教中字第1030024800號函。
三、本校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第二條之規定,訂定瑞塘國小學生生活規範(以下簡稱本規範)。本規範未規定者適用其他相關法令之規定。
第二條 學生生活規範
一、 上下學
1.上學--每天準時上學(上學時間:上午7:20至7:50,超過8:00視為遲到),為了自身安全,請勿過早到校,來校途中不可在商店無故逗留或在校外遊蕩,到校後未經教師同意不得外出。
2.放學—放學要準時回家,到家後要告知家中大人,若要留校必先徵得家中大人同意,不可在商店無故逗留或在校外遊蕩。
3.路隊--家長接送、安親班接送或走路上下學,都要排好路隊,聽從導護老師及導護志工的指揮。
4.過馬路--通過馬路或十字路口時應井然有序,不衝撞、慌亂,先看清楚左右是否無來車再通過,尤其不可隨便私自穿越道路,以免發生危險。
5.家長接送--若為家長以汽機車接送者,請同學提醒家長務必依照學校規定停靠指定位置,不可在快車道上下車,不可任意在雙黃線迴轉及直接在道路上迴轉。
二、作息
1.早晨到校—7:20一樓往上樓梯之鐵捲門開啟,若7:20前到校之同學,一律先在穿堂集合,等候總導護老師協助開啟班級大門及樓梯鐵捲門,以維護自身之安全。
2.教師開會不在教室--老師前往參加各項會議不在班上指導學生時,若有志工家長在班上,需聽從志工家長的指揮,若無志工則依照班上自治幹部的指導,安靜進行自己該做之事。
3.下課休息--下課休息時絕不做危險的遊戲及動作(包括影響自己及別人),不可帶具有危險性及傷害性的玩具或器具至校。
4.校舍不可奔跑--在走廊、川堂及樓梯不可奔跑、推擠或喧嘩,務必要輕聲細語、舉止合宜及靠右邊走。
5.遊戲--遊戲應到操場或校園空地,不可在教室裡、走廊奔跑、追逐及玩球。
6.交談--與師長及同學交談要輕聲細語,不可大聲叫喊,更不可以說不文雅或粗魯的話。
7.上課鐘響--聽到上課鐘聲響起,應馬上安靜迅速的進入教室或上課指定地點,不可在校園其他地點逗留。
8.午餐--學生一律在校用午餐,除家長送餐到學校外,禁止學生外出購買餐飲。
9.用餐禮節--學生午餐時間應在教室內安靜用餐,用餐完畢後,應做好餐具清潔、廚餘回收及餐後潔牙,不可在教室、走廊、球場及遊樂場從事劇烈運動,以維護身體健康。
10.午休作息--午休時間應在教室休息或從事靜態活動,不可喧嘩也不可進行玩牌、下棋等其他會影響其他班級的活動,除老師指派之公差及參加社團活動者外,不可在校園內遊蕩。
11.學生請假--若因生病或突發事件需請假時,應請家長或監護人主動聯繫級任老師或學校,並說明清楚學生年級、班級、姓名、請假事由;學生未請假,導師或學校不清楚學生行蹤,3日後即上網通報中輟。若學生因特殊身體狀況或原因,導致長時間(二周以上)無法到校上課或無法上某堂課時,需請家長開立醫生證明;二周以上的事假,則請家長親自開立說明。若有學生懷孕,需要需請產前假、分娩(流產)假、育嬰假及陪產假,依據性平法第 14-1 條,學校將積極協助完成請假手續;為保障女性學生申請生理假程序的便利性及個人生理隱私,女性學生申請生理假,每月得請日數為1日,該假別無需出示證明且不列入全勤及學習評量(含學業成績評量及德行評量)成績計算。
三、整潔活動
1.整潔活動時間-每日整潔活動時間為:上午7:40~7:55、11:05~11:20(低年級或上半日課時)及下午14:40~14:55,或其他依導師安排之時間。
2.工作態度--認真做好自己負責的整潔區域,整潔時間把自己的工作區域徹底打掃乾淨,平時也要經常檢查維護。
3.愛護環境--絕對不亂丟紙屑、水菓,抽屜、置物櫃及書包裡也應該保持清潔,不可堆放雜物,發現垃圾應隨手撿起。
4.資源回收--要做好垃圾分類、減量及資源回收的工作,並能愛惜資源,為環保工作盡一份心力。
5.愛惜工具--要愛惜打掃工具,使用後工具要歸回原位並排列整齊,不可作為嬉鬧玩耍之工具,如果使用不當而造成毀損或遺失,需負賠償之責任。
四、升旗集會
1.集會--除生病或特殊情形經老師許可外,學生均須參加升旗集會。
2.聽聞集合音樂--聽到升旗集會集合音樂,應立即暫停手邊的工作或事情,至指定地點排隊,排隊的動作要迅速、安靜。
3.行進--行進時隊伍要維持整齊,行進中若遇到其他班級隊伍,較高年級要禮讓較低年級,若為同年級,班序較後面要禮讓班序較前面的班級。
4.整隊--先到之班級請自行整隊,當中隊長的統一發號口令整隊時,需聽從中隊長的指揮。
5.唱國歌及校歌--唱國歌及校歌時要恭敬立正,跟著音樂整齊一致的認真大聲唱,不在集會場地聽到國歌仍要立正站好。
6.升旗--升旗時要注視國旗,保持立正莊重的態度。
7.集合留在教室--經老師允許留在教室的同學,聽到國歌及國旗歌樂聲時請就地立正,不可任意走動喧嘩。
8.師長及同學報告--師長及自治市幹部在台上報告時,要認真聽講,不任意說話、亂動,也不可與同學嬉鬧。
五、禮節及服裝儀容
1.問好--在校園遇見師長要主動問好,遇見來訪之客人也會招呼問好,同學遇見時也會互相招呼問好。
2.出入辦公場所--進入辦公場所及有教師正在授課的教室時,需先說「報告」,經師長許可後才可進入,離開時需說「報告完畢」。
3.服裝規定--學校規定升旗當天需穿著運動制服(升旗日為週二及週五),其他時間可穿著便服。
4.添褪衣物--除有特殊原因,應於規定時間穿著運動制服,若因天候變化可自行添加或褪去衣物,但仍需穿著整齊。
5.裝扮適宜--穿便服時,應穿著適當、合宜的便服,避免鞋跟太高、裙子褲子太短或太暴露、不得宜的衣服,避免身體穿洞或帶舌環等。
6.髮型--髮型應乾淨大方,梳理整齊,避免影響或遮住視線,女生留長髮應以髮夾、橡皮筋等梳理,燙髮及染髮以適度合宜為佳,避免太誇飾以維護學生朝氣清爽的特質。
7.著鞋--除特殊原因(如腳部受傷、上游泳課等),禁止穿著拖鞋至校,學
生應穿著運動鞋,預防運動傷害,涼鞋在運動時無法保護腳部,建議儘量
少穿著。
六、校園安全
1.不可隨意離校--學校上課期間未經師長允許不得任意離校、逃學或翹課。
2.不可霸凌他人--不可用言語、文字、行為侵犯或霸凌他人。
3.隨時提高警覺--在校園內外遇見可疑人物或物件損壞,應立即向師長報告。
4.禁止惡作劇--不可用惡作劇或其他方式來捉弄師長、同學或校外人士。
5.禁止隨意丟擲物品--不可丟擲石頭及其他硬物,也不可從高處往下丟擲物品、食物或灑水。
6.禁止暴力與打架--與同學相處應和睦友善,不得聚眾或唆使他人欺負同學,若發生衝突或摩擦事件,應向師長報告請求處理,不得以暴力或打架方式處理。
7.放學後應儘速回家--同學放學後應儘速離校,若要留在校園內,必事先徵得父母同意,在天黑前應離校返家。
8.假日至校注意事項--假日若要到校園遊玩,必先徵得父母同意,遵守本校校園開放規定,若遇到與他人爭執或受到欺侮事件,請先向警衛求援,並盡快與父母聯繫。
9.注意自身安全--學生不得隨意攀爬窗戶、陽台、護欄,也不得登上樓頂及其他學校公告校園危險的地方。
七、學習及其他
1.繳交作業與攜帶物品--學生應按時繳交教師指定之作業,攜帶教師指定之學用品。
2.遺失上課用書--學生之教科書、習作及簿本若有遺失,請家長或監護人自行購買,並補齊之前的作業。
3.禁止考試作弊--考試不可作弊,如被監考教師發現或遭同學檢舉,該科目視情節輕重性由學校召集相關人員(班導師、監考老師、任課老師、教務、學務、輔導主任、生教組長及家長會代表一名)決議懲處方式,最嚴重該考試科目以零分計算。
4.前往專科教室上課--應在授課教師上課前就在專科教室坐定位,或在上課鐘聲響前,學生就要到上課地點走廊整好隊,以免沿途影響上課班級,或在原班級走廊整好隊,再由班長帶隊整齊前往上課教室,路程中要保持安靜,以免影響其他上課班級。
5.愛護學校公物--若有蓄意破壞或偷竊之行為,除照價賠償外,通知家長依本校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處理。
6.嚴禁行為—包含閱讀色情與暴力之不良媒體、在校嚼食口香糖、喝酒、抽煙(含電子煙)、賭博、吸毒、吃檳榔、騎駛汽機車、進入網咖等。
7.禁止參加或組織不良幫派,不得勾結校內外人士滋事或欺侮同學。
8.禁帶物品--不攜帶會傷害他人的物品、毒品、槍炮、彈藥、刀械、鞭炮或教師規範禁止之物品到校。
八、尊重智慧財產權
1.不違反著作權--使用電腦網路時,尊重智慧財產權,不任意抄襲、下載、安裝、販賣或列印及儲存未經授權的文章、音樂、影片、圖片及軟體等。
2.遵守網站分級制--不得上色情或其它有礙身心健康的18禁網站。
3.避免浪費網路資源--不得在公共區域(留言板、聊天室)用無意義的文字或圖片佔用版面。
4.遵守網路規範--不得在網路上張貼不當言論、圖片或有爭議的網頁連結,亦不得竊取他人帳號或冒用他人名義在網路上隨意發表電子資料。
5.保護自己及尊重他人的資料—不輕易在網路上展示個人資料,也要注意自己資料的保密;亦不得利用非法途徑,獲取或增刪他人的電子資料。
九、兩性平等及特殊教育
1.尊重同性及異性--不對同性及異性同學任意進行身體接觸,兩性應彼此尊重,互信互諒。
2.不對同學談論性笑話—不用性暗示或任意以他人身上的器官做為談論的話語及文字表示。
3.接納身心障礙同學--共同參與活動,不歧視、不排斥,對身心障礙同學提供生活必要之協助,讓學校成為無障礙的校園環境。
第三條 獎懲與申訴
1.學生有優良表現或違反本規範第二條第一項至第九項內容者,依本校榮譽制度實施要點及本校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辦理。
2.學生遭遇性騷擾、性侵害、霸凌等問題時,可向學務處及各相關管道提出求助及申訴。
3.學生對獎懲或其他有關個人權益有異議時,可向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及各相關管道提出求助及申訴。
第四條 附則:本生活規範經校務會議通過,陳校長核可後實施,修正時亦同,如有未盡事宜,得由本校校務會議通過後增訂或適用其他相關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