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龍潭區龍源國民小學校園行動載具使用規範
中華民國 109 年 9 月 2 日 校務會議通過
一、依據教育部依據:1090407桃教資字第1090027691號函「高級中等以下學校
校園行動載具使用原則」訂定之。
二、為導引學生於校園內適切使用行動載具,維持學校秩序及安全、教導行動
載具使用禮儀,並促進學習成效,特訂校園行動載具使用規範(以下簡稱
本規範)。
三、本規範所稱行動載具,泛指手機、可攜式電腦、平板電腦、穿戴式裝置等
具無線通訊功 能之終端裝置。
四、學生於校園內使用行動載具應遵守下列規則:
(一)未經校方監管之行動載具,禁止於課堂中使用。
(二)使用學校的公用行動載具學習時,請於繳回前經教師同意後,自行備份個人資
料並清除所有內容。
(三)於教師引導學習或緊急必要聯繫通話時使用,其他時間應以關機為原則。
(四)嚴禁於上學期間使用電玩軟體、社群軟體、聊天通訊軟體……等,與學習
活動無關之 Apps 。
(五)使用時應注意禮儀,配合教師教學及學習活動之引導,切勿影響他人。
(六)應遵守校園秩序並注意使用安全,於適切之場域以正確方式使用行動載具。
(七)尊重智慧財產權,並遵守校園網路使用管理規範及臺灣學術網路管理規範。
(八)校外人士進入校園應在不影響學校上課及師生課程教學下使用。
五、教師或學校針對學生違規使用行動載具,得採取以下作為:
(一)自行攜帶行動載具到校經查獲者,該行動載具由學校保管,並通知家長領回。
(二)若使用行動載具不當,造成同學、教師及學校之困擾,該行動載具由學校代
為保管,並通知家長領回。
(三)如有違反規定或其他不當情事者,按情節輕重依相關規定議處。
六、學校得定期宣導有關資訊素養、上網安全等議題,並給予師生認知行動載具的正
確使用方式及視力、聽力或電磁波等人體保健相關資訊。
七、本規範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公告實施,並公布於本校網站,本規範如有未盡事宜,
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