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本章程依據台南市左鎮區噶瑪噶居寺第三屆第廿一次執事會議決議訂定之。

第二條:本會隸屬執事會之獨立單位,本會中文名稱為噶瑪寺電視弘法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三條:本會會址設於台南市左鎮區左鎮里91-2號。

第四條:任務
一、運用傳播媒體,製作電視弘法節目。
二、籌募弘法基金。
三、推廣及實踐弘法利生事業。

第二章 組織及職權

第五條:本會由全體弘法委員組成,並得成立電視弘法委員會協助推展利生事業。

第六條:本會會員區分下列二種:

一、弘法委員:凡本寺皈依弟子,均可申請榮任弘法委員聖職,提報弘法委員會審議,敦請噶瑪寺執事會核定,公告生效並頒發聘書;所聘委員應本長遠心護持為志業,每年弘法護持金十萬元以上為佈施波羅蜜,莊嚴慧命,可分期繳清;特例者聘為榮譽弘法委員。

二、護持會員:凡認同本會宗旨,願贊助本會之個人或團體,均可為本會後援會成員,後援會成員之會費一年一萬,可分期繳清。

第七條:委員係屬榮譽職,如犯罪確定或有妨害本會名譽之行為者,皆不得為本會會員。如有違反法令、章程時,得經委員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決議予以除名。

第八條:本會設委員長一人、常務委員若干人。

第八條之一:委員長卸任敦聘為永久委員。

第九條:委員長之職掌及權責如下:

一、對外代表本會,對內綜理並主持會務。
二、督導協調回報及執行本會應辦任務。
三、召開弘法委員會議。
四、得召開會員大會。
五、每年主動請法為弘法委員舉辦活動。
六、頒贈委員與會員證書。

第十條: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委員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弘法委員推舉一人代理之,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委員會呈報噶居寺執事會重新任命之。

第三章 會 議

第十一條:本會弘法委員會議分定期會議及臨時會議兩種,由委員長召集之。定期會議每半年至少召開一次,於五日前以書面或電話通知。所有委員當服膺各項決議、執行工作之義務、並須按時參加各項集會、活動,因故無法出席時,除須以口頭或書面文件請假外,須由代理人協助處理職務及列席。委員長可視實際需要,不定期召開臨時會議。

第十二條: 弘法委員會議的職權如下:

一、章程之修訂與變更。

二、委員之聘任。

三、擬定及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業務計劃之制定及推行,暨企劃與執行。

四、訂定本會募款計畫。審查後援會募款計畫及經費收支運用情形。

五、處理本會及後援會提議事項。

第十三條:對於重要事項之決議時,須有全體人數過半數以上同意方生效力。

第四章 經費及會計

第十四條:本會所募集之款項悉列入弘法基金專戶專款專用,若本會不再運作解散時所剩經費歸噶瑪寺,債務應由全體弘法委員共同分擔。

第十五條:經費之收支與運用依照噶瑪寺會計制度一致之規定辦理。並由噶瑪寺開立捐款收據。

第十六條:本會經費來源為勸募及自由捐款,每月五日前編製前一個月報表呈核。

第十七條:本會每年於新年度開始前二個月依據噶瑪噶居寺年度計劃編造年度工作計劃及收支預算表,提報委員會議通過後,呈報噶瑪寺執事會核示。並於新年度二個月內呈報前一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核備。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八條:本章程,經弘法委員會議通過,呈報噶瑪寺執事會核准後實施,修改亦同。

第十九條: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噶瑪寺執事會之指導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