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立人國中性騷擾、性侵害防治宣導資料
性 騷 擾
性騷擾 : 性侵害犯罪以外,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
Ex :
(1) 補習班老師見到小花長相清秀,藉故搭訕,並提出如果與其交往,願意提早洩題或幫他竄改考試答案,此即構成性騷擾!
(2) 男同學講黃色笑話,使妳/你感到不舒服,即構成性騷擾!
(3) 小明對著全班女同學說:「女人就是沒大腦」等性別歧視用語,因此使女同學感受到被冒犯,這也會構成性騷擾!
(4) 小華用眼神上下掃描阿珠的身材,令阿珠感到被冒犯及不舒服,小華的行為即構成性騷擾!
(5) 潘潘非常喜歡阿美,於是對阿美展開熱烈追求,除了天天噓寒問暖還做出許多舉動令阿美不勝其擾,雖然阿美已經拒絕多次並表明不喜歡潘潘的行為,但潘潘依然故我總想著阿美有一天一定會答應他,於是潘潘的行為即構成了性騷擾!!!
*性騷擾的認定著重在被騷擾者的主觀感受,而不是行為人有無性騷擾意圖。
Ex:小許寄了一封色情郵件給小施,小施覺得那封郵件很好玩因此轉寄給小庭,但小庭卻對信件內容感到不舒服,因此小施的行為即構成性騷擾!
(但小許的行為卻不構成性騷擾,因為小施收到郵件後並無不舒服的感受。)
成熟秘笈
1. 尊重他人,檢視自己對性別的刻板印象,建立平等性別觀念。
2. 注意言詞和態度,如不要對任何性別有所貶抑與隨意講黃色笑話。
3. 尊重他人身體自主權。
4. 避免以輕薄的言行舉止調侃別人。
5. 避免做出與性有關的騷擾行為,如傳播情色信件。
6. 當不確定自己的言行是否為對方所歡迎時,寧可先不要說或不要做。
7. 不要利用對方的「仰慕」,而有性騷擾行為。
自保密技
1. 對性騷擾有正確的認知與敏銳的覺察。
2. 重視並護衛自己的身體控制權及性自主決定權。
3. 對自己身體及感覺的直覺要有信心。
4. 以直接(如面談、寫信)或間接(請他人轉告)方式,讓對方知道其之言行
是不受到喜歡的,並要求對方立即停止該言行。
5 .若對方依舊故我,可考慮採取積極的因應策略,如向有權受理單位提出申訴。
我該怎麼做
1. 向性騷擾者直接說「不」,要求停止性騷擾。
2. 詳實記錄每次性騷擾行為,作為申訴之用
3. 尋求證人,及其他證據。
(以錄音作為蒐證方式時,應同時注意刑法第315條之1妨害秘密罪之規定,建議以自己作為對話的一方時再錄音,或由同事、友人與其對話時錄音。)
4. 向管轄單位申訴
(1) 向行為人所屬單位提出申訴。
(2) 不知或不明行為人所屬單位者,向警察報案,或向場所主人提出申訴,由 場所主人將該申訴案送往當地主管機關處理。
5. 如管轄單位七天內未進行調查,違反性騷擾防治法相關規定者,得向主管機 關提出陳情。
~ 性 侵 害 防 治 ~
性侵害: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
1. 以性器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口腔,或使之接合之行為
2. 以性器以外之其他身體部位或器物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使之接合之行 為。
一、強制性交或猥褻罪(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第二百二十四條):
加害人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以強制手段逼迫被害人與之發生性交或性交以外其他足以滿足其性慾的猥褻行為。說明如下:
(一)行為客體為男女,意即男性亦可為被害人,以維男女平權之原則,一體尊重男女之性自主權。
(二)參以刑法第十條第五項將性交行為定義為「稱性交者,謂非基於正當目的所為之下列性侵入行為:1.以性器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口腔,或使之接合之行為。2.以性器以外之其他身體部位或器物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使之接合之行為。」
自保密技
1、 在家中外出時留一盞燈;回家進門前,預先準備好鑰匙。
2、 避免出孤立偏僻的地點,例如:電梯、洗衣房、車庫等。特別當你是一個人或與別人在一起而感到不舒服時,應特別避免。
3、 當你一人在外時,應讓朋友知道你在那裏。
4、 勿讓默生人進入,如遇警察、快遞人員等,也應要求先出示證件。
5、 在門外懷疑有人闖入家中時,勿直接進入,最好先打電話給最近的警察求助。
6、 清楚的表答你的意思,讓對方明白你的界線。
7、 會面的地點最好在容易得到支援的公共場所。
8、 節制飲酒和藥物的使用,以免失去判斷力和反應力。
9、 絕不要輕易搭便車。
10、發現被跟蹤,立即走入店裏、人群中或敲門求助,設法引起其他人的注意力。
11、避免在偏僻的車站上下車,選擇燈光明亮處並靠近他人一起等車,感到有威 脅時,立即走開。
遇害了就這樣做
1. 報警。
2. 先不要換洗衣物或沐浴,趕快到醫院作採證。
3. 請盡速打113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專線,由社工員為您解答各項問題。
資料來源 :
台北市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 https://www.dvsa.gov.taipei/
內政部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委員會 https://www.moi.gov.tw/child/faculty_family.aspx
台中市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中心 https://www.dvc.taichung.gov.tw/
性騷擾防治網站 http://preventsh.com/
法律篇:
性騷擾防治法 修正日期 民國 98 年 01 月 23 日
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之行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罪,須告訴乃論。
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 修正日期 民國 101 年 05 月 24 日
學校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者,依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應立即按學校防治規定所定權責向學校權責人員通報,並由學校權責人員依相關法律規定向直轄市、縣(市)社政及教育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依本條規定為通報時,除有調查必要、基於公共安全考量或法規另有特別規定者外,對於當事人及檢舉人之姓名或其他足以辨識其身分之資料,應予以保密。
性別平等教育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00 年 06 月 22 日
三、性侵害:指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所稱性侵害犯罪之行為。
四、性騷擾: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未達性侵害之程度者:
(一)以明示或暗示之方式,從事不受歡迎且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致影響他人之人格尊嚴、學習、或工作之機會或表現者。
(二)以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作為自己或他人獲得、喪失或減損其學習或工作有關權益之條件者。
五、性霸凌:指透過語言、肢體或其他暴力,對於他人之性別特徵、性別特質、性傾向或性別認同進行貶抑、攻擊或威脅之行為且非屬性騷擾者。
六、性別認同:指個人對自我歸屬性別的自我認知與接受。
七、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指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一方為學校校長、教師、職員、工友或學生,他方為學生者。
學校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未於二十四小時內,向學校及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
二、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二項規定,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證據。
學校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一項所定疑似校園性侵害事件之通報規定,致再度發生校園性侵害事件;或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侵害事件之證據者,應依法予以解聘或免職。
學校或主管機關對違反前項規定之人員,應依法告發。
中華民國刑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00 年 11 月 30 日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意圖使未滿十六歲之男女與他人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而引誘、容留或媒介之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千元以下罰金。以詐術犯之者,亦同。
意圖營利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萬元以下罰金。
略誘未滿二十歲之男女,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意圖營利,或意圖使被誘人為猥褻之行為或性交,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和誘未滿十六歲之男女,以略誘論。
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