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章程依據新北市市立高中職暨公私立國民中小學學生家長會設置作
業要點訂定之。
第二條 本會名稱訂為「新北市立鷺江國民中學學生家長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三條 本會宗旨如下:
一、維護家長教育參與權之行使。
二、保障學生受教育權益。
三、協助改善學校設備。
四、接受家長及學生之申訴及協助學校處理重大偶發事件。
五、增進家長與學校、教師之聯繫與合作,共謀良好教育之發展。
六、協助、督促、建議、支持,惟不干與學校行政。
第四條 本會會址及成立
一、本會會址設於學校,由在學各班學生家長組成。
二、前項所稱家長為學生之法定代理人。
三、學校應於每學年開學後三週內,將各班級所推選之家長代表絡資料送本會,以利聯繫會務。
第二章 組織與任務
第五條 本會依其組織與任務,設班級學生家長會、會員代表大會、家長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及志工服務隊。會員代表大會為家長會最高權利機構。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由家長委員會代行職權。
第六條 班級家長會任務如下:
一、參與學校班級教育事務,並提供改進建議事項。
二、提案並執行會員代會及家長為委員會之決議事項。
三、每班推選班級代表一人以上,出席會員代表大會,其推選得以通訊方式行之。
四、其他有關事項。前項第三款之班級代表,任期一學年,連選得連任。
第七條 會員代表大會任務如下:
一、研討參與學校推展教育及提供改進建議事項。
二、審議家長會組織章程。
三、審議會務計畫,收支預、決算案。
四、選舉及罷免家長委員會委員、會長、副會長。
五、選派代表學校各種依法令必需參與之委員會議及執行教育法 明訂家長會之職權。
第八條 家長會設委員會,置委員十一至四十一人,由會員代表大會就會員代表中選(推)出。
學校有特殊教育學生者,於前項委員總額內至少一人,應為特殊教育學生家長;學校附設幼稚園者,至少應有幼教班班級代表一人為委員。
前項家長會委員,任期一學年,連選得連任。
常務委員會置常務委員,由委員互選組成之,負責執行家長委員會經常性會務。常務委員上限為11人(內含會長、副會長),會長及副會長應為當然常務委員。常務委員會開會時,由會長擔任主席,可否同數時取決於會長。家長委員出缺時,依次由候補委員遞補至原任期屆滿為止。
第九條 本會置會長一人,副會長二人至六人,由會員代表大會就常務委員中選(推)出或由家長委員選舉之。
第十條 會長、副會長任期一學年、以連任一次為限。
第十一條 會長資格不得有前科,並需擔任副會長或常務委員一年以上資格,對
會務運作瞭解,方可擔任會長。
第十二條 會長需出席會議總次數一半以上,否則將提交會員大會罷免之。
第十三條 家長委員會任務如下:
一、參與學校教育發展及提供改進建議事項。
二、推動家長會會務及會員代表大會交辦事項。
三、審議委員及會員代表之大會提案。
四、依會務發展之需要,得設若干工作小組。
五、研擬會務計畫及收支預算案,報告會務及收支事項。
六、協助學校處理重大偶發事件及學校、教師、學生、家長間之爭議。
七、協助辦理親職教育及親師活動促家長之成長及親師合作關係。
八、選舉及罷免常務委員及選聘顧問。
九、執行家長會組織章程所規定之事項。
十、若接獲家長投訴教師班級經營或教學不力時,家長委員會經會議決議可知會校方並要求該教師列席家長委員會說明備詢。
第十二條 家長委員會依實際需要得設置下列各組:
一、諮詢組:受理家長及學生之申訴、有關學校行事及親子教育關係之疑難問題。
二、公關組:負責會議簽到及招待佈置、建立家長個人資料連絡網、召募新委員、活動文宣、等公關及文宣有關事項。
三、財務組:配合學校需要,以家長會名義籌募經費,並有效管理及運用,惟不得透過學校教職員向學生家長募款。
四、服務組:負責招募學生家長或社區人士成立志工服務隊,協助交通導護、圖書管理、維護校園環境及支援教學服務性工作。
第十三條 常務委員會於委員休會期間代行職權。
第三章 會員
第十四條 本會會員之權利如下:
一、班級家長會出席權、發言權、提案權及表決權。
二、班級代表選舉權、罷免權及被選舉權。
三、參與本會所舉辦之活動。
四、分享本會所提供之服務。
第十五條 本會會員之義務如下:
一、繳納會費(依會員代表大會決議繳納)。
二、遵守本會章程、有關規章及各項決議。
三、宣揚本會宗旨,推行本會任務。
第四章 會議
第十六條 每學年第一次班級家長會由班級導師協助於開學三週內召開,召開時由出席家長共推一人擔任主席,並選出班級家長代表。各班級導師應列席家長會就班級事務與家長溝通。
第十七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年至少召開二次,第一次應於第一學期開學之日起一個月內舉行。由原任會長召集之,並擔任主席。會長因故不能召集或不召集時,其他家長委員得以三分之一以上連署召開之,由家長委員互推一人擔任主席。
第十八條 學生家長代表大會得經委員會二分之一委員或學生家長代表五分之一以上連署召開臨時會議,由會長召集並擔任主席。召開會員代表大會或家長委員會因故不能出席時,如須委託他人代行其權利者,限於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表或委員代行其權利,每一人以接受一人委託為限。同一人當選不同班級學生家長代表時,其選舉權及表決權以一人計算。前項之同一人係指夫妻及法定監護人。
第十九條 家長委員會每學期開學及期末各開會一次,應於會長當選後三十日內召開第一次會議。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由會長召集並擔任主席。但會長因故不能召集或不召集時,其他家長委員得以三分之一以上連署召開之,由家長委員互推一人擔任主席。學生家長代表大會、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均需二分之一以上代表(委員)出席,始得開會;出席人員過半數以上通過方得決議。出席不足規定人數時得改開座談會。
第二十條 會員代表大會及家長委員開會時,校長、處室主任及教師(教師代表至少一人)受邀應列席,並對相關議題提出說明。
第二十一條 家長會當屆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由原任會長召集,並擔任主席;惟會中推舉下列參與各項學校會議之代表時,應由原任會長與新任會長共同主持會議:
一、教師評審委員會代表。
二、學校課程發展委員會代表。
三、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代表。
四、其他依家長會設置作業要點之規定選派代表。前項各類代表應依代表類別出席或列席會議,並應有候補代表。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二十二條 本會得以學生家長為單位,每學期收繳一次會費。但低收入戶免繳。 前項收繳金額,由新北市政府定之。本會費得委託學校代收,學校代收後交本會管理。本會應置出納、會計人員,辦理財務會計等事項;非經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不得對外募捐。前項募捐方式,依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事項辦理。
第二十三條 本會經費,應在本市公民營金融機構設立家長會專戶存摺,其收支應編列財務報告表於家長委員會及會員代表大會報告,並於會長改選後七日內辦理移交。前項會費收支及憑證,臺北縣政府必要時得隨時抽查。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本會為辦理日常業務,置秘書、會計各一人及幹事若干人,由會長提名經家長委員會通過後聘任之。
第二十五條 本會財務處理辦法、家長會選舉罷免法、志工組織運作辦法及家長會議事規則,依主管機關訂頒之相關法令辦理。
第二十六條 學校如因舉辦學生員生福利事項,或學校未編列預算之其他事項,或有關學校發展之校務活動,需要本會支援經費時,為利本會之運作,應向會員代表大會提出計畫、預算及學校相關預算編列或會計文件,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始可執行。
第二十七條 本章程若有未定事項,依相關法令辦理。如相關法令修改時,本章程隨同修改並 是用修改後之規定。
第二十八條 本組織章程得由家長會修訂,並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於每屆會員代表大會開會後三十日內,報請新北市政府教育局核備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