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教育工作考核項目
一、家庭教育列入課程及活動
1.各年級實施家庭教育課程之教學內容,要符合課程架構與綱要。
2.高中以下學校綜合活動領域教師、家政教師、特殊教育教師、幼兒園教師、輔導教師專任專業人員 心理師、社工師),參與家庭教育相關研習及培訓,每年至少四小時。
3.研發創新家庭教育融入式教材教案、多媒體教學媒材及建立網路學習社群。
二、行政作為
1.組織學校家庭教育推動小組。
2.推動家庭教育業務,協助宣導政策及相關資訊(如諮詢專線、活動訊息)。
3.依家庭教育法第 15 條針對重大違規學生及家長提供輔導策略或轉介。
5.自行辦理家庭教育等相關活動(含親職、子職、婚姻、多元家庭…等家庭教育法規內涵)。
三、其他
學校推動家庭教育之創意作為、得獎榮譽、網頁建置等
常用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