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國光國小校外人士協助教學或活動實施要點
一、 本校為規範校外人士協助學校教學或活動,俾維護學生權益, 依照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校外人士協助高級中等以下學校 教學或活動注意事項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 本要點所稱校外人士,指本校聘任、任用、僱用或以其他專案 聘任之教職員工以外,進用或運用之其他人員。
三、 校外人士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本校不予進用或運用:
(一)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之罪,經有罪判 決確定。
(二)受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規定處罰,或受性騷擾防 治法第二十條或第二十五條規定處罰。
(三)經各級社政主管機關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 九十七條規定處罰。
(四)曾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嚴重侵害。
(五)有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二十七之一條第一項第一、二款及 同條第三項之情形者。 校外人士協助學校教學或活動前,學校應依性別平等教 育法第二十七 條之一規定查詢。 四、 校外人士協助教學或活動之課程,分為部定、校訂課程及非部 定、校訂課程,校外人士協助教學時,原授課教師或導師均應 在場;其課程及教材,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部定、校訂課程:校外人士協助教學之課程及教材,原 授課教師應事先與校外人士討論,並納入本校課程計 畫,經本校課程發展委員會通過後,於開學前報主管機 關備查,並以書面、網站或其他多元管道,向學生及家 長說明。
(二)非部定、校訂課程:校外人士協助教學之課程及教材, 原授課教師應事先與校外人士討論,並於二週前提出申 請表,由本校組成審查小組(審查小組成員包含行政人 員、教師代表、家長代表)進行審查,並以書面、網站 或其他多元管道,向學生及家長說明。 校外人士進入本校協助前項第一款部定、校訂課程教學有 臨時性需求者,學校應於課程開始一週前,準用前項第二款審 核機制辦理。 學生或家長申請閱覽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教材者,本校 應予提供。
五、 校外人士協助教學或活動,應遵守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 要、相關法規(如教育基本法、性別平等教育法)及國際人權 公約(如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兒童權利公約、身心 障礙者權利公約)之規定。 六、 本校進用或運用校外人士協助教學或活動,應遵行下列規定:
(一)事先瞭解校外人士協助教學或活動之目的、宗旨及實施 方式。
(二)明確告知校外人士本要點之規定。
(三)符合各該教育階段學生成長及學習需求。
(四)不得為特定政治團體或宗教信仰從事宣傳或活動。
(五)不得有商業或為其他利益衝突之行為。
(六)私立學校應符合教育基本法第六條第四項規定。
七、 校外人士如為志願服務者(以下簡稱志工),本校應依志願服 務法之規定,進行召募、訓練、管理、運用、輔導、考核、保 險及其他相關事項;志工並應遵守志願服務法之規定、志工倫 理守則及本校訂定之規章。
八、 長期協助教學或活動之校外人士,由本校提供必要之職能訓 練。
九、 本校應就校外人士協助教學或活動,瞭解其實施成效,作為學 校課程及教材規劃之參考。
十、 本校由教務處負責校外人士協助教學或活動及家長諮詢、申訴 之相關事項。 前項申訴案件之處理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其未能在規定期限 內辦結者,應依分層負責簽請核准延長,並將延長理由以書面 告知申訴人。
十一、校外人士協助教學或活動違反相關法規或本要點規定者,本 校應終止契約關係或運用關係,並依相關法令處理。
十二、 本要點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重申「校外人士協助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學或活動注意事項」規定,請查照。
依據本局111年8月22日新北教國字第1111585535號函及114年7月2日新北教國字第1141290309號函(諒達)續辦。
為規範校外人士協助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學或活動,俾維護學生權益,教育部業訂定「校外人士協助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學或活動注意事項」(下稱注意事項),重點說明如下:。
查注意事項第2點規定:「本注意事項所稱之校外人士,指學校聘任、任用、僱用或以其他專案聘任之教職員工以外,進用或運用之其他人員」。
協助教學或活動者如係國教輔導團團員,其團員專業資格係經教育主管機關聘任,且到校輔導亦經核可,並核予公差假,依行政減量原則,建議學校得免重複審查。
另配合執行政策性宣導人員,如教官、消防人員、衛教專業人員……等,其身分如經所屬機關認證確為遴派之專業師資,且協助之宣導課程內容並經其所核可,建議學校亦得無須再次進行審查。
查注意事項第4點規定,略以:「校外人士協助學校教學或活動前,學校應依性別平等教育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查詢」。
查注意事項第5點規定:
校外人士協助教學或活動之課程,分為部定、校訂課程及非部定、校訂課程,校外人士協助教學時,原授課教師或導師均應在場;其課程及教材,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並以書面、網站或其他多元管道,向學生及家長說明:
部定、校訂課程:校外人士協助教學之課程及教材,原授課教師應事先與校外人士討論,並納入學校課程計畫,經學校課程發展委員會通過後,於開學前報各該主管機關備查。
非部定、校訂課程:學校應訂定校外人士課程教學計畫審核機制。
請各校檢視學校網站首頁已完成設置「校外人士協助教學或活動專區」,並將貴校校外人士協助教學或活動相關規定與表件以及114學年度歷次審查結果公布於該專區,並隨時更新115學年度歷次審查結果,以利國教署不定時抽查本市校外人士協助教學或活動是否符合規範。
查注意事項第7點:「學校進用或運用校外人士協助教學或活動者,應遵行下列規定」:
事先瞭解校外人士協助教學或活動之目的、宗旨及實施方式。
明確告知校外人士本注意事項之規定。
符合各該教育階段學生成長及學習需求。
不得為特定政治團體或宗教信仰從事宣傳或活動。
不得有商業或為其他利益衝突之行為。
私立學校應符合教育基本法第六條第四項規定。
查注意事項第11點,略以:「學校應指定專責單位,負責校外人士協助教學或活動及家長諮詢、申訴之相關事項」。
涉及校外人士之個人資料,均應妥為遮蔽處理,以符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