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於中華民國一一三年九月二十八日經會員代表大會修正通過。
本辦法於中華民國一一二年九月二十四日經會員代表大會修正通過。
本辦法於中華民國一一一年十月一日經會員代表大會修正通過。
本辦法於中華民國一一O年十月二日經會員代表大會修正通過。
本辦法於中華民國一○九年九月二十七日經會員代表大會修正通過。
本辦法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十一日經會員代表大會制定通過。
本辦法於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九月二十六日經會員代表大會修正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1條 本辦法依本會組織章程第七條第四款、第十條第八款及「臺北市中小學校學生家長會 設置自治條例」第四條及「臺北市中小學校學生家長會設置及運作監督準則」之相關規定訂定之。
第2條 家長會會長、副會長、委員、常務委員之選舉、罷免及侯補委員之選舉,除家長會組織章程另有規定者外,依本辦法之規定。
第3條 選舉方式
班級家長代表選舉每位家長可投票數應等同於應選數。
班級家長代表選舉如採通訊方式選舉,應本公開、透明原則,依下列程序辦理:
1、 由本會協同學校及各班導師於開學後二十一日內以書面徵詢學生家長之意願,不得遺漏;並依意願按全班人數製作選舉票,於選舉票上會同選監人員簽章,發送全班學生家長,不得遺漏。
二、前項選舉票應密封寄(執)回,並應載明寄(執)回截止日期。截止日期為開學後二十八日內。選舉票經寄(執)回,應即投入票匭。
三、通訊選舉之開票,應由選監人員為之。如選監人員尚未選舉產生則由本會及學校選派代表共同開票、監票。
四、通訊選舉如未於指定日期前將選舉票寄(執)回,視為廢票。
五、改選、補選之家長代表,應報經學校核備後,方得行使職權。
六、家長會選舉,得採行線上方式進行投票,並應,載明於會議紀錄。線上投票之開票,應有選監人員參加,由本會自行於選舉前推選。計票開票過程應全程錄音、錄影存證及妥善永久保存,並應截止投票後, 即當場開票,同步轉播於會議現場。
第二章選舉
第4條 班級家長代表之選舉
本會班級家長代表通訊選舉以無記名單記法行之。
家長委員之選舉由本會會員代表就會員代表中以無記名連記法行之。
會長、副會長之選舉由本會會員代表就委員中以無記名單記法行之。
常務委員之選舉由家長委員就委員中以無記名連記法行之。
第5條 會長、副會長之選舉
本會置會長一人,副會長三人,分別協助會長處理低、中、高年級之各項事務。
本會依序選舉家長委員、會長、副會長之程序如後:
一、主席宣佈選舉名稱、職位、應選出之名額及選舉方法。
二、進行候選人提名。
三、推派辦理選舉人員,包括監票員、唱票員及記票員若干人。
四、主席清點出席人數及選票數並報告大會。
五、進行選舉投票。
六、當場開票並宣布選舉結果。
同一人不得同時當選為本會會長及副會長。會長、副會長選舉需分開不可合併,即不得以得票數最高為會長,次要為副會長。會長以無記名單記法選舉之,應註明「得票數」。
本會之選舉,凡具有被選舉資格者,均得為當選人。
前項當選人,不以親自出席會議者為限。會長以選任高年級家長為原則,副會長則從各年級家長委員中選任一人為原則。不得分配名額,限制會員代表選舉及被選舉權,惟得依「組織章程」及「選舉罷免辦法」選舉之。
「組織章程」、「選舉罷免辦法」已明訂各學年(年段)委員定額者,惟仍應由全體會員代表於會員代表大會投票選舉之,不得限制會員代表選舉權。
會長、副會長之任期為一年,以連任一次為限。
補選之會長或代理會長,均應於當選或代理之日起十五日內由家長會報經教育局核定後始得行使職權。
第6條 委員及常務委員之選舉
家長委員會依本校班級數置委員七至二十五人,四十八班以上(含幼兒園),每達十班得增設二人。候補委員人數最多為應選委員人數三分之一,由會員代表大會就會員代表中選舉產生。
本會委員及候補委員人數若將來班級數有變動時,另依「台北市中小學校學生家長會設置自治條例」第九條之規定增減之。
本會委員,其任期為一年,連選得連任。
候補委員依得票數高低順序排定,出缺委員依候補委員得票數高低順序遞補之。
本會常務委員共九人,會長、副會長為當然常務委員,餘由各年級委員中分別依公平比例原則選舉產生。常務委員其任期為一年,連選得連任。
第7條 會長、副會長之選舉方式
會長、副會長之選舉,依本辦法四條規定之原則由各年級推舉產生後提交會員代表大會以適當方式追認通過。若有須開放選舉之情事發生時,則以無記名單記法就候選人中圈選或填選之。圈選或填選有塗改或無法辨識者,該張選票視為無效票。
第8條 委員、常務委員之選舉方式
委員選舉,採無記名限制連記法,各年級會員代表就該年級委員候選人中圈選之,每人所圈選之候選人數,不得多於該年級之委員應選名額,若所圈選人數超出應選名額者,該張選票視為無效票。最低圈選人數不予限制。
常務委員選舉,採無記名單記法或連記法,就常務委員候選人中圈選或填選之。
選票圈選或填選有塗改或無法辨識者,該張選票視為無效票。
第9條 當選
本會會長、副會長、常務委員及家長委員會委員之選舉,按應選名額以候選人得票數較多者為當選。得票數相同者由候選人當場以抽籤決定之。
前項情形,若抽籤決定而候選人不在場時由主席代為抽籤。
第10條 選舉程序
一、主席宣布選舉名稱、職位、應選出之名額及選舉方法。
二、進行候選人提名。
三、推派辦理選舉人員,包括監票員、唱票員及記票員若干人。
四、主席清點出席人數及選票數報告大會。
五、進行選舉投票。
六、當場開票並宣布選舉結果。
第11條 選監人員之推選
為公正獨立辦理選舉事務及審定本會組織章程第十六條第三項書面委託之真偽,本會應於辦理各項選舉事務時,推選選監人員九人,其中至少應包含學校人員代表或教育局代表參與。
第三章請辭
第12條 會長、副會長、常務委員、家長委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當然解任:
一、其子女或受監護人於學期中轉學。
二、學期中辭去班級代表。
三、死亡或因故無法執行職務。
四、辭職。
除第十五條視同辭職之情形外,有前項第四款情形者,會長應以書面向家長會提出辭職,家長會收到該書面之日即為解任日;副會長、常務委員或家長委員應以書面向會長提出辭職,會長收到該書面之日即為解任日。
會長依第一項規定當然解任者,家長會應於解任日起十五日內將移交清冊報請教育局備查。
第一項人員出缺者,依下列規定辦理:
1、會長所遺任期在二個月以下者,由副會長互推一人代理之;所遺任期超過二個月者,應於解任日起十五日內,由副會長互推一人召集臨時會員代表大會,並由家長委員互推一人擔任主席補選之。其任期以補足所遺任期為限。
2、副會長或常務委員,不另行補選;家長委員於出缺日起十日內,由候補委員依次遞補至所遺任期屆滿為止。
第13條 視同辭職
會長、副會長、常務委員及家長委員連續二次無故不出席應出席之會議者,自應出席第二次會議結束之次日起三日內未向家長會提出正當理由證明並經同意者,自第四日起視同辭職。
前項會長、副會長視同辭職時,家長會應以書面通知本人,並報請教育局備查。
第一項所稱應出席之會議,指會員代表大會、家長委員會及常務委員會會議。第一項所稱無故不出席會議,指經合法通知而未依規定程序於會前向會員代表大會、家長委員會、常務委員會辦理請假手續且未出席者。
會長、副會長連續二次無故不出席應出席之會議者,視同辭職,並經家長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出席人數二分之一以上同意生效。家長會應以書面並經家長委員三人以上之署名通知該會長或副會長,並同時報請教育局備查。
第四章罷免
第14條 罷免依據
本會會長、副會長及委員應依照法令、本會章程及決議執行職務。
違反前項規定或假借本會名義從事私人事宜致本會受有損害者,除對本會負賠償責任外,本會得依臺北市中小學校學生家長會設置及運作監督準則及本辦法第十六條程序罷免其當選資格。
第15條 會長、副會長之罷免
會長、副會長之罷免案,應經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連署,並由連署提出罷免案之會員代表於連署完成時,以書面同時通知本會及學校。
罷免案經決議通過者,由前項臨時會員代表大會主席以本會名義書面通知被罷免之會長或副會長。本會應於罷免決議通過之日起十五日內檢附下列資料函報請教育局備查:
1、罷免連署書(連署人應親自簽名或蓋章,罷免連署書須載明罷免理由、日期、代表班級等)。
【備註】罷免連署書格式如附件一。
2、開會通知單(以罷免連署發起人名義行文並簽名或加蓋印鑑章,且檢附足資證明開會通知單於臨時會員代表大會召開前送達之相關佐證資料)。
【備註】開會通知單格式(含會議議程、罷免連署人名冊)如附件二。
3、會議紀錄(應明確記載罷免連署發起人與被罷免人雙方陳述意見之內容,並檢附邀請罷免連署發起人與被罷免人雙方列席之佐證資料)。
【備註】會議紀錄格式如附件三。
4、會議簽到表(需註明未親自出席者之情形,如請假、委託出席)。
【備註】會議簽到表格式如附件四。
5、委託書(須載明委託人、被委託人、委託事項及委託日期)。
【備註】委託書格式如附件五。
6、本條第一項所稱之書面通知本會及學校之佐證資料。
7、本條例第二項所稱之書面通知被罷免對象之佐證資料。
第三項第一款罷免理由應詳述不適任之理由,載明人、事、時、地、物等資訊。
第二項臨時會員代表大會應邀請罷免雙方列席陳述意見。
第三項第二款開會通知單寄發於全體會員代表時應併同檢附罷免連署人名冊。
會長經罷免者,家長會應自教育局備查日起二十日內,依第十三條第四項第一款規定辦理。副會長經罷免者,不另行補選。
罷免案通過者,被罷免之會長、副會長,於次屆不得被推選為會長、副會長;其於罷免案進行程序中辭職者,亦同。
罷免案否決者,在該被罷免人之任期內,不得對其再為罷免案之提議。家長委員罷免案原則適用副會長罷免相關規定,並於罷免通過日起十日內,由候補委員依次遞補至所遺任期屆滿為止。
第16條 家長委員之罷免
家長委員會委員之罷免案,經會員代表大會總額五分之一以上會員代表連署或提議時,應即通知家長會及學校,由會長召開臨時會員代表大會並擔任主席,依本會組織章程第十六條規定程序決議後,會員代表大會應為罷免案成立之通知。會長因故不能召集或不召集時,其他家長委員得以三分之一以上連署召開之,由家長委員互推一人擔任主席。
家長委員出缺時,由候補委員遞補之,遞補委員其任期以補足至原任期屆滿為止。
第17條 常務委員之罷免
常務委員之罷免案,經家長委員會五分之一以上委員連署或提議時,應即通知家長委員會及學校,由會長召開臨時家長委員會並擔任主席,依本會組織章程第十六條規定程序議決後,家長委員會應為罷免案成立之通知。會長因故不能召集或不召集時,其他家長委員得以三分之一以上連署召開之,由家長委員互推一人擔任主席。
常務委員出缺時,不再另行補選。
第18條 本辦法未規定者,依本會組織章程及相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第19條 本選舉罷免辦法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並報請臺北市政府教育局核定後實施,修訂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