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信義區光復國民小學學生家長會
○○團家長後援會組織辦法
本辦法於中華民國○○年○○月○○日經會員代表大會制定通過
第一條 本會名稱
本會定名為「臺北市信義區光復國民小學○○團家長後援會」,簡稱「○○團家長後援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本會宗旨
協助學校推廣○○教育,發揮音樂教育之功能,以達學生五育均衡發展之目的。
結合社會資源,配合推展樂團之各項團務。
第三條 本會會址
本會永久會址設於「臺北市信義區光復國民小學」〈以下簡稱本校〉。
地址:臺北市光復南路二七一號。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本校○○團學生之家長,於每學年度團員招生定案後依其意願而成為當學年度本會會員。
第五條 會員之權利義務
本會會員有選舉權、提案權、表決權及發言權,其權利之行使依本辦法及相關規定行之。
本會會員有出席本會會議、繳納團費及相關費用之義務。
第六條 會員大會之召開
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大會每年定期召開一次,於每學年度團員召生定案後三十天內舉行完畢。臨時會,得經委員會之決議或經五分之一以上會員之連署請求而召開之。
每年定期會員大會之召開,應於開會前七天通知會員,會員因故不能出席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行其選舉及表決之權利,但出席會員每人以接受一人之委託為限。
會員大會應有三分之一以上會員出席,始得開會;並經出席會員過半數之通過,始得決議。但本會之解散,應經出席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通過,始得決議。
會員大會或臨時會之召開,得邀請本校校長、相關主管、教師會會長、本校學生家長會會長及樂團指導老師代表列席會議。
第七條 會員大會之任務
選舉委員。
監督委員會之執行運作。
修訂本會組織辦法。
審議委員會所提活動推行計劃、收支預算案及聽取決算報告。
審議委員提案。
研討本校○○教育之發展及建議改進事項。
第八條 委員會及其組織
本會設委員會代表會員大會行使職權,委員○○至○○人,候補委員若干人,於會員大會中由會員選舉產生,為義務職,其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
候補委員依得票數排列,遇委員出缺時依序遞補之。
委員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人,由委員互選產生,為義務職,其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
委員會每二個月召開一次,因推行團務之需要,會長得經副會長或委員二人以上連署請求而召開臨時委員會。委員無故不出席委員會會議兩次以上者,視同辭職。
委員會應有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並經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通過,始得決議;若出席人數不足得改開坐談會,其決議事項,應提請下次會議追認之。
委員會因推展團務之需要,得聘請卸任委員或其他對本會熱心關注之人士為本會顧問。本會顧問為義務職,一年一聘,得連聘之,其聘任或解任,應經委員會決議行之。
委員會執行職務期間應至新委員產生就任為止。
第九條 委員會之任務
執行會員大會及臨時會之決議事項。
研擬會議計劃及收支預算案,報告會務及收支情形。
製發開會通知、彙整會員提案、提交大會議程。
配合學校及指導老師,協助團務及活動之規劃、推行。
編列預算、募集款項及財務管理。
依工作性質組成各種工作小組,並遴聘合適人選擔任之。
第十條 會長之任務
對外代表本會。
會員大會、臨時會及委員會之召開並擔任會議主席。
各項工作之溝通協調。
會長因固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副會長代理之。
第十一條 小組組織
委員會為有效執行團務,設置下列工作小組:〈一〉活動組 〈二〉文書組 〈三〉 教學組 〈四〉財務組。
小組設組長一人,依委員意願或由會長遴聘或協調產生。小組下置組員若干人,依業務需要由組長就委員及會員中選任之。組長及組員為義務職,任期一年,得連任之。小組應服從會長之指揮與監督。小組之工作事項另詳本會任務編組,任務編組由委員會訂定及修訂之。
除前項工作小組外,委員會應依樂團分部成立若干連絡小組,以暢通委員會與團員家長間之意見溝通。連絡小組之成立及運作方式,由委員會訂定之。
第十二條 經費及管理
本會經費分團費、團服費及捐款三類:
團費:指本團指導老師之鐘點費及行政費,依年度預算分上、下學期二次收繳,由本校以「代收代付」方式納入學校專款專戶專用,其收支依台北市政府教育局之相關規定辦理。
團服費:指製作團服之費用。凡代表本校參加音樂比賽及各項演出活動之○○團學生均應製作團服,其費用依實際製作金額另行通知收繳。
捐款:指本會對外所為之募捐所得。本會得依樂團發展及運作之實際需要向外募款,或配合學校相關活動舉行義賣,所得款項,專款專用。本會對外募捐時,採自由捐獻,不得強迫。
團服費及捐款不得要求退費;團費之退費,依台北市政府教育局之相關規定辦理。
低收入戶學生,若對○○學習具有高度興趣而無力負擔團費者,得減免之。
本會所收捐款及義賣所得,應由會長或副會長及財務組長二人共同具名在本校附近之金融機構開立存款帳戶儲存,因此而產生之存款利息稅額亦由二人自行吸收之。會長或副會長及財務組長改選時,應配合辦理帳戶結清轉存及移交。
第十三條 後援會之組織運作
依誠信原則建構與會員、指導老師暨學校間之信賴及良性互動關係。
一切依制度透明化、財務公開化、處事公正化之原則推行會務,以昭公信。
年度計劃以外之臨時性重大事項,在會員大會休會期間,授權委員會決議行之。
各工作小組間,應發揮團隊合作精神,彼此主動支援,積極合作,使會務運作順暢。
凡本會會員,應恪遵本會宗旨,謹守分際,絕不干預學校行政及教學專業。
第十四條 後援會之解散
本會因下列原因之一而解散:
經會員大會之決議。
○○團因故解散。
本會解散後,若有剩餘財產及經費,則捐贈學校。
第十五條 本辦法經會員大會通過後實施,並送學校備查,修訂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