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於中華民國一一三年九月二十八日經會員代表大會修正通過。
本辦法於中華民國一一O年十月二日經會員代表大會修正通過。
本辦法於中華民國一○八年九月二十八日經會員代表大會修正通過。
本辦法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九月二十四日經會員代表大會修正通過。
本辦法於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月一日經會員代表大會修正通過。
本辦法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月十一日經會員代表大會修正通過。
本辦法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十一日經會員代表大會制定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志工組織運作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依據「臺北市中小學校學生家長會設置自治條例」第二十二條及本校家長會組織章程第二十五條之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志工組織定名為「臺北市立光復國小志工家長服務團」(以下簡稱本團)。
本團隸屬於本校家長會。
第三條 本團以促使社區家長利用閒暇參興學生教育行動,培養自發性、長遠性的校園關懷體,發揮「幼吾幼以及人之幼」的崇高理念,本著「投入而不介入,參與而不干預」之志工服務精神,著重青少年之關懷認輔並協助學校推動校務為宗旨。
第四條 本團團址設於臺北市立光復國民小學(以下簡稱本校),地址:台北市信義區光復南路二七一號。
第二章 組織
第五條 凡本校在校生、畢業生之親屬或社區熱心民眾,具有高度熱忱及服務精神,並實際參與本辦法第十條所定任一服務工作組者,得加入本團為團員。
第六條 本團依其組織及任務運作之需要,分為團員大會及團務會議。
團員大會為最高決策機構,團務會議為執行單位。團員大會閉會期間,由團務會議代行職權。本要點所指團務會議成員包含團長、副團長、委員及各組組長。
第七條 本團設團長一人,由本校家長會會長兼任,任期同家長會。
本團設委員八人,由團長或經二分之一以上委員連署後團務會議推舉出,如推舉人數超過應選人數,則當場以無記名票選方式產生,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
本團設副團長四人,由團長或經二分之一以上委員連署後召開團務會議,從委員中推舉出,如推舉人數超過應選人數,則當場以無記名單記法票選產生,依得票數高低順序取前四位擔任副團長職務,並以得票數最高者擔任首席副團長,協助團長推展團務。
本團歷任團長為本團之當然榮譽顧問,榮譽顧問得依邀請列席本團團員大會及團務會議指導及接受諮詢。
第八條 團長對外代表本會,對內主持會議,並擔任團務會議及團員代表大會主席。
首席副團長對內綜理團務,指揮本團所有團員及所屬各項組織運作及執行團員大會決議事項。團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首席副團長代理或由首席副團長指定副團長一人代理之。
首席副團長受邀應列席本校學生家長會家長委員會或常務委員會報告本團團務運作狀況。
副團長襄助首席副團長處理團務,或負責執行首席副團長交付之團務工作。
第九條 為有效推展團務工作,與校方保持良好的溝通聯繫管道,本團下設總務、發展、活動與服務等四個委員會,由四位副團長擔任召集人,分別負責擔任本團與本校教務處、學務處、總務處、輔導室之聯繫窗口。
本團另設行政管理組,下分行政、文書、總務、文康等四組,由委員兼任,協助首席副團長推展團務。
第十條 本團為推動各項服務工作,設下列各服務工作組:
(一)交通導護組
(二)故事組
(三)課業輔導組
(四)潛能開發組
(五)晨間動動腦組
(六)圖書館組
(七)健康中心組
(八)生態園藝組
(九)體育器材組
(十)資源回收組
(十一)EQ開發組
(十二)活動支援組
各服務工作組設組長一人,以各組需求增設副組長,負責規劃各該組之工作事項及進度並協調、督導團員之執行。
為持續提升本團服務品質,提供本校親、師、生更優質的學習環境,除已設立之服務工作小組外,本團得經委員會議決議通過報請校方同意後新增服務工作小組,有效擴大服務項目與範圍。
第三章 團員之權利、義務
第十一條 本團團員之權利如下:
(一)發言權及表決權。
(二)選舉權、罷免權及被選舉權。
(三)參與本團所舉辦之親職活動、專題演講、才藝成長及有關單位舉辦之各種聯誼及活動。
第十二條 本團團員之義務如下:
(一)遵守本團組織要點及各項決議。
(二)執行本團分配之服務工作。
(三)出席本團規定應參加之各項會議。
(四)參與推展各項志願服務活動。
(五)不得在校內進行直銷、保險、互助會或其他相關商業活動。
第四章 會議
第十三條 團員大會分為「定期會議」及「臨時會議」。
定期會議,每學期召開一次,由團長或首席副團長召集並主持之。召集時應於會議前七日通知團員。
臨時會議,於團長或首席副團長認有必要時召集並主持之,召集時亦應於會議前七日通知團員。
第十四條 團務會議,每學期至少召開二次,由團長或首席副團長召集副團長、委員、各行政管理組及服務工作組之正、副組長出席。
各服務工作組及行政管理組視工作運作之需要,由各組組長自行不定期召開小組座談會。
第十五條 團員大會或團務會議,經出席人員多數之通過,始得決議,但下列事項,必須經由團員大會出席團員三分之二以上之通過,始得決議:
(一)本團之解散。
(二)本團財產之處分。
第十六條 團員大會及團務會議,應邀請本校輔導室派員列席,另得邀請本校校長、各處室代表、教師會與家長會幹部列席。
第五章 任務
第十七條 團員大會之任務如下:
(一)審查團員及幹部會議之提案。
(二)議決學年度工作報告及計劃。
(三)議決團員權利義務相關之事項。
(四)議決本團之解散。
(五)研討協助學校推展教育及提供改進建議事項。
(六)選舉及罷免副團長。
(七)其他重大事項之決定。
第十八條 團務會議之任務如下:
(一)訂定及修正本會組織運作要點。
(二)執行團員大會之決議及交辦事項。
(三)擬定年度工作計劃及專案服務方案。
(四)研擬團員大會之提案。
(五)選舉及罷免副團長。
(六)審查團員入會及除名事項。
(七)辦理本團福利及各項權益。
(八)編列本團年度預算送家長代表大會審議。
(九)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十九條 團員大會與團務會議之會議記錄與決議應送家長會核備。
行政管理組及服務工作組之任務由團務會議另行擬定之。
第六章 經費
第二十條 本團經費之來源:
(一)家長會補助款。
(二)本團團員自由樂捐。
(三)社會熱心人士捐款。
(四)成長班及郊遊活動結餘款。
(五)愛心義賣活動收入。
(六)其他收入。
第二十一條 本團經費之支出:
(一)各服務工作小組為推動團務所需之資材、活動費用。
(二)各項志工培訓課程、聯誼活動、成長活動、專題講座等費用之補助。
(三)本團各項會議及辦公費用。
(四)其他必要之開支。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 本團團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經團務會議之決議停權或除名:
(一)違反本團組織要點及各項決議者。
(二)其個人行為妨害本團名譽者。
(三)連續二次無故未出席應出席之會議者。
(四)連續一個月或連續三次未參與服務工作者。
(五)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五款者。
第二十三條 本組織辦法未規定者,依相關辦法及規定辦理。
第二十四條 本組織辦法經團務會議通過之日起施行。
本組織辦法運作辦法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並請台北市教育局核定後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