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於中華民國一○八年十月十八日經家長委員會修正通過。
本辦法於中華民國一○五年八月十五日經家長委員會修正通過。
本辦法於中華民國一○一年六月十五日經家長委員會修正通過。
本辦法於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二十二日經家長委員會修正通過。
本辦法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十一日經家長委員會制定通過。
第一條 訂定依據
本辦法依本校學生家長會(以下簡稱本會)組織章程第六章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六款及本會財務處理辦法第四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訂定目的
為激發學生潛能,鼓勵正常課外活動,培養多元學習興趣,以獲得多元智慧,並鼓勵任教老師進修及研究精神,特訂定本辦法。
第三條 獎勵對象
(一)凡本校在學學生及任教老師,參加中華民國各級政府所舉辦之本法第四條所定各類競賽而獲獎者。
(二)經由我國政府所舉辦之比賽獲致優勝而代表臺灣地區參加國外之正式比賽獲得前三名者。
(三)因指導學生參賽而獲得前二項優勝之本校指導老師(外聘或實習老師除外)。
第四條 獎勵類別
凡本校在學學生及任教老師,以團體或個人名義參加下列類別之競賽獲致優勝者,依第五條之獎勵方式敘獎:
第一類:師生個人由學校推薦報名代表本校參加中華民國各級政府主辦之各項競賽獲獎者。
第二類:師生組團隊(如合唱團、球隊...等)由學校推薦報名代表本校參加中華民國各級政府主辦之各項競賽獲獎者,以頒發團隊獎勵金為原則,不另頒隊員個別獎金。
第三類:教師指導學生個人代表本校參加中華民國各級政府主辦之各項競賽獲獎者。
第四類:教師指導學生團體代表本校參加中華民國各級政府主辦之各項競賽獲獎者。
第五類:遇特殊情況,由承辦單位簽請校長核准參加獲獎者,比照前四類辦理。
前項所稱團體係指二人以上(含二人)所組成之團隊。
第五條 核發標準
二、國外比賽(各類別比賽均包括在內):
依國內比賽全國競賽獎額標準發給獎金,以茲鼓勵。
三、給獎標準:
(一)個人比賽獎勵部份,特優獎不限參賽者人數,優等獎部分則同組參賽者必須有五人以上(含五人)或參賽者雖未達五人,但優等成績達八十六分以上始列為核發獎金之獎勵。
(二)本校任教老師因個人或組隊參賽而獲得第一項各類別成績者,可依本辦法予以敘獎鼓勵。
(三)本校任教老師利用課外時間特別指導之學生團體,因參加競賽獲致優勝者,指導老師之獎勵與獲獎學生團體之獎額相同。
(四)參賽個人或團體,每項次以核發最高獎項一次為原則。團隊獲獎只頒發團隊獎勵金,不頒發隊員之個人獎勵金;已頒發單項獎金者,不另頒發團體獎。
(五)除獎金外,本會亦得視需要以本會名義頒發獎狀、獎牌或獎座。
獎金來源:
一、家長會每年依學校承辦處室之提報編列預算支應。
二、家長及各界指定用途之捐款。
本會家長委員會或常務委員會對於第五條各類競賽獲獎之個人或團體之獎金金額,得視家長會財務狀況討論決議調整之。
第六條 經費用途
一、本辦法之獎勵基金,僅提供作為各類別比賽之獎金,不得作為本辦法第四條獎勵範圍各類別團體外出比賽時之餐飲、食宿、交通等費用補助。
二、其他經由常務委員會決議認定符合相關性質之費用補助。。
第七條 給獎方式
凡符合本辦法第五條所規範之給獎成績,於主辦單位正式公佈成績日起十五日內由本會會長會同本校校長或委由本校校長於適當場合公開頒獎獎勵之。個人比賽之受獎人為本人,團體比賽之受獎代表為團長、隊長或領隊。
第八條 獎金及費用補助申請流程
由本校承辦處室依本會「財務處理辦法」第七條所規定之經費支出流程及相關規定提出申請,經本會會長核可後發給之。
第九條 其他獎勵之競合
凡依本辦法受領獎金之參賽者,不影響主辦單位所給予之獎勵及學校依相關規定所給予之敘獎。
第十條 本辦法未規定事項,依本會相關規定及決議辦理。
第十一條 本辦法經家長委員會通過日起施行,並送學校備查,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