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家長會費。
二、捐款收入。
三、經費孳息收入。
四、其他收入。
前項第二款及第四款之收入,不得透過學校教職員工向學生家長募款。其屬與學校有採購等利害關係者之捐款或餽贈,應予拒絕或退還。
一、家長會辦公費支出。
二、支援學校充實教學設備改善教育環境支出。
三、辦理親職教育及親師生休閒聯誼支出。
四、協助學校辨理各項教育活動支出。
五、供作學生獎助及慶弔、慰問支出。
六、其他經家長委員會同意之必要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