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量管制作業要點

雲林縣公立國民小學實施學生人數總量管制作業要點108.12.19

法規名稱:雲林縣公立國民小學實施學生人數總量管制作業要點

(民國97年08月08日發布/函頒 )

一、雲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促進區域平衡發展、學校規模適當、 教育資源妥善分配、提昇教育品質,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之學生人數標準總量依教育部訂頒「國民中小學設備基準」, 國民小學以每生平均使用校地面積為基準計算之。

三、本縣國民小學實施學生人數總量管制學校之要件如下:

(一)學校學生人數總量超過標準總量的百分之十者。

(二)學生人數總量雖未超過標準總量,但學校校舍使用已達飽和狀態者。

(三)學校班級數四十八班以上,且各類教室、空間總數低於教育部訂頒「國民中小學設備基準」百分之八十者。

四、學校符合本要點三要件之一者,得向本府提出申請學生人數總量管制,經核定後實施,因管 制要件消滅申請解除管制時亦同。

五、實施學生人數總量管制之學校,應成立「學生入學審查委員會」,置 委員九人至十五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其餘委員由學校就學校行

政人員、教師、家長及社會公正人士代表聘(派)兼之,由主任委員 召集委員會議,專責處理學生入學事宜。

六、實施學生人數總量管制之學校,招生額滿後,超額之學生由本府授權 該校開立就學轉介單(如附件),家長持該單至鄰近未超額之學校就

讀,未超額學校不得拒絕,並准其以原登記戶籍就讀,轉介過程如有爭議者,由本府協調辦理。

七、實施學生人數總量管制之學校,其新生入學資格要件、錄取順序及原 則。

(一)資格要件:需設籍該校學區內(含自由學區)。

(二)申請人數超過錄取員額時,於額滿所在款,依設籍先後錄取之。

(三)錄取順序:

1.父母、法定監護人或學生本人持有身心障礙手冊、重大傷病卡、低收入戶證明文件之ㄧ者。

2.學童具有原住民身分證者。(戶口名簿備註欄需註記有原住民身分)

3.該校教職員工子女,得依學籍管理要點優先就讀。

4.持有護照及居住證外籍人士或歸國定居華僑實際居住且設籍該校學區者。

5.學童與直系親屬或法定監護人同一戶籍,其直系親屬或法定監護人持有房屋所有權狀或公家配住證明,並有居住事實者。

6.學童與直系親屬或法定監護人同一戶籍,其居住之住所向人租賃滿六年且訂有租賃契約,並有居住事實者。

7.學童有兄(姐)目前就讀該校者。

8.學童與直系親屬或法定監護人同一戶籍,其居住之住所向人租賃且訂有租賃契約,並有居住事實者。

9.學童與旁系親屬同一戶籍,其旁系親屬持有房屋所有權狀,並有居住事實者。

10.學童未有兄(姐)就讀該校者。

(四)錄取原則:

1.依鄉鎮市公所提供之新生名冊,於新生入學登記作業後二週內未 補登記者,視同放棄入學優先順序,改於備取名單中排序。

2.新生入學人數依當年度預定招收名額,按上列順位及戶籍遷入日 期先後錄取,最後一名如有二人以上資格符合者,以公開抽籤 決定之。

3.因名額限制未錄取者,依本要點順位列入備取名冊,或依其意願 轉介他校。

4.錄取名單將於新生入學登記作業後一個月公告於學校網站電子公佈欄,並於各校規定之報到日辦理報到,無故不報到者,由備取名單遞補之。

八、實施學生人數總量管制學校,有關學生之轉學,應在不增班原則下辦理,如有爭議應提交「學生入學審查委員會」通過後轉入就學。經本

縣「特殊教育鑑定及就學輔導委員會」安置之學生不在此限。

九、依據本要點第四點規定申請實施學生人數總量管制之學校應於前一年十二月一日前送本府備查,並於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公告宣導週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