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部於113年12月16日修正公告「指定犬 貓為應辦理登記之寵物」
於114年1月1日起將 「貓」 納入應辦理登記之寵物。
給予貓飼主1年緩衝期。
115年1月1日起,若飼主違法未依規定為「貓」辦理寵物登記並植入晶片者
處新臺幣3,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罰鍰,並得限期改善;若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
飼主18歲以上身份證明文件。
狂犬病預防注射證明文件,或可於辦理登記時完成狂犬病預防注射。
寵物登記收費標準
寵物晶片及植入費300元。
寵物登記費:已絕育寵物0元。未絕育寵物100元 。
依公告辦理優惠。
二、辦理方式
攜帶寵物到委辦 寵物登記站 辦理寵物登記。
請攜帶雙方證件影本至寵物登記站辦理
寵物辦理變更登記收費100元。
四、寵物變更,取得、轉讓、遺失及死亡申請事項須知
1.取得、轉讓已登記寵物或住所異動之飼主,應於一個月內填具異動申請書及 檢附寵物登記證明,向登記機構申請變更登記,換發寵物登記證明。
2.遺失寵物飼主或寄養者,應於遺失事實發生後五天內,檢具寵物登記證明向登記機構申報寵物遺失。經申報遺失之寵物於一年內未能尋獲者,視同死亡,由登記機構辦理註銷登記。
3.寵物死亡日起一個月內,飼主應檢具寵物登記證明,向登記機構辦理註銷登記。 寵物死亡屍體怎麼處理?
4.寵物辦理遺失或死亡登記、免收登記費。
寵物辦理變更登記收費100元。
補發寵物登記證費用:0元/張
寵物遺失經送交動物收容處所收容,飼主認領時,動物收容所得向飼主收取飼料及場所管理費每日2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