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中畢業規定
※ 依據 「普通高級中學課程綱要總綱 」及「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習評量辦法 」規定
畢業學分條件普通型高級中學三年應修習總學分數為 182 學分,最低畢業及格學分數為 150 學分,其中部定必修及校訂必修至少需 102 學分且成績及格,選修學分至少需 40 學分且成績及格。
修業期間德行評量之獎懲紀錄相抵後,未滿三大過。
修業期滿,修畢課程綱要所定應修課程,且取得一百二十個畢業應修學分數,而未符合前款規定者,發給修業證明書。
海山高中校內辦法
新北市立海山高中重補修應修課堂數對照表
新北市立海山高級中學學生學習評量辦法
海山高中違反試場規則處理方式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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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原住民學生助學金及住宿伙食費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