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官田國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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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性平事件Q&A

Q1: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凌的定義為何?

A:一、性侵害:指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所稱性侵害犯罪之行為。

二、性騷擾: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未達性侵害之程度者:

(一) 以明示或暗示之方式,從事不受歡迎且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致影響他人之人格尊嚴、學習、或工作之機會或表現者。

(二) 以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作為自己或他人獲得、喪失或減損其學習或工作有關權益之條件者。

不受歡迎:意指讓當事人主觀感覺「不舒服」者即構成性騷擾要件。

、性霸凌:指透過語言、肢體或其他暴力,對於他人之性別特徵、性別特質、性傾向或性別認同進行貶抑、攻擊或威脅之行為且非屬性騷擾

者。


Q2:何種情形才構成校園性騷擾並適用性別平等教育法?

A:指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一方為學校校長、教師、職員、工友或學生,他方為學生者。


Q3:性別平等教育法所稱「教師」定義為何?

A:依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準則第9條第2項規定,教師是指專任教師、兼任教師、代理教師、代課教師、教官、運用於協助教學之志願服務人員、實際執行教學之教育實習人員及其他執行教學或研究之人員。


Q4:性別平等教育法所稱「職員、工友 」定義為何?

A:依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準則第9條第2項規定,「職員、工友 」係指「前款教師以外,固定、定期執行學校事務,或運用於協助學校事務之志願服務人員。 」,再依教育部95年9月15日台訓(三)字第0950132320號函示:學校內執行行政事務或庶務人員,依學校對其管理程度,由高至低可概略分為正式編制職員、學校直接約聘僱人員、替代役、透過人力派遣公司約聘僱人員、外包廠商派駐於學校人員(如保全、餐廳廚工)、由教授直接聘用之研究助理及其他人員(如影印機廠商定期到校維修人員) 基於保障學生權益,因上述人員為固定在校工作,應納入性別平等教育法所稱「職員」之範圍,使學校得以處理相關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


Q5:性別平等教育法所稱「學生」定義為何?

A:依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準則第9條第2項規定,學生是指具有學籍、學制轉銜期間未具學籍者、接受進修推廣教育者交換學生、教育實習學生或研修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