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別平等教育專區

 桃園市大崗國民小學性別平等教育專區

屏東縣立高樹國民中學89年4月20日發生葉永鋕事件,引起臺灣社會對於性別教育討論。學校教育體制應對於不同性別特質或性傾向的學生加以尊重,並保障學生學習之安全環境,原「兩性平等教育法」案,在93年制定公布為「性別平等教育法」。希望透過性別平等教育法,促使學校注意性別弱勢者處境,以厚植並建立性別平等之教育資源與環境。教育部將4月20日訂為「性別平等教育日」,並已納入112年「紀念日、節日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之日」

*教育宣導教材﹕  點我下載  低年級   /   中年級   /   高年級

桃園市大崗國小性別平等教育實施規定

桃園市大崗國民小學性別平等教育實施規定

壹、依據:

性別平等教育法第12條,學校應訂定性別平等教育實施規定,並公告周知。

貳、宗旨:

一、以教育方式消除性別歧視,促進性別地位之實質平等。

二、維護人格尊嚴,厚植並建立性別平等之教育資源與環境。

參、實施原則:

一、學校應設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其任務如下:

(一)統整學校各單位相關資源,擬訂性別平等教育實施計畫,落實並檢視其實施成果。

(二)規劃或辦理學生、教職員工及家長性別平等教育相關活動。

(三)研發並推廣性別平等教育之課程、教學及評量。

(四)研擬性別平等教育實施與校園性侵害及性騷擾之防治規定,建立機制,並協調及整合相關資源。

(五)調查及處理與本法有關之案件。

(六)規劃及建立性別平等之安全校園空間。

(七)推動有關性別平等之家庭教育。

(八)其他關於學校之性別平等教育事務。

二、學習環境與資源部分

(一)提供學生與教職員工性別平等之學習環境,建立安全之校園空間。

(二)尊重學生與教職員工之性別特質及性傾向。

(三)在招生、就學許可、教學、活動、評量、獎懲、福利及服務上,不因性別或性傾向而給予差別待遇。但性質僅適合特定性別者,不在此限。

(四)對因性別或性傾向而處於不利處境之學生積極提供協助,以改善其處境。

(五)積極維護未成年懷孕學生之受教權,並提供必要之協助。

三、課程、教材與教學部分

(一)發展課程規劃、評量方式與活動設計方案時,不因性別而有差別待遇,並鼓勵學生發揮潛能。

(二)編寫、審查及選用教材時,應符合性別平等教育原則;教材內容應平衡反映不同性別之歷史貢獻及生活經驗,呈現多元之性別觀點。

(三)教師使用教材及從事教育活動時,應具備性別平等意識,破除性別刻板印象,避免性別偏見及性別歧視。

(四)鼓勵學生破除性別刻板印象,修習適性課程。

四、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之防治

針對學校安全規劃、校內外教學與人際互動注意事項、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處理機制、程序及救濟方法等要項訂定防治規定,以預防與處理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

五、學校之「考績委員會」、「申訴評議委員會」及「教師評審委員會」之委員性別比例組成符合任一性別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之規定。

肆、實施策略:

一、設置「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綜理本校之性別平等教育相關工作:

由校長擔任主任委員,輔導主任為執行秘書,並由主任委員遴聘本校處室主任、教師代表、家長代表等擔任委員,任期一年,負責執行本校性別平等教育各項任務工作。

二、輔導室:

擬訂本校「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規定」,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並公告週知,積極推動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教育。訂定性別平等教育宣導活動,並規劃辦理本校教職員工之性別平等在職進修相關活動。

三、學務處:

辦理學生與他人相處之規範及禁止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之政策宣示等事項。

四、教務處:

規劃每學期四小時性別平等教育課程,透過教學研討提提昇教師設計性別平等教育融入課程教案能力。

五、總務處:

定期檢視校園整體安全,檢討校園空間及設施之使用情形,並依據實際需要繪製校園危險地圖提供全體教職員工及學生參考。

伍、實施方式:

一、教職員工研習進修活動。

二、學生性平教育宣導(學生朝會、班級課程)。

三、融入相關領域。

四、班週會討論。

五、個案會議。

六、危機處理流程演練。

七、提供性別平等教育教材資源,供全校教師參考。

陸、預期效益:

一、「性別平等教育」各項活動,均能按年度計畫,落實執行。

二、經由「性別平等教育」的實施,讓全校教職員工與學生,尊重多元性別差異,消除性別歧視,促進性別地位之實質平等。

三、經由「性別平等教育」的實施,讓全校教職員工與學生均能欣賞多元特質、接納差異,以建立性別平等之教育資源與環境。

柒、本工作所需經費依年度計畫由學校相關經費項下支應。

捌、本實施規定經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議決,提請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檔案下載】


桃園市大崗國民小學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性霸凌防治規定

桃園市大崗國民小學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規定

104.9.5校務會議通過

107.09.05校務會議修正

108.12.30校務會議修正

109.07.08校務會議修正

一、為預防與處理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本校依「性別平等教育法」(以下簡稱本法)及「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以下簡稱本準則)訂定本防治規定,並公告周知。

二、本防治規定之用詞定義如下:

()性侵害:指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所稱性侵害犯罪之行為。

()性騷擾: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未達性侵害之程度者:以明示或暗示之方式,從事不受歡迎且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致影響他人之人格尊嚴、學習、或工作之機會或表現者。或以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作為自己或他人獲得、喪失或減損其學習或工作有關權益之條件者。

()性霸凌﹕以語言、肢體或暴力對他人的身體外表、性別氣質、性取向、性特徵取笑或評論的行為且非屬性騷擾者。包括有關性或身體部位的嘲諷玩笑、評論或譏笑,例如:講黃色笑話、拿對方身材開玩笑、以性的方式摩擦或抓重要部位、或是對性別氣質、性取向的譏笑,例如:取笑同學娘娘腔或男人婆。

()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指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一方為學校校長、教師、職員、工友或學生,他方為學生者,包含不同學校間所發生者。

()教師:指專任教師、兼任教師、代理教師、代課教師、護理教師、教官及其他執行教學、研究或教育實習之人員。

()職員:指前款教師以外,於學校執行行政事務或庶務之人員。

()學生:指在學或接受進修推廣教育者。

()教育人員:指學校校長、教師、職員、工友、體育教練、警衛、校護等等。

三、為防治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由本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研擬本防治規定,建立機制,並負責事件之調查處理,依性別平等教育法第21條第3項,明定本校所屬人員,除性平會委員之外,「任何人不得另設調查機制,違反者其調查無效。」

四、本校除積極推動學生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教育課程外,為提升本校教職員工生尊重他人與自己性或身體上自主之知能,各處室應合作實施下列措施:

()每年定期舉辦教職員工生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之教育宣導活動,並評鑑其實施成效。

()每年定期為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及負責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處置相關單位之人員,辦理校內或鼓勵參加校外相關之在職進修及事件處置研習活動,參加人員給予公假或公差假登記。

()將本規定納入教職員工聘約。

()鼓勵事件被害人或檢舉人儘早申請調查或檢舉,以利蒐證及調查處理。

()辦理教職員工之職前教育、新進人員培訓、在職進修納入性別平等教育暨性侵害、性騷擾防治課程。

五、防治課程、教材等校內外教學相關事項,以及防範教師違反專業倫理情事等事項,由本校教務處負責辦理。

本校教職員工應注意下列事項:

()於進行校內外教學與人際互動時,應尊重性別多元化與個別差異。

()於執行教學、指導、訓練、評鑑、管理、輔導、或提供學生工作機會時,在與性別或性別有關之人際互動上,不得發展有違專業倫理之關係。教師若發現其與學生之間關係有違反前向專業倫理之虞時,應主動迴避教學、指導、訓練、評鑑、管理、輔導或提供學生工作機會。

六、學生與他人相處之規範及禁止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之政策宣示等事項,由學務處負責辦理。本校各班導師應加強指導學生。

本校學生應尊重他人與自己之性或身體之自主,不得有下列行為:

()不受歡迎之追求行為。

()以強制或暴力手段處理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衝突。

()其他有違善良風俗之行為。

七、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及救濟等資訊蒐集及建置由本校學務處負責,並於處理事件時主動提供予相關人員。資訊應包括下列事項:

()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界定、類型及相關法規。

()被害人之權益保障及學校所提供之必要協助。

()申請調查、申復之機制。

()相關之主管機關及權責單位。

()提供資源協助之團體及網路。

()其他學校性別教育委員會認為必要之事項。

八、由總務處負責定期檢視校園整體安全,依空間配置、管理與保全、標示系統、求救系統與安全路線、照明與空間穿透性及其他空間安全要素,定期檢討校園空間及設施之使用情形,並記錄校園內曾經發生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之空間、製作校園空間檢視報告及依據實際需要繪置校園安全地圖,以利校園空間改善。另定期舉行校園空間安全檢視說明會,邀集專業空間設計者、師生職員及其他校園使用者參與,公告前條檢視成果、檢視報告及相關紀錄,並檢視校園危險空間改善進度。

九、本校學務處應於知悉學生「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二十四小時內向本市教育局「校安系統」通報 ; 並應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八條及其他相關法律規定於知悉「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二十四小時內打一一三電話並填妥「性侵害犯罪通報表」以書面通報「桃園市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另本校教育人員亦應於知悉學生「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時通知學務處,並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八條及其他相關法律規定於知悉「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二十四小時內打一一三電話通報「桃園市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

  通報時,除有調查必要,基於公共安全之考量或法規另有特別規定者外,對於當事人及檢舉人之姓名或其他足以辨識其身分之資料,應予保密。

十、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以下簡稱申請人),或任何知悉有構成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之檢舉人,得以書面或口頭方式向本校學務處申請調查。

倘申請或檢舉之案件非屬本校權管者,由學務處將該案件於七日內移送其他有管轄權者。倘申訴或檢舉對象為本校校長時,移請本市教育局申請調查之。

十一、申請(檢舉)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調查之程序如下:

() 申請(檢舉)人填具申請書,載明下列事項,向學務處提出:

1.申請(檢舉)人姓名、身分證字號、出生年月日、就學之單位或服務機關及職稱、住居所、聯絡電話、申請日期。

2.申請人之法定代理人,其姓名、身分證字號、出生年月日、住居所、聯絡電話。

3.事件之事實及內容。

4.可取得之相關事證或人證。

()申請(檢舉)人如以口頭申訴,本校學務處代其填妥申訴書,經向其朗讀或使閱覽,確認內容無誤後,由其簽名蓋章

()申請(檢舉)人得以傳真、書信、電子郵件等方式提出。必要時,得先行以電話申訴,並於二日內以書面補正。

()申請(檢舉)人於案件調查處理期間撤回者,應以書面為之。學務處於三個工作日內將事件送達「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

十二、本校受理事件與調查、申復、救濟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如下:

()學務處於收件後,指派專人處理相關行政適宜,必要時,本校相關單位並應配合協助。

()學務處於三個工作日內將事件送達「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即不再受理同一事件之申請(檢舉)

()學務處於接獲申請調查或檢舉後二十日內,以書面通知申請人或檢舉人是否受理。不受理之書面通知應依本法第二十九條第三項規定敘明理由,並告知申請人或檢舉人申復之期限及受理單位。

()申請人(檢舉人)於前項之期限內未收到通知或接獲不受理通知之次日起二十日內,得以書面具名理由,向本校學務處提出申復;其以口頭為之者,本校應做成紀錄,經向申請人(檢舉人)朗讀或使閱覽,確認其內容無誤後,由其簽名或蓋章。不受理之申復以一次為限。

()學務處接獲申復後,學校應於20 日內以書面通知申請申復人申復結果。申復有理由者,應於申請調查檢舉案確定後三日內交付「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處理。

()本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得依本法第三十條第三項及本準則第十五條規定成立「調查小組」調查之。調查小組以三至五人為原則,其成員之組成另依本法第三十條第三項之規定。

依「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第23條第8款增定「事件管轄學校或機關所屬人員不得以任何名義對案情進行瞭解或調查,且不得要求當事人提交自述或切結文件。」。

事件當事人之輔導人員,應迴避該事件之調查工作;參與事件之調查及處理人員,亦應迴避該當事人之輔導工作。

進行調查時,應秉持客觀、公正、專業、保密原則,給於雙方當事人充分陳述意見及答辯之機會,並避免重複詢問。行為人、申請人(檢舉人)及受邀協助調查之人或單位,應予配合,並提供相關資料。

當事人未成年者,接受調查時得由法定代理人陪同。行為人與被害人、檢舉人或證人有權利不對等之情形者,應避免其對質。必要時,得於不違反保密義務之範圍內另做成書面資料,交由行為人閱覽或告以要旨。

申請人撇回申請調查時,學校或主管機關得繼續調查處理。

()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之調查處理,不受該事件司法程序是否進行級處結果之影響。調查程序亦不因行為人喪失原身分而中止。

()非本校教職員工擔任調查之人員撰寫調查報告書,得支領撰稿費,經延聘受邀之學者專家出席調查會議時,得支出出席費。

()本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應於受理申請或檢舉後二個月完成調查及報告。必要時得延長之,延長以二次為限,每次不得逾一個月,並應通知申請人(檢舉人)及行為人。

()調查小組置發言人一人。調查結束後,將結果做成調查報告書,提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審議。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會議以不公開為原則。主任委員如因故無法主持會議時,得就委員中指定一人代理之。

(十一)調查報告經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審議後,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應將調查報告及處理建議以書面向本校提出報告。

(十二)本校應於接獲事件調查報告後二個月內自行或移送相關權責機關依規定議處,並將處理之結果以書面通知申請人(檢舉人)及行為人,同時告知申復之期限及受理單位,並責令不得報復。

(十三)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應採取事後之追蹤考核監督,確保所做裁決確實有效執行,避免相同事件或有報復情勢之發生。

(十四)申請人(檢舉人)及行為人對本校處理之結果不服者,得逾收到書面通知次日起二十 日內,以書面具名理由向本校學務處申復。

(十五) 學務處接獲申復後,如發現調查程序有重大瑕疵或有足以影響原調查認定之新事實、新證據時,得要求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重新調查,並於二十日內,以書面通知申復人申復結果。

(十六)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於接獲重新調查之要求時,應另組調查小組調查之。

(十七)申請人(檢舉人)或行為人對本校之申復結果不服,得於接獲書面通知書之次日起三十日內,依本法第三十四條規定提起救濟。

(十八)本校負責處理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所有人員,對於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之當事人、檢舉人及證人之姓名及其他足以辨識身分之資料,除有調查之必要或基於公共安全之考量者外,應予保密。負保密義務者洩密時,應依刑法或其他相關法規處罰。

(十九)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委員如涉及申訴事項或有其他事由,足認其有偏頗之虞者,該委員應自行迴避,申訴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亦得聲請其迴避。前項迴避與否,得由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決定之。

(二十)事件經調查屬實後,本校應依相關法律或法規規定自行或將行為人移送其他權責機關懲處。其經證實有誣告之事實者,亦依法對申請人(檢舉人)為適當之懲處。

本校為性騷擾事件之懲處時,並得命行為人為下列一款或數款之處置:

1.經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之同意,向被害人道歉。

2.接受八小時之性別平等教育相關課程。

3.接受心理輔導。

4.其他符合教育目的之措施。

第一項懲處涉及行為人身分之改變時,應給予其書面陳述意見之機會。

(二十一)為保障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當事人之受教權或工作權,本校於必要時得為下列處置:

1.彈性處理當事人之出缺勤紀錄或成績考核,並積極協助其課業或職務。

2.尊重被害人之意願,減低當事人雙方互動之機會。

3.採取必要處置,以避免報復情事。

4.減低行為人再度加害之可能。

5.其他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認為必要之處置。

(二十二)本校輔導室應視當事人之身心狀況,主動轉介至各相關機構,並於必要時提供心理諮商輔導、法律諮詢管道、課業協助、經濟協助及其他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認為必要之協助。所需費用,由本校編列預算支應之。但本校就該事件仍應依法為調查處理。

(二十三)輔導室應依本法第二十七條暨本準則第二十六條規定建立檔案資料,由專人負責保管,並依本準則第二十七條規定通報行為人現就讀或服務之學校。

(二十四)人事室或輔導室應針對他校轉任或轉讀之教職員工或學生行為人實施必要之追蹤觀察輔導,非有正當理由,並不得公布行為人之姓名或其他足以識別其身分之資料。

十三、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工作所需經費由本校相關預算項下支應。

十四、本防治規定未盡事宜,由本校補充規定之。

十五、本規定經校務會議討論通過陳  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檔案下載】

桃園市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處理流程

桃園市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處理流程

                                      104年6月30日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議訂定

                                                         104年8月25日桃教學字第1040061564號函

                                                         106年7月3日桃教學字第1060051618號函

                                                         107年4月10日桃教學字第1070027040號函

 109年4月16日桃教學字第1090031704號函

一、依據

依據「性別平等教育法」、「性別平等教育法施行細則」及「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辦理。

二、通報

學校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者,應立即按學校防治規定所定權責向學校權責人員通報(建議使用校安事件告知單,如附件一),並由學校權責人員依相關法律規定進行通報(跨校事件,各校皆要自行通報),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如違反者依「桃園市政府處理違反性別平等教育法事件處理程序及裁罰基準」進行裁罰。

(一)法定之責任通報(https://ecare.mohw.gov.tw/),傳真:(03)3320156

(二)教育部校安通報(https://csrc.edu.tw/)

三、通報後應立即啟動之後續機制(無待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申請調查):(如附件二) 

(一)教務處:當事人課業(教學)之協助。

(二)學生事務處或訓導處(教導處):

1.列印校安通報表(3日內),簽會相關處室並陳請校長核示。

2.告知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其得主張之權益及各種救濟途徑,或轉介相關機構處理。

3.召開性平會,並執行性平會之決議。(20日內)

(三)輔導室:

1.輔導人員進行輔導關懷,包括事件有關之當事人、家長、相關班級師生。

2.建立個案輔導與當事人相關資料,紀錄並妥善保存管理之。

3.依法配合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社工人員處理相關事宜。

4.個案若有輔導、諮詢、諮商等需求,可向本市學生輔導諮商中心申請專業輔導人員服務,必要時,得依當事人需要,以輔導人員及其他適宜人員組成關懷小組。

5.填列評估輔導成效。

(四)人事室:提供人事及教師相關法規之諮詢,並依規定啟動後續機制。

四、申請調查:

(一)書面申請: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檢舉人得以書面向學校申請/檢舉調查(調查申請/檢舉書格式參考附件三)。

(二)言詞或電子郵件:學校應作成紀錄,經向申請人或檢舉人朗讀或使其閱覽,確認其內容無誤後,由其簽名或蓋章。

五、受理與否結果通知:

學校(學生事務處或教導處)接獲申請/檢舉調查後應於三日內交由學校所設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簡稱性平會)處理,應於二十日內以書面通知申請人或檢舉人是否受理。如不受理,應依性平法29條第三項規定敘明理由,並告知申請人或檢舉人申復之期限及受理單位。學校接獲申復後,應將申請調查或檢舉案交性平會重新討論受理事宜,並於20日內以書面通知申復人申復結果。申復有理由者,性平會應依法調查處理。

六、展開調查:

(一)組成調查小組3或5人(女性比例須佔1/2以上,具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調查專業素養之專家學者須佔1/3以上,必要時,得一部或全部外聘,當事人之輔導人員、性平會會務權責主管及承辦人員應迴避調查該事件之調查工作)進行調查,並於二個月內完成調查,必要時,得延長之,延長以二次為限,每次不得逾一個月,並應通知申請人、檢舉人及行為人。調查完成後,應將調查報告及處理建議,以書面向學校提出報告。

(二)案情明確,不組成調查小組案件,仍應於性平會之會議紀錄載明申請調查案由、訪談過程紀錄、相關人士之陳述及答辯、相關物證之查驗、事實認定及理由、處理建議等性別平等教育法施行細則所定之報告內容。

七、調查結果通知:學校應於接獲前項調查報告後二個月內,自行或移送相關權責機關依本法或相關法律或法規規定議處(得要求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之代表列席說明),並將處理之結果,以書面載明事實及理由通知申請人、檢舉人及行為人;其中申請人及行為人應一併提供調查報告,並告知申復之期限及受理之學校或機關。

八、申復:

申請人或行為人對事件管轄學校或機關處理之結果有不服者,得於收到書面通知次日起二十日內,以書面具明理由向事件管轄學校或機關申復;其以言詞為之者,受理之學校或機關應作成紀錄,經向申請人或行為人朗讀或使閱覽,確認其內容無誤後,由其簽名或蓋章(申復申請書格式參考附件四)。學校接獲申復後,應依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第31條規定處理。

九、提交處理結果報局檢核:

(一)校園性平案件-至教育部校園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凌事件回復填報系統(https://csrcsahb.moe.edu.tw/)上傳資料如下:

1.未申請調查案件:討論該校園性平案件之性平會會議紀錄及簽到表(請註明全體性平委員之男女性別),會議請就相關安全之改善、課程教學之落實、校園宣導或輔導等事宜進行討論。

2.啟動調查案件:

(1)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調查申請(檢舉)書,請將個資(身分證統一編號、出生年月日、住址等)隱匿處理後上傳。

(2)討論該校園性平案件之性平會會議紀錄及簽到表(請註明全體性平委員之男女性別),會議請討論是否受理、調查小組組成、議決調查報告(調查結果及處理建議)、相關安全之改善、課程教學之落實、校園宣導或輔導等事宜(至少應包含2次會議)。

(3)調查報告,末頁應簽署oo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小組成員簽名之原始版本校內留存。

3.被害人學校案件:討論該校園性平案件之性平會會議紀錄及簽到表(請註明全體性平委員之男女性別),會議請就課程教學之落實、校園宣導或輔導等事宜進行討論,倘有啟動調查,另需決議參與調查人員。

 

 (二)非校園性平案件(行為人為非教職員工生之校外人士)-請函報如下資料至本局:

1.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會議紀錄(含註明男女性別之全體性平委員名單及簽到冊)。

2.輔導成效評估表。

十、學校後續處遇

(一)對被害人施以心理輔導(依據三級預防輔導運作模式進行輔導)、法律諮詢管道、課業協助、經濟協助、其他性平會認為必要之保護措施或協助。當事人非事件管轄學校之人員時,通知當事人所屬學校,依前項規定提供適當協助。

(二)校園性平事件經學校調查屬實後,應依相關法律或法規規定自行或將加害人移送其他權責機關,予以申誡、記過、解聘、停聘、不續聘或其他適當之懲處。學校或其他權責機關為性平事件之懲處時,應命加害人接受心理輔導之處置,並得命其為下列一款或數款之處置:一、經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之同意,向被害人道歉。二、接受八小時之性別平等教育相關課程。三、其他符合教育目的之措施。

(三)學校應建立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檔案資料。

(四)行為人如為學生,轉至其他學校就讀時,原就讀之學校認為有追蹤輔導之必要者,應於知悉後ㄧ個月內,通報行為人次一就讀之學校;行為人為學生以外者,轉至其他學校服務時,原服務之學校應追蹤輔導,並應通報行為人次一服務學校。接獲前項通報之學校,應對行為人實施必要之追蹤輔導,非有正當理由,不得公布行為人之姓名或其他足以識別其身分之資料。

(五)記錄校園內曾經發生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空間,並依實際需要繪製校園危險地圖。

十一、結案:相關學生之「輔導成效評估表」(詳如附件五)函報本局送本市性平會審議後,方可

         辦理結案(若為跨校或轉學之學生,則雙方學校皆須檢送相關「輔導成效評估表」)。



【檔案下載】


定期召開性平會議

校長主持會議

教師週會宣達性平教育相關法令

性平教育宣導戲劇演出

數位性別暴力宣導活動-校內宣講

數位性別暴力宣導學生發表

親職日闖關活動-性平教育宣導

親職日闖關活動-性平教育宣導親子合影

性別平等教育教師增能研習

邀請性平輔導團到校指導

週三下午辦理性平教育教師增能研習

教師增能研習討論熱列輪流發表

正覺教育基金會到校進行性別平等教育宣導

有獎徵答學生反應熱烈,知道如何保護自己

學生發表答對獲得獎品

認識性騷擾、性霸凌、性剝削、性侵害實例說明

台灣原住民族文化推廣協會到校演出-預防網路性剝削戲劇

戲劇演出深植人心─有獎徵答學生反應熱烈

戲劇演出效果佳─主角豬探長提問問題學生發表

防治校園性霸凌網路性剝削戲劇宣導-師生與戲劇主角們合影

性平教育宣導月-有獎徵答活動低年級獲獎學生

性平教育宣導月-有獎徵答活動年級獲獎學生

性平教育宣導月-有獎徵答活動年級獲獎學生

性平教育宣導月-學藝競賽優秀作品展覽

性別平等教育資源網站名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