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 年 5 月 29 日 106 學年度第 2 學期學生事務會議修正通過
109 年 4 月 21 日 108 學年度第 2 學期學生事務會議修正通過
112 年 3 月 28 日 111 學年度第 2 學期學生事務會議修正通過
一、
臺北市立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輔導學生申請宿舍,達成生活教育、自治自律之目標,提升住宿品質,確保住宿安全,期使宿舍環境更臻完善,特訂定學生宿舍住宿輔導管理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
學生宿舍之輔導與管理由學生事務處策劃督導,執行下列各事項:
(一)住宿學生之生活輔導及維持宿舍秩序等有關事宜。
(二)了解宿舍學生生活需求,加強溝通互動,協調意見反映,改善住宿環境。
(三)協助處理宿舍緊急或偶發事件。
(四)保管宿舍公物,並協助轉達設備修繕補充等事宜。
(五)督導由總務處委派之廠商執行有關清潔工作。
(六)輔導宿舍學生生活促進會遂行自治活動,宿舍生活促進會組織章程依各校區狀況分
別訂定及運作。
三、
組織章程修正案結果,有效同意票數多於不同意票數,且有效同意票達投票權人總額四分之一以上者,即為通過。有效同意票未多於不同意票,或有效同意票數不足前項規定數額者均為不通過。
四、
各學生宿舍設置管理輔導員或保全,協助宿舍門禁管制、管理及相關事務處理。
五、
學生宿舍住宿相關費用每學期繳納乙次,寒、暑假住宿依開放住宿週數採全額收費。
六、
住宿生應遵照規定於期限內繳納各項費用,否則應取消床位;凡於開學後未逾學期三分之一進住宿舍者,繳交全額住宿相關費用;逾三分之一學期、未逾三分之二學期進住宿舍者,繳交三分之二住宿相關費用;逾三分之二學期進住宿舍者, 繳交三分之一住宿相關費用。
七、
住宿生休學或因故退宿者,經學務處核准後,住宿費退費比照本校學生休、退學退費標準辦理,惟勒令退宿者,不退住宿費。
八、
住宿生須於入宿五日內繳交自治費與離宿保證金。
九、
各校區單獨辦理住宿申請,床位互不流用,申請資格及限制如下:
(一)本校學生(不含博士班學生、在職進修碩士班、有職業之碩士班學生、大五(含)以上和碩三(含)以上之延畢生)且符合下列資格者:
1.設籍於臺北市、新北市(不含石門、三芝、金山、萬里、坪林、貢寮、雙溪、瑞芳、三峽、平溪、烏來等十一個地區)之外地區者。
2.設籍於臺北市及新北市(非前項1.表列十一個地區),住家偏遠且交通不便,以 google 地圖早上 8:00 到校,搭大眾交通運輸工具單趟車程九十分鐘以上者,可檢具相關證明文件,提出申請。
3.於申請年度八月一日前,設籍須滿二年。若因故舉家搬遷未滿二年,但申請住宿時能提供父母或法定代理人之全戶戶籍謄本及事實證明時,可另專案辦 理。
4.領有中度(含)以上身心障礙手冊或罹患宿疾致使身體贏弱行動不便之學生,不 受戶籍地設籍限制,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均可提出申請。
(二)僑生、外籍生、陸生、外籍交換生(上列身分者若有雙重國籍或一等親親屬在臺居住者,以一般生視之,須符合前項條件)。
(三)因違反住宿規定遭退宿處分仍受管制或欠繳在學期間住宿相關費用(住宿費、網路費、電費、自治會費)者,不得參加住宿申請。
十、
學生宿舍床位優先分配順序、申請條件及審核標準如下:
(一)大學部一年級新生、轉學新生、復學一年級之新生,檢附全戶戶籍謄本提出申 請。
(二)僑生、外籍生、陸生、外籍交換生及原住民族籍學生,以入學身分申請並經校務系統審核。
(三)領有中度(含)以上身心障礙手冊學生,檢附相關證明文件申請。
(四)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學生,檢附鄉鎮公所以上證明提出申請。
(五)公費生,由本校師培中心提供公費生名單進行審核。
(六)年度新任宿舍自治幹部及卸任績優宿舍自治幹部及宿舍服務隊學生,由宿舍自治會提供名單進行審核。
(七)學校體育代表隊:博愛校區以六女三男為原則,天母校區視招生情況,由體育室專案簽核。
(八)學年度新任學生會會長及副會長,由本校課外活動組專案簽核。
(九)特殊境遇學生,檢附全戶戶籍及相關證明文件提出申請並經審核通過。
十一、
為辦理優先住宿人員資格審核作業,得由學生事務長擔任召集人,邀集軍訓室、生輔組、學輔中心、宿舍管理員及學生會、宿舍自治會等代表組成審核小組,並依前項各申請要件及審核標準,予以同意與否之決議。
十二、
床位分配各優先分配對象後,如有空床,處理原則如下:
(一)採公開人工抽籤或電腦亂數抽籤決定住宿名單,抽籤權數計算如下:
1.參與床位抽籤而未中籤,次學年度完成賃居校外學生訪問紀錄表並經審核通過者,後續年度申請抽籤時第 1 年加 20%、連續第 2 年加 50% 。
2.依學生宿舍住宿優良暨違規事項記點規範,學年內加扣點累計後每加(扣)1 點加 (扣)2%。
3.年度內相關住宿申請,未按期限辦理者,每延誤 1 工作天扣 2 點。
(二)研究生床位數依需求以符合大學生及研究生比例每學年檢討核定之(天母校區因 床位有限,不提供研究生申請)。
(三)所有經核准住宿人員具住宿資格一學年。
十三、
學生因特殊情況需要,得由各系(所)或行政單位專案簽(會業管單位)請校長核示,不受申請優先順序限制。
十四、
患法定傳染病或精神疾病急性發作…等足以影響他人健康、住宿作息,須立即治療或療養之學生,得令其停止住宿,俟其康復後再行申請(如宿舍隔離寢有空床位,得視狀況強制調整至隔離寢室)。
十五、
公費生符合申請資格依規定申請住宿者,學期住宿相關費用由教育部補助,寒暑假申請住宿者,住宿費自行負擔,不另發住宿補助費;公費生未住宿者,依規定發給住宿補助費。
十六、
低收入戶住宿生及宿舍自治幹部免收住宿費,宿舍自治會監事減收二分之一住宿費(因地域因素,天母校區自治幹部不減免住宿費用,如有需要,得視狀況由業務單位簽核後辦理)。
十七、
凡申請並取得床位者,應於開學(核准)三天內辦理入宿手續,逾期辦理視同放棄床位。未於期限內搬入、或將床位做午休或它用處所、學期使用率未達二分之 一,經查證屬實,即予以退宿處分。
十八、
申請退宿或勒令退宿者,自核准日起一週內需配合管理單位完成個人寢室公物清點與環境清潔後,始得搬離。學生宿舍離(退)宿作業規定另訂之。
十九、
住宿生進出學生宿舍大門以學生證刷卡配合二十四小時監視錄影方式管制,以維安全。
二十、
訪客、修繕人員如欲進入學生宿舍,應登記身分資料後,由宿舍管理輔導人員或工讀生陪同,異性並需穿著宿舍背心,方可進入學生宿舍及寢室進行修繕、施工 或辦理相關業務。學生宿舍進出管制及訪客規定另訂之。
廿一、
為確保宿舍公共安全,宿舍內不得任意增設或使用用電負荷過大(超過五百瓦) 或危險性之電器及瓦斯鍋爐等用品。
廿二、
寒、暑假期間,宿舍以全面維修、施工、清潔、公務、內部管理作業為優先,開放時間、床位、資格、收費、管理得由業管單位視實際情況與自治幹部討論後公告辦理。
廿三、
寒假、暑假期間申請住宿,採集中區域住宿方式實施,開放住宿之床位應予以淨空,以供核准者假期留宿。
廿四、
寒、暑假期間視需求開放公共空間供下學年住宿生放置大型物品,物件應打包標明後統一放置於集中處,校方不負保管之責。
廿五、
寒、暑假因訓練、營隊、服務學習、志工服務、修課、校內工讀等因素申請短期留宿者,住宿相關費用以實際申請週數按週收費(不得低於 2 週);其餘申請均依開放住宿週數採全額收費。
廿六、
寒暑宿入宿學生須於入宿五日內繳交自治費(依週數計算)與離宿保證金。
廿七、
學生於申請進住學生宿舍前,應預先瞭解宿舍內一切規定;進住宿舍期間有義務及責任遵守宿舍相關規定並共同維護宿舍公物與環境資源。
廿八、
為貫徹垃圾減量,資源回收之環保觀念,學生宿舍一律實施垃圾分類與資源回收。學生宿舍環境清潔與維護,除由總務處委請校外廠商定期進行外,住宿生亦應於平日共同協力落實。
廿九、
為維護宿舍安全與秩序,採違規記點制度,自住宿日起於學生宿舍內發生違規事件,經反映、檢舉查證屬實,除依校規處理外,並依情節輕重予以加、扣點。 學年內扣點累計(加點、扣點相抵)達二十五點(含)以上者,勒令退宿,並取消 下學年住宿申請權;學年內扣點累計(加點、扣點相抵)達三十點(含)以上者, 取消就學期間住宿申請權;床位優先分配者等同辦理。學生宿舍住宿優良暨違規 事項記點標準規定另訂之。
三十、
自住宿日起,學年內凡扣點累計(加點、扣點相抵)達二十點(含)以上,宿舍輔導人員應進行約談輔導;非住宿生於宿舍內從事違反校規、住宿輔導管理要點之行 為者,其獎懲按住宿扣點之比例原則,依本校學生獎懲要點議處,並管制下學年不得申請住宿。
卅 一、
當學生宿舍遭遇重大運作變革時,得由學生事務處策劃督導宿舍自治會管理變更事宜
卅 二、
本要點經學務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