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通安全責任等級分級辦法第11條,各機關自行或委外開發之資通系統應依附表九-所定資通系統防護需求分級原則完成資通系統分級,並依附表十-所定資通系統防護基準執行控制措施。
執行方法
將資通系統依防護需求分級為「高」、「中」、「普」,填妥「系統防護需求等級評估表」。
依分級結果,執行相對應防護措施,並填寫「資通系統防護基準檢核表」。
附表九-資通系統防護需求分級原則
附表十-資通系統防護基準
108_06_11教育部資通安全管理法教育系之法遵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