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

旨:中華民國111年1月12日修正公布之「性別工作平等法」部分條文,業經行政院111年1月17日院臺勞字第1110001084號令,定自111年1月18日施行,請查照。

明:依行政院111年1月17日院臺勞字第1110001084B號函及勞動部111年1月18日勞動條4字第1110042356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及附件影本各1份。

教育部書函1110122.pdf
附件二1110122.pdf
附件一1110122.pdf
附件三1110122.PDF
性工法1110122.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