系友會章程

台灣嘉義大學食品科學系系友會組織章程

內政部107年11月台內團字第1071402896號函准予備查

內政部111年10月台內團字第1110034808號函准予備查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台灣嘉義大學食品科學系系友會』(以下簡稱本會),英文名稱為『The Alumni Association of Department of Food Science, National Chiayi University, Taiwan』。

第二條  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以聯繫系友感情,加強系友團結,增進友誼,互助合作,砥礪系友學術研究,促進系友事業發展,協助母系發展為宗旨。

第三條  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四條  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分支機構。

前項分支機構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

會址及分支機構之地址於設置及變更時應函報主管機關核備。

第五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蒐集會員資料。

二、舉辦會員聯誼活動。

三、舉辦有關學術、文化活動。

四、建立系友與母系相互成長平台。

五、募集獎學基金,辦法另訂之。

六、其他與本會宗旨有關之活動。

第六條  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本會之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第二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會會員分類如下:

一、個人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年滿二十歲、具有以下資格,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審查通過,並繳納會費後,為個人會員。

()省立嘉義農業職業學校農產製造科畢業校友。

()省立嘉義高級農業職業學校農產製造科畢業校友。

()省立嘉義農業專科學校食品加工科畢業校友。

()國立嘉義技術學院食品科學系畢業校友(含進修部)

()國立嘉義大學食品科學系、所畢業校友(含進修部)

()曾於上開國立嘉義大學及前身各級學校農產製造科、食品加工科或食品科學系各級學制就讀一年以上(含日、夜間部)者。

()現任或曾任教(職)於兩系所得申請為本會特別會員,其權利及義務與會員同。

二、贊助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之個人或團體,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審查通過為贊助會員。

三、榮譽會員:對本會有重大貢獻之個人或團體,經由理事二人推薦或理事長任期卸任後,經理事會審查通過為榮譽會員。

第八條會  員(會員代表)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會員代表)為一權。

贊助會員、榮譽會員無前項權利。

第九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會員未繳納會費者,不得享有會員權利,連續二年未繳納會費者,視為自動退會。會員經出會、退會或停權處分,如欲申請復會或復權時,除有正當理由經理事會審核通過者外,應繳清前所積欠之會費。

第十條  會員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十一條  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

第十二條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十三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會員(會員代表)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分區比例選出會員代表,再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會員代表任期3年,其名額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十四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本會之解散。

八、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前項第八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定之。

第十五條  本會置理事13人、監事3人,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依計票情形得同時選出候補理事2人,候補監事1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

理事會得提出下屆理事、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

理事、監事得採用通訊選舉。通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十六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

二、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副理事長、理事長。

三、議決理事、常務理事、副理事長及理事長之辭職。

四、聘免工作人員。

五、擬訂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六、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十七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4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1人為理事長,1人為副理事長

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

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副理事長代理之,如理事長及副理事長均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理事長、副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十八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十九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1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

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1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1人代理之。

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二十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3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1次為限。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1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一條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二十二條  本會理事會下置秘書長一人及副秘書長一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聘免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

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理事監事擔任。

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定之。

第二十三條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經理事會通過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二十四條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一名,名譽理事、顧問若干人,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第四章 會議

第二十五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臨時會議經會員(會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之請求召開之。

第二十六條  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會員代表)代理,每一會員(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二十七條  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

三、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財產之處分。

五、本會之解散。

六、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行之。

本會之解散,得隨時以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可決議解散之。

第二十八條  理事會每6個月召開一次,監事會每6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理事、監事會議得先行以視訊方式召開理監事會議並執行其職務。以視訊會議方式,不得涉及選舉、補選、罷免、訂定組織規定事項。簽到及表決方式配合視訊設備功能辦理。

第二十九條  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理事會、監事會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2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三十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入會費:個人會員:新台幣1000元,於會員入會時繳納。當年度新會員繳納入會費抵當年度常年會費。

二、常年會費:個人會員:新台幣1000元。

三、事業費。

四、會員捐款。

五、委託收益。

六、基金及其孳息。

七、其他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三十二條  本會每年於會計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算表、員工待遇表,提會員大會通過(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並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會員大會通過,於三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大會未能如期召開,先經理事監事聯席會議通過後,再報主管機關)。

第三十三條  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六章

第三十四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十五條  本章程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三十六條  本章程經本會108 年3 月16 日第1 屆第1 次會員大會通過。

            本章程於111423日第二屆第一次會員大會修正通過。 



台灣嘉義大學食品科學系系友會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 一 條       本會定名為『台灣嘉義大學食品科學系系友會』(以下簡稱本會),英文定名為『The Alumni Association of Department of Food Science, National Chiayi University, Taiwan』。

第 二 條       本會以聯繫系友感情,加強系友團結,增進友誼,互助合作,砥礪系友學術研究,促進系友事業發展,協助母系發展為宗旨。

第 三 條       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 四 條       本會會址設於國立嘉義大學食品科學系(嘉義市東區鹿寮里學府路300號)。

第 五 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蒐集會員資料。

二、舉辦會員聯誼活動。

三、舉辦有關學術、文化活動。

四、建立系友與母系相互成長平台。

五、募集獎學基金,辦法另訂之。

六、其他與本會宗旨有關之活動。

第 六 條       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本會之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第二章 會 員

第 七 條       本會會員依性質分為下列四種:

一、個人會員:

凡贊同本會宗旨,並具有以下資格者:

1.  省立嘉義農業職業學校農產製造科畢業校友。

2.  省立嘉義高級農業職業學校農產製造科畢業校友。

3.  省立嘉義農業專科學校食品加工科畢業校友。

4.  國立嘉義技術學院食品科學系畢業校友(含進修部)。

5.  國立嘉義大學食品科學系、所畢業校友(含進修部)。

6.  曾於上開國立嘉義大學及前身各級學校農產製造科、食品加工科或食品科學系各級學制就讀一年以上(含日、夜間部)者。

7.  現任或曾任教(職)於兩系所得申請為本會特別會員,其權利及義務與會員同。

二、團體會員:凡公私立機構或團體,經由會員二人介紹,得為團體會員,並得派一人為代表。

三、贊助會員:贊助本會工作之團體或個人。

四、榮譽會員:對本會有重大貢獻之個人或團體,經由理事二人推薦,得為榮譽會員,及理事長任期卸任後即為榮譽會員。

申請時應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後得為本會會員。團體會員應推派代表一人,以行使會員權利。

第 八 條       本會會員享有下列各項權利:

一、會員有出席會員大會參與討論的表決權。

二、有理、監事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及罷免權。每一會員為一權。

三、享受本會各種福利及參加本會舉辦或協辦之各項活動。

四、協助母校與系友聯繫,及參與各項活動之權利。

五、其他應享之權利。

第 九 條       本會會員具有下列各項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及履行本會決議。

二、繳納會費之義務。會員未繳納會費者,不得享有會員權利。

三、協助推動本會業務。

四、提供系友各項動態資料。

五、其他應盡之義務。

第 十 條       會員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 十一 條   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

第 十二 條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

第三章 組 織

第 十三 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

第 十四 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 制定及修改本會組織章程。

(二) 選舉理事及監事。

(三) 審議理事會及監事會之會務報告。

(四) 討論有關會務事宜。

(五) 議決有關本會之重大事項。

第 十五 條   本會置理事十三人、監事三人、候補理事二人、候補監事一人,由會員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

第 十六 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議決會員大會及臨時大會之召開。

二、審定會員資格。

三、執行本會章程及會員大會之決議。

四、管理本會之經費。

五、辦理監事會移付事項。

六、視實際情形得設立各種委員會。

七、擬定年度工作計畫、報告會務及編列預算、決算

八、處理其他本會應執行之事項。

 

第 十七 條            理事會置理事長一人,由理事互選之。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由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理事長出缺時,應於1個月內補選之。

第 十八 條   本會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履行職務事項。

二、稽核理事會經費開支及預算執行事項。

三、移付理事會議執行改進事項。

四、辦理其他有關監察事項。

第 十九 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1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1人代理之。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1個月內補選之。

第 二十 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3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1次為限。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1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第 二十一 條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  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

二、  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  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  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 二十二 條  本會理事會下置秘書長一人及副秘書長一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聘免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

第 二十三 條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經理事會通過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 二十四 條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一名,名譽理事、顧問若干人,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第四章 會議

第 二十五 條  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15日前以書面通知之。定期會議每年召開1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臨時會議經會員十分之一以上之請求召開之。

第 二十六 條  會員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理,每一會員以代理1人為限。

第 二十七 條  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

三、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財產之處分。

五、本會之解散。

六、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行之。

本會之解散,得隨時以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可決議解散之。

第 二十八 條  理事會每6個月召開1次,監事會每6個月召開1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理、監事會議應於7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 二十九 條  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理事會、監事會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2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 三十 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            入會費:個人會員新台幣1000元,於會員入會時繳納。當年度新會員繳納入會費抵當年度常年會費。

二、        常年會費:個人會員新台幣1000元。

三、        事業費。

四、        會員捐款。

五、        委託收益。

六、        基金及其孳息。

七、        其他收入

第 三十一 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國曆年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 三十二 條  本會每年於會計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算表、員工待遇表,提會員大會通過(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並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會員大會通過,於三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大會未能如期召開者,先報主管機關)。

第 三十三 條  本會係永久性質,其經費除做為本會有關業務之用途外,不得充作其他用途,如遇特殊原因解散時,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六章 附 則

第 三十四 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 三十五 條  本章程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 三十六 條  本章程經本會108 年3 月16 日第1 屆第1 次會員大會通過。報經內政部107年11月8日台內團字第1071402896涵准予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