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永康區復興國民小學學生服裝儀容規定
113年6月26日服儀委員會訂定通過
113年9月18日服儀委員會修正通過
一、依據
(一)性別平等教育法。
(二)教育部109年8月3日臺教授國部字第1090072127號函。
(三)112年5月30日南市教安(一)字第1120640703號函頒
二、為維護學生人格發展權及身體自主權,並教導及鼓勵學生學習自主管理,學校應設常設或任務編組之服裝儀容委員會(以下簡稱服儀委員會),且以舉辦校內公聽會、說明會、進行全校性問卷調查或其他民主參與方式,廣納學生及家長意見,訂定學生服裝儀容之規定,經校務會議通過,以創造開明、信任之校園文化。
三、學生除於校慶運動會、體育課、班際體育競賽及路跑活動等重要活動為維護學習安全必須穿著運動服(113學年度新生適用新版運動服),或開學典禮、畢業典禮、校外參訪、校外受獎、參加競賽、校際交流等應遵守學校統一規定之服裝外,其餘得透過班級自治會議決定所穿著之服裝(例如制服、新舊款運動服或便服等)。
四、學生得依個人對天氣冷熱之感受,選擇穿著長短袖(褲)校服。天寒時,學生可在校服內外加穿保暖衣物(例如便服外套、帽T、毛衣、圍巾、手套、帽子等)。
五、上學、放學及在校期間,學生得穿皮鞋或運動鞋;非有正當理由,不得穿著拖鞋或打赤腳。
六、除為防止危害學生安全、健康、公共衛生或防止疾病傳染所必要者外,學校不得限制學生髮式。
七、學校對於違反服裝儀容規定之學生,得視其情節,採取適當且合乎比例原則之輔導或管教措施,並不得加以處罰。
前項管教措施,僅限於正向管教措施、口頭糾正、列入日常生活表現紀錄、通知監護人協請處理、書面自省及靜坐反省。
本法經服裝儀容委員會審議修改通過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