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權個案扶助一直是本會工作重心,我們提供律師及專業工作者,陪伴及協助居民及利害關係人,在相關開發程序表達自己的訴求及意見,這些程序包含不限於環評程序、都市計畫、土地徵收、文化資產審查等等落實程序的保障,以守護自己的健康、土地、生活及環境。
環境權的概念發展,近年來逐漸由實體保障走向程序保障,「人民如何有效的參與決策」成為學界和實務界關注的焦點,2001年聯合國歐洲委員會通過了《環境決策之資訊取得、公民參與及司法救濟公約》,簡稱奧爾胡斯公約,奧爾胡斯公約旨在保護與環境相關的權利與人權,強調公眾決參與決策。
環權會的成立起源於中科三期環評撤銷訴訟和解,過程中一再凸顯開發案資訊公開與民眾參與的重要,因此正式成立基金會後,我們致力於協助全臺各開發案利害關係人參與審議程序,同時透過立法、修法等方式,推動建立更開放、透明的參與環境。
桃園航空城計畫面積4565公頃,然其中區段徵收面積高達3148公頃,是臺灣史上規模最大的區段徵收案,預計影響3.9萬人,其中不少家庭因難以承受徵收的社會衝擊與經濟負擔,面臨迫遷的壓力。
自2009年開始,由居民組成的航空城反迫遷聯盟為了拒絕浮濫徵收的政策,與各界公民團體不斷奔波各種會議及陳情,於2018年成功剔除徵收127公頃後,相關行政程序仍不斷進行,隨著本案行政處分陸續作成,本會與台灣人權促進會、環境法律人協會等公民團體也協助居民與律師團就環評、土地徵收及都市計畫提起撤銷訴訟。而在今年6月,10位就機場園區土地徵收提起救濟的原告中,9位獲得了終局勝訴判決,使臺灣的土地徵收訴訟與法治又往前邁進了一步!
本案各項訴訟皆具有指標性意義,期待透過司法救濟,為飽受迫遷壓力的居民留下家園,也為臺灣的土地徵收、都市計畫制度作出進步的解釋並帶來革新的力量,邀請社會大眾持續關注。
位在台中市龍井區的中龍鋼鐵是台中第二大的空污排放源,當初環保署稽查時發現中龍鋼鐵所產出的廢棄物超出環評承諾,因此要求其依法再提出環評變更申請。
中龍鋼鐵申請環評變更時採用最容易通過的內容變更對照表,且刻意將部分廢棄物更名為「資源物質」 規避相關法規監督,一開始即備受環評委員質疑,最後卻仍通過環評變更。居民及環團因而提起行政訴願及訴訟。
本案由環權會委聘律師擔任訴訟代理人,被告為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參加人為中龍鋼鐵公司。
2020年3月,臺中高等行政法院判決臺中市政府環保局做成的中龍鋼鐵環評行政處分違法,應予撤銷。居民勝訴。中龍鋼鐵不服,上訴至最高行政法院。
2022年3月最高行政法院判決發回臺中高等行政法院重新審理,對原審是否有判斷瑕疵提出疑義,認應重新調查。臺中高等行政法院在2023年10月19日宣判: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居民再次獲得勝訴。然而中龍鋼鐵執意再次上訴至最高行政法院。
本案的意義在於提醒開發單位及主管機關,應尊重環評法制,就算透過環評變更違法偷渡,最後還是要經受司法審查的考驗。
氣候變遷是重要的環境與人權議題,特別在臺灣容易出現嚴重缺水、強降雨、颱風等相關氣候變遷所帶來的災害,政府應更積極就此有所作為,故由民間積極透過推動政府強化臺灣氣候變遷的治理政策與立法更顯得重要。同時由於我國的外交現實,無法簽署聯合國氣候變遷綱要公約、京都議定書、巴黎協定等國際公約,臺灣僅能透過內國法化(如2023年立法的氣候變遷因應法)才能有效拘束政府施政,另外,環權會也透過參與個案的方式,監督產業園區、科學園區等耗能較大的產業在開發規劃時應正視氣候變遷議題,並提出相應對策。
舉辦氣候訴訟律師培訓工作坊與規劃氣候訴訟入門手冊,是希望能讓更多臺灣律師對氣候政策與法制產生興趣,並投入提起氣候訴訟,促使其介入臺灣氣候治理的可能性行列。
環權會曾於2021年1月與台北律師公會環境法委員會合辦「氣候訴訟律師培訓工作坊」,並於同年4月與律師公會與環保團體辦理「氣候訴訟法學論壇」,隨後提出氣候公益訴訟專章修法草案,並於2022年9月出版「氣候訴訟入門手冊」。
環權會於今年舉辦第二屆的,與全律會、高雄、台北、台中律師公會、環境法律NGO合作,於高雄、台中、台北舉辦3場氣候訴訟律師培訓工作坊,培訓近70名律師學員,與關心氣候訴訟的學者共同討論臺灣的氣候訴頌的可能性。
環權會與共力研究社合作,提出《去油減碳:透過產業結構調整以減少臺灣溫室氣體排放的效益分析》研究報告。此研究透過2016年全臺灣產業調查的資料,找出哪些產業在經濟成果與溫室氣體排放代價的平衡上效率最差,並估算倘若這些產業縮減一單位出口,會帶來多大的減碳效益與經濟成本,進而評估調整出口是否為划算可靠的減碳政策。最終我們發現在達到相同溫室氣體減量效果時,石化產業需要縮減的出口規模、國內生產毛額、勞動報酬總額與雇用人數,均遠遠低於其他所有可⾏的產業。研究報告並分別辦理台北、高雄及國際發表會,與各NGO、智庫、學者、在地居民分享研究成果,獲得豐碩迴響。
本會今年積極參與全球減塑行動網絡「擺脫塑膠束縛」(Break Free From Plastic),擔任亞太區石化業工作小組共同召集人,研擬臺灣及亞太區石化產業退場行動策略。於《全球塑膠條約》第三次政府間談判期間,發起國內NGO聯署,訴求全球塑膠條約談判應納入臺灣擔任觀察員,並應有塑膠生產減量及與非締約國間貿易條款。
隨著經濟與科技發展,產業價值鏈跳脫空間與國界限制,遍布全球,帶動企業影響力直線上升,比部分國家有過之而無不及。然隨之而來的除經濟利益外,還有對環境、人權與氣候的負面影響。有鑑於此,「企業與人權(Business and human rights)」這個概念自20世紀末隨著跨國企業擴張逐漸興起,其核心價值是:所有企業,無論規模大小、組織型態、國營民營、業務性質等,都有義務尊重人權。臺灣雖於2018年8月1日總統公布之《公司法》將「企業社會責任」正式入法,然而目前臺灣企業尊重人權之狀況仍不甚理想,從2016年台塑越鋼海洋汙染事件、2019年年興紡織非洲性侵案件、2022年寶成緬甸打壓工會事件、遠洋漁業長期強迫勞動情況可窺知一二。此外,目前臺灣社會所熟悉的「企業社會責任」(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 CSR)仍與落實企業尊重人權有一大段距離。臺灣的「企業社會責任」停留在「慈善公益」行為,如補助偏鄉兒童就學、捐助醫院籌設等。然而,企業回饋社會只是額外的加分,並不能與其尊重人權的義務相抵消。
有鑑於此,我們嘗試從個案援助、社會對話、法制研究與遊說三個層面下手,提升臺灣社會對於企業人權義務的認識,協助企業侵害行為受害者尋求救濟,並推動臺灣企業與人權相關法制改革。期待身為重要產業供應鏈關鍵角色,企業觸角深入世界各地;同時,在2050淨零政策下,臺灣將無可迴避的面臨重大產業與社會轉型。無論是本土企業的海外營運及投資、外國企業來台、或是臺灣企業於本國營運,對環境和人權的影響都相當深遠且與日俱增。
2016年,台塑越南河靜鋼鐵廠發生嚴重海洋污染事件,造成越南中部省份沿海200餘公里大規模海洋生物死亡,嚴重影響當地生計,是越南嚴重的環境公害事件;受害者嘗試於越南起訴更遭受鎮壓、逮捕及判刑。2019年,本會與環境法律人協會、人約盟、台權會及越南移工移民辦公室等協助7874位原告向台塑集團等公司於臺灣提起訴訟。訴訟目前仍在進行中。
在法院外,本會與五個民間團體共同組成的監督台塑越鋼聯盟,於今年台塑股東會邀請兩名美國 Goldman Environmental Prize 得主暨台塑受害者: Diane Wilson、Sharon Lavigne,及其女兒 Shamyra Lavigne和代表越南受害者的 Nancy Bui,越海來台,親至台塑股東會向台塑集團高層及台塑股東喊話,呼籲台塑集團不再侵害環境與人權,並就已造成之侵害給予受害者賠償及救濟。四名受害者與本會代表以小股東代理人身分進入股東會會場,請求台塑高層正視越鋼問題,開放讓獨立公正第三方進入越鋼進行環境及人權影響評估並公開報告。可惜的是,台塑董事長林建男仍以台塑工業公司僅持股11.432%為由,消極表示會「轉告」越鋼。
從2016年台塑越鋼案、2021年寶成工會打壓案、遠洋漁業長期強迫勞動等問題可見臺灣企業對人權與環境的侵害層出不窮。有鑑於此,七個民間組織於2023年組成台灣跨國企業監察(Taiwan Transnational Corporation Watch,簡稱TTNC Watch),嘗試透過研究與倡議推動台灣企業尊重人權和環境。
近年來,國際上亦從鼓勵性質的軟法邁向硬法,強制要求企業執行「人權與環境盡職調查(Human Rights and Environmental Due Diligence)」,以有效預防、減輕、補救或賠償企業本身營運或供應鏈造成之侵害。
目前受全球矚目且走得最前面的非歐盟莫屬。2022年2月歐盟執委會發布公司永續盡職管理指令草案,預計2024年有機會通過,將成為全球第一部區域性盡職調查立法。亞太地區,日本與南韓亦相繼公布盡職調查指引和草案,可見立法趨勢已越過歐美版圖,拓展至其他洲。TTNC Watch將繼續推動臺灣制定人權與環境盡職調查法。
傳統集中壟斷式的發電方式如燃煤、核電,其所造成的污染及風險,是以犧牲該地區居民的健康及承受高風險災害來滿足社會對於電力的發展需求。而當我們期待能源轉型以綠能為主要發電方式時,因綠能設置相較於傳統發電方式更為分散及容易被鄰里看見,導致過往臺灣的資訊公開或是民眾參與程序的缺漏,無法滿足居民要求,也無法增加社會對於綠能的接受度;且因為現在無論是離岸風力、漁電共生等發電方式,係採共存共同使用原則,與原本土地或海洋的經濟生產有使用空間上的衝突,如何共用共融,都需要社會各方願意溝通反映問題來解決衝突。故環權會於此之際將思考行動在制度上如何促進綠能在資訊公開或是民眾參與程序上能有所突破,也更希望環權會在綠能發展上,能協助陪伴個案發聲讓開發方願意一起對話,解決爭議。
漁電共生制度直接影響到地主、養殖戶的層面是租賃契約與養殖合作契約。環權會與漁業署、農工中心合作,針對現有公版契約提出許多修改意見,並敦促主管機關,應努力提升地主、農漁民對契約的法律意識。
因此,農工中心邀請環權會專職律師至雲嘉南高屏等地養殖生產區,辦理多次漁電共生契約說明會,向地主、養殖戶宣導面對契約時應注意事項。
此外本會也協助雲林、嘉義、台南、高雄、屏東等地漁民、居民等法律諮詢,並以促進再生能源開發民眾參與的角度,協助利害關係人進行相關訴訟。同時將個案協助的經驗,據以推動民眾參與的政策、法規修訂,提供漁業署及地方主管機關建議。
最後,本會與雲林、台南法律扶助基金會合作,分別辦理一場律師培訓,從保障漁民、地主的角度,邀請工研院研究員簡述漁電共生申設流程及環社檢核,並由本會專職律師說明漁電共生、地面型光電土地租賃契約經常遇到的問題。
環權會與其他團體共同積極推動光電設置應有合理的國土區位引導,以及環境與社會檢核制度,引導廠商到適合的區位設置光電。
2023年本會與台灣環境規劃協會、地球公民基金會、綠色公民行動聯盟等團體,成功促成農委會調整室內漁電共生設置區位,避免室內漁電蔓延至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並持續推動室內漁電納入環社檢核機制。亦與各團體協力成功暫緩綠能發展區政策。要求主管機關應先就綠能發展區的必要性、區位合理性、實質設置規範、成長管理機制等事項,先充分與社會討論協商,再決定是否推動。
本會亦持續倡議能源主管機關應儘速提出「再生能源用地白皮書」,並向白皮書研擬團隊提出綠能開發應建立「大小有別」的規劃管理模式,確保綠能開發顧及在地的多元價值。同時積極與農漁業界、農漁村工作者、學者串聯,倡議推動農漁村光電應以專業農漁民、農漁村社區為發電主體的政策轉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