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6月,雲林近海漁民作業時發生絞網事件,雲林風場劃設與漁場重疊的問題浮上檯面,7月下旬,雲林近海作業漁民聯繫環權會希望能提供漁民協助,環權會基於落實及促成環境權之保障等成立宗旨,邀集長期投入永續海洋及海洋保育事務的台灣蠻野心足生態協會創辦人文魯彬律師等到雲林了解實際狀況,並協助釐清爭點。
歷經爭點對焦,來回協商以及政府部門介入協調等曲折過程,漁民及開發單位陸續達成和解協議,希望共同促成漁業、漁民、環境生態以及綠色能源多方共贏。
基於林三加董事長所倡議的多元法扶理念以及文魯彬律師所倡議的成立永續海洋基金等概念,有鑑於此案係起於雲林離岸風力發電廠於開發過程中未能告知主要利害相關漁民開發資訊,致必要的公民參與決策程序闕如;最後,開發業者允諾:願意基於落實永續漁業、企業社會責任、國際赤道原則及海洋生態復育,以三年為期逐年捐贈經費,成立漁民權益暨環境永續中心,並由環權會擔任公正第三方,協助雲林漁民籌設確保後續與廠商之協議可以落實,以及持續推動維護在地傳統漁場、保障漁民生計與法律權益、促進永續漁業、健全離岸風電開發規則。
氣候變遷是重要的環境與人權議題,特別是在台灣更是嚴重,缺水、颱風等相關氣候變遷所帶來的災害,需要如何讓政府更積極就此有所作為,透過推動台灣氣候變遷的治理的政策與立法更顯得重要。同時由於我國的外交現實,無法簽署包含聯合國氣候變遷綱要公約、京都議定書、巴黎協定等等,台灣僅能透過內國法化,例如2015年立法的溫室氣體減量管理法,才能有效拘束政府施政。
環權會於2019年啟動氣候變遷行動專案,和台灣青年氣候聯盟合作於新國會開議前,邀請各黨的立法委員表達其對於臺灣氣候治理的政策藍圖,後續協助青年團體籌辦2020年927青年抗暖大遊行,並提出台灣青年氣候政策建言,呼籲台灣社會為了下一代的環境,要求政府提出更積極的氣候治理政策。
另外,本會與洪申翰立委、胡博硯老師、環保與人權團體(綠色公民行動聯盟、地球公民基金會、台灣環境規劃協會、台灣青年氣候聯盟、環境正義基金會)就溫室氣體減量管理法修法,於2020年底提出氣候變遷行動法立法草案。
同時參與政府關於2021-2025年「溫室氣體排放管制行動方案」公聽會,提出包含減碳政策納入公正轉型原則,確保2025麥寮電廠除役,保障尊嚴勞動;因應台商回流,要求新設廠廠商提出使用100%再生能源的用電路徑與2050淨零排放與減煤路徑等相關建言。
環權會將會和合作夥伴一同推動氣候變遷行動法的立法倡議,要求政府提出台版綠色政綱,讓臺灣邁向2050年淨零排放的目標。
為達成廢核減煤的目標,政府致力於推動能源轉型,惟常因選址不當,造成諸多生態、農漁民經濟、原住民權益等侵害爭議,影響綠能形象,不利再生能源的發展。
因此環權會與其他社團共同積極推動環境與社會檢核制度,引導廠商到適合的區位設置光電,減輕光電的不良影響並節省業者不必要的程序成本,共創多贏。本會更著力於環社檢核制度的法制化工作、光電的資訊公開、利害關係人的程序參與等面向,以利制度長久健全的發展。
目前環社檢核的先行區皆已劃設完畢,但先行區因程序倉促所未能處理的問題,環權會亦會督促政府機關在接下來的程序當中進行檢討及修正,同時也會持續推動非先行區的合理劃設,並促使環社檢核能擴大適用到所有類型的地面型光電。
2016年4月初,台塑越南河靜鋼鐵廠,發生嚴重海洋污染事件,造成越南中部省份沿海200餘公里大規模海洋生物死亡,嚴重影響當地漁業、製鹽、觀光及各相關產業發展,是越南嚴重的環境公害事件。受害者於越南起訴遭受鎮壓、逮捕及判刑,因此僅得選擇於台灣提起訴訟。
本會、環境法律人協會、人約盟、台權會及越南移工移民辦公室等協助7874位原告向台塑集團等公司提起訴訟。原地方法院及高等法院皆認我國法院並無管轄權,惟在律師團的努力之下,最高法院廢棄原裁定,本案可望由我國法院進行管轄。
本會及上述民間團體亦以越鋼案為本,2020向「國家人權行動計畫」提出諸多建言,包含域外管轄的立法、國外投資審查標準的修正、赤道原則的推動等等,未來除了在訴訟上我們會為受害者持續爭取權益外,也會針對我國法制不足的地方,提出建言。
有鑑於國際氣候訴訟蓬勃發展,相較於臺灣,司法實務就氣候變遷的討論甚少,環權會期待律師們能協助民眾提起氣候訴訟,讓司法權討論政府現階段的氣候治理政策是否充分保障臺灣人民的生存權與環境權,氣候訴訟不只是作為環境權受氣候變遷侵害的救濟手段,也是推動臺灣氣候治理進展的策略路徑之一,進一步捲動臺灣法律界對氣候變遷政策與法制的思考,觸發人民對於氣候變遷議題的關心與思辯,營造有利於推動氣候變遷政策的環境,讓臺灣環境與土地永續。
基此,環權會於2020年啟動臺灣氣候訴訟行動專案,預計規畫專屬於臺灣本土的氣候訴訟律師培訓教材和一系列的律師培訓工作坊,邀請對於氣候訴訟有興趣的律師們,一起思考臺灣進行各種氣候訴訟的可能性。
本會持續協助土地徵收及都市計畫擬定相關法令制度之修正,2020年邀請台灣人權促進會、環境法律人協會、台灣蠻野心足生態學會等團體,共同主辦大埔事件七周年論壇,討論土地徵收條例修正議題。也持續透過國會及公部門遊說,持續推動都市計畫及土地徵收審議的民眾參與及資訊公開之改善,以及廢除一律區段徵收函釋等制度修正工作。
公投制度為國家直接民權的行使,人民藉由投票參與決策決定立法原則。但是否任何項目都可以公投,或是公投有其限制,及涉及如何在公投程序中呈現給民眾正確資料進行思辨,讓社會為有效實質的討論,政府在言論自由應該做到一定的聽證跟釐清。
針對公投第17案「您是否同意核四啟封商轉發電?」為針對個案之環境能源議題公投題目,但因涉公投主文有無可能執行、理由書中有相關未確認為真實資訊爭議及公益團體可為利害關係人之主張,故本會為相關訴訟協助,冀釐清公投成案應確保正確資訊之傳遞討論以落實環境民主。
環境權的概念發展,近年來逐漸由實體保障走向程序保障,「人民如何有效的參與決策」成為學界和實務界關注的焦點,2001年聯合國歐洲委員會通過了《環境決策之資訊取得、公民參與及司法救濟公約》,簡稱奧爾胡思公約,奧爾胡思公約旨在保護與環境相關的權利與人權,強調公眾決參與決策,形成對政府問責的機制,推動責任型政府,以應對當今世界的眾多挑戰,包括氣候變遷、生物多樣性銳減、能源需求的增加、快速都市化,及空氣和水的污染。
奧爾胡思公約最主要是規範「政府機關」與「公眾」之間關於環境議題所涉及的資訊,政府機關應該如何有系統地公開予大眾;進而,人民參與政府決策程序的權利也應該受到保護,且在政府機關違反前開規定時,能夠以法律途徑解決此紛爭。本會於2019年受邀至比利時參與歐盟奧爾胡斯工作坊,2020年度持續連結法學界、NGO及公部門,倡議及遊說台灣奧爾胡斯公約內國法化工作。
2017年環權會成立之初,與台權會、綠盟等公民團體商討,建立整合關注六輕相關問題的公民團體的共同平台:「公民監督六輕促進環境權行動平台」,由本會擔任秘書處,從立法政策角度、相關部會責任、訴訟進行、公民參與、環境監測之建置、六輕工安等等,形成對六輕整體性、系統性追蹤、監測策略,再就各團體之所長分配解決面向。
六輕平台起初以改善台塑六輕對台灣人民的環境權衝擊為成立目的,後續延伸到監督台塑對全球環境的各項衝擊,從雲林台塑六輕、越南台塑河靜鋼鐵廠、美國台塑德州廠塑膠微粒污染,到美國路易斯安那州設廠計畫。
六輕平台持續要求台灣政府於台塑六輕發生工安意外時,必須發送細胞簡訊,告知雲林、彰化、嘉義等地居民是何種工安意外與該如何應變,以保障當地人民的社區知情權。
六輕平台持續關注六輕空污公害訴訟,和飽受台塑六輕空氣污染因而致癌的台西鄉民與法扶律師團站在一起,持續規劃法庭觀察,讓受害者不孤單,堅持在爭取環境正義的道路上。
後續串聯台灣、美國、越南等各地台塑受害者,於股東會發聲,要求台塑企業善盡企業社會責任,做好污染防治,撤回美國路易斯安那州設廠計畫,避免一而再的工安意外與環境污染,侵害全球各地鄰近台塑廠區的居民的環境權。
環權會自2017年啟動空污法修法小組,和地球公民基金會、綠色公民行動聯盟、彰化縣環境保護聯盟、台灣蠻野心足生態協會提出民間版空污法修法草案,促使2018年空污法修正納入民間團體所關心的訴求。後續持續關注中央政府的空污治理政策,與台中市空污自治條例的推動,並給予相關建言,除了讓社會大眾更了解自身周遭環境空氣資訊,也促使政府積極提出空氣治理政策,讓臺灣的空氣更好,保障人民的環境權。
環境權保障基金會於2017年設立之初以「環境法扶」的概念設立,因想將這樣的模式擴及不同領域,讓不同議題或族群的非訟程序的法律問題或是結構性的處理,能有專業者來協助個案,藉此發掘整體社會制度哪裡有不足之處做政策修法的參考。
我們於2020年結合不同領域如原住民、兒少、移工、無家者、司法平冤等社團共同討論,提出「多元法扶」法律扶助法修法版本,希望增加提升為專注於特定領域、族群或議題的法扶基金,由政府提撥經費,參照英美國家,成立具獨立性質的特定領域法扶機構經費分配審議委員會,補助或獎例經費支持多元的法扶組織進入我國的法律扶助網。
臺灣地層下陷問題由來已久,但地下水管制區近年仍持續核准工業用水之地下水權,主管機關的查核能量是否可以妥善管理工業用水之地下水引用量,而不致使地下水管制區之劃設形同具文,一直為民間團體所質疑。故由林聖崇先生發起捐助經費並由林聖崇先生及杜文鉁先生與本會共同合作檢討地下水管制區內工業用水之水權狀核發及管制之有效性,以及評估針對水權狀核發及用水管理等事項提出法律行動之可行性,提出地下水管制區水權核發法律行動及制度改善之研究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