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使用者應遵守密碼原則,密碼長度至少八碼,且複雜度為英數字、大小寫混合,並至少每半年定期修改電子郵件信箱密碼。
(二) 為防範不可抗力導致資料遺失,重要資料由使用者負責備份,並且妥善維護信箱容量,以免超出容量限制,影響使用者電子郵件正常運作。
(三) 使用者請勿開啟來路不明之電子郵件及其附件內的連結及執行檔,以免被植入木馬程式、病毒或勒索病毒。
(一) 使用者使用電子郵件時不得散布詐欺、誹謗、侮辱、猥褻、騷擾、非法軟體交易或其它違法之訊息,導致他人權益受損。
(二) 使用者使用電子郵件時應尊重智慧財產權,不得有違法傳送或侵害他人智慧財產權之行為。
(三) 當使用電子郵件系統傳輸機密或敏感性資料時,應對附件進行加密後傳送。
(四) 使用者帳號疑似為垃圾信件發送者或侵害郵件系統正常運作,本中心有權採取緊急停權處置。
(五) 使用者使用電子郵件時不可作為商業用途。
(六) 使用者使用電子郵件時,應尊重網路隱私權,不得任意窺視其它使用者之個人資料或有其他侵犯隱私權之行為。不得盜用他人或系統資源,或以任何方式影響系統正常運作。
(一) 使用者辦理公務、及重要(或敏感)專案應使用本校提供之電子郵件信箱,不得轉至外部私人信箱收發公務資訊。
(二) 教職員如轉任或借調至公務機關服務者,不得使用學校電子郵件信箱收發公務機關相關電子郵件。
(三) 使用者如因故無法使用公務信箱讀取訊息,以致影響公務執行,得由直屬單位主管指定代理人提出申請,並經本中心審核必要性後,授權代理人讀取公務信箱相關內容。
(一) 本校教職員工(含約用、計劃人員)
1. 教職員工完成到職驗證手續後,由單一簽入系統直接建立電子郵件帳號,不需申請。
2. 教職員工完成離職手續,於離職日起進行清查並刪除帳號。
3. 本校退休人員,電子郵件箱可永久保留,以做為退休後相關公務權益訊息往來之管道。
(二) 本校學生
1. 新生完成報到驗證手續後,由單一簽入系統直接建立電子郵件帳號,不需申請。
2. 學生於退學、轉學手續後,可續用一年,期滿後進行帳號清查刪除。
3. 學生畢業後,可續用一年,期滿後進行帳號清查並刪除帳號。
(三) 特殊需求
1. 單位公用信箱:凡本校各單位可依據業務需求,指定專人負責並提出申請,一個單位以申請一個信箱為限,帳號負責人更換申請單位應負責主動告知。
2. 計劃公用信箱:凡本校教師可依計劃需要,經計畫主持人同意後提出申請,惟使用期間限定與計劃相同,計劃結束後進行刪除帳號。
3. 短期兼任教師信箱:本校短期兼任教師可依據業務需求申請電子郵件信箱,使用期間限定與聘期相同,聘期結束後進行清查並刪除帳號。
校電子郵件信箱使用者應確實遵守以下安全規則,以落實資訊安全,確保公務訊息不外洩,並保護個人資料隱私。使用者違反下列安全準則使用行為,本中心得停用相關服務,並依情節送請依校規進行處分。
(一) 使用者應遵守密碼原則,密碼長度至少八碼,且複雜度為英數字、大小寫混合,並至少每半年定期修改電子郵件信箱密碼。
(二) 為防範不可抗力導致資料遺失,重要資料由使用者負責備份,並且妥善維護信箱容量,以免超出容量限制,影響使用者電子郵件正常運作。
(三) 使用者請勿開啟來路不明之電子郵件及其附件內的連結及執行檔,以免被植入木馬程式、病毒或勒索病毒。
(四) 使用者使用電子郵件時不得散布詐欺、誹謗、侮辱、猥褻、騷擾、非法軟體交易或其它違法之訊息,導致他人權益受損。
(五) 使用者使用電子郵件時應尊重智慧財產權,不得有違法傳送或侵害他人智慧財產權之行為。
(六) 當使用電子郵件系統傳輸機密或敏感性資料時,應對附件進行加密後傳送。
(七) 使用者帳號疑似為垃圾信件發送者或侵害郵件系統正常運作,本中心有權採取緊急停權處置。
(八) 使用者使用電子郵件時不可作為商業用途。
(九) 使用者使用電子郵件時,應尊重網路隱私權,不得任意窺視其它使用者之個人資料或有其他侵犯隱私權之行為。不得盜用他人或系統資源,或以任何方式影響系統正常運作。
(十) 使用者辦理公務、及重要(或敏感)專案應使用本校提供之電子郵件信箱,不得轉至外部私人信箱收發公務資訊。
(十一) 教職員如轉任或借調至公務機關服務者,不得使用學校電子郵件信箱收發公務機關相關電子郵件。
(十二) 使用者如因故無法使用公務信箱讀取訊息,以致影響公務執行,得由直屬單位主管指定代理人提出申請,並經本中心審核必要性後,授權代理人讀取公務信箱相關內容。
一、 國立中興大學(以下簡稱本校)計算機及資訊網路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為充分發揮本校校園網路(以下簡稱網路)功能、普及尊重法治觀念,並提供網路使用人及管理人可資遵循之準據,以促進教育及學習,特依據教育部制定之「台灣學術網路管理規範」訂定本規範。
二、使用本校校園網路,包含從遠端連入校園網路者,或在校園網路範圍內上網之資訊設備皆為本規範適用範圍。
三、為因應網路使用所衍生之問題,特設置「國立中興大學校園網路管理委員會」辦理下列事項:
(一) 協助學校處理網路相關法律問題。
(二) 採取適當之措施以維護網路安全。
(三) 宣導網路使用之相關規範,並引導網路使用人正確使用資訊資源、重視網路相關法令及禮節。
(四) 其他與網路有關之事項。
「國立中興大學校園網路管理委員會」之組織要點另訂之。
四、網路使用人應尊重智慧財產權,並不得有涉及下列侵害智慧財產權之行為:
(一) 使用未經授權之電腦程式。
(二) 違法下載或拷貝受著作權法保護之著作。
(三) 未經著作權人之同意,將受保護之著作上傳於公開之網站上。
(四) 線上討論區上之文章,經著作人明示禁止轉載,而仍然任意轉載。
(五) 架設網站、使用點對點(P2P)或其他分享軟體供公眾違法下載受保護之著作。
(六) 其他可能涉及侵害智慧財產權之行為。
五、網路使用人不得有下列使用網路系統行為:
(一) 散布電腦病毒或其他干擾或破壞系統機能之程式。
(二) 擅自截取網路傳輸訊息。
(三) 以破解、盜用或冒用他人帳號及密碼等方式,未經授權使用網路資源,或無故洩漏他人之帳號及密碼。
(四) 無故將帳號借予他人使用。
(五) 隱藏帳號或使用虛假帳號。但經明確授權得匿名使用人不在此限。
(六) 窺視他人之電子郵件或檔案。
(七) 以任何方式濫用網路資源,包括以電子郵件大量傳送廣告信、連鎖信或無用之信息,或以灌爆信箱、掠奪資源等方式,影響系統之正常運作。
(八) 以電子郵件、線上互動或類似功能之方法散布詐欺、誹謗、侮辱、猥褻、騷擾、非法軟體交易或其他違法之訊息。
(九) 利用學校之網路資源致影響學術正常運作或從事其他違法及不當行為。
(十) 利用台灣學術網路從事營利性商業活動。
六、網路管理人指管理網路使用之當事人。
七、網路管理人之管理事項如下:
(一) 協助網路使用人建立自律機制。
(二) 對網路流量應做適當之區隔與管控。
(三) 對於違反本規範第四、五條者,暫停該網路使用人使用之權利。
(四) 應用系統及網站應設置專人負責管理與維護。違反網站使用規則者,負責人得刪除其文章或暫停其使用。
(五) 網路使用違規情節重大違反校規或法令時,依本校相關規定議處。
(六) 其他有關校園網路管理之事項。
八、網路管理人應尊重網路隱私權,不得任意窺視使用人之個人資料或有其他侵犯隱私權之行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 為維護或檢查系統安全。
(二) 依據合理之懷疑,認為有違反校規之情事時,為取得證據或調查不當行為。
(三) 為配合司法機關之調查。
(四) 其他依法令之行為。
網路管理人為前項第二、三、四款之行為應經本校計算機及資訊網路中心主任及相關主管單位同意,並報請校方核准。
九、網路使用人違反本規範,應受下列之處分:
(一) 得立即停止該網路使用人使用網路資源,以免影響網路正常運作。
(二) 如情節重大,得移送學校依校規處分或依行政程序處理。
網路管理人違反本規範時,應加重其處分。
十、依前條規定之受處分人,其另有違法行為時,尚應依民法、刑法、著作權法或其他相關法令負法律責任。
十一、對違反本規範之行為人,或為防範違反本規範,對行為人或非特定對象所採取之各項管制措施,應符合必要原則、比例原則及法律保留原則。對違反本規範之行為人所為之處分,應依正當法律程序,提供申訴和救濟機制。處理相關網路申訴或救濟程序時,應徵詢「國立中興大學校園網路管理委員會」之意見。
十二、本規範經「國立中興大學校園網路管理委員會」制定後,送行政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