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 資訊資產擁有者

具資訊資產所有權之單位或資訊資產管理授權之決策人員。

3.2. 資訊資產管理者

由資訊資產擁有者授權取得管理之責,具資訊資產存取控管的權限。

3.3. 資訊資產使用者

從資訊資產管理者取得資訊資產之使用權,以實際或邏輯方式使用該項資訊資產之人員。

5.9. 資訊資產分類原則

資訊資產依其性質不同,分為7類:人員、文件、軟體、通訊、硬體、資料、環境。

5.9.1. 人員(People / PE):包含全體同仁,以及委外廠商。

5.9.2. 文件(Document / DC):以紙本形式存在之文書資料、報表等相關資訊,包含公文、列印之報表、表單、計畫等紙本文件。

5.9.3. 軟體(Software / SW):資通系統、作業系統、應用系統程式、套裝軟體等,包含原始程式碼、應用程式執行碼、資料庫等。

5.9.4. 通訊(Communication / CM):網路設備、網路安全設備、提供資訊傳輸、交換之線路或服務。

5.9.5. 硬體(Hardware / HW):主機設備等相關硬體設施。

5.9.6. 資料(Data / DA):儲存於硬碟、磁帶、光碟等儲存媒介之數位資訊。

5.9.7. 環境(Environment / EV):相關基礎設施及服務,包含辦公室實體、實體機房、電力、消防設施等。

5.8. 資訊資產的分級標準

依資訊之特性與實際需要進行資訊資產安全分級。各類資訊資產之分級為:機敏、限閱、一般

5.8.1. 機敏

  1. 含機密或敏感資訊,僅提供少數相關業務承辦人員及其權責單位主管,或被授權之單位及人員使用。

  2. 發生資通安全事件可能造成未經授權之資訊揭露,對機關之營運、資產或信譽等方面將產生非常嚴重或災難性之影響。

  3. 資訊資產存取權限原則須經由高階主管核准同意。


5.8.2.
限閱

  1. 僅供組織內部人員或被授權之外部單位使用。

  2. 發生資通安全事件可能造成未經授權之資訊揭露,對機關之營運、資產或信譽等方面將產生嚴重之影響。

  3. 資訊資產存取權限原則須經由權責單位主管核准同意。


5.8.3.
一般

  1. 為一般性資料可對外公開,原則須遵守相關發布流程。

  2. 發生資通安全事件可能造成未經授權之資訊揭露,對機關之營運、資產或信譽等方面將產生有限之影響。

  3. 資訊資產存取權限只須經由資訊資產管理者同意。


5.8.4.
資訊資產之分級應定期審核,視實需要予以調整及修正,以符合本校需求。


5.8.5. 不同等級之資訊資產合併使用或處理時,應以其中最高之等級為其分級。

5.10. 資訊標示

5.10.1. 資訊的標示應涵蓋實體電子格式的資訊資產。

5.10.2. 資訊及資通系統資產應以標籤標示於設備明顯處,並載明財產編號、保管人、廠牌、型號等資訊。核心資通系統及相關資產,並應加註標示

5.11. 資訊資產處置

5.11.1. 針對不同等級的資訊類資訊資產,建立適當的資訊控管程序,以確保資訊資產受到適當等級之保護。

5.11.2. 機敏

  1. 電子傳送:
    (1)處理資料及文件,若其適用其他相關法規限制不得以電子方式傳送,從其規定。
    (2)以電子檔傳送時應加密;電子媒體遞送時應加密後再進行密封處理。

  2. 實體資訊資產遞送:
    (1)內部傳遞應以親送方式進行,外部傳遞則應以親送或掛號方式寄送。
    (2)機密文書須密封按人工傳遞方式,可參考「文書處理手冊」之規定辦理。

  3. 儲存:
    任何型式儲存均須置於上鎖區域保管,並設有存取控制。

  4. 銷毀:
    (1)紙本型態:以碎紙機銷毀。
    (2)電子檔案:刪除並清除暫存區。
    (3)電子媒體:進行低階格式化或實體破壞。

5.11.3. 限閱

  1. 電子傳送:
    以電子檔傳送時應加密;電子媒體遞送時應加密後再進行密封處理。

  2. 實體資訊資產遞送:不予以限制。

  3. 儲存:
    以任何型式儲存均須置於上鎖區域保管,並設有存取控制。

  4. 銷毀:
    (1) 紙本型態:以碎紙機銷毀。
    (2) 電子檔案:刪除並清除暫存區。
    (3) 電子媒體:進行低階格式化或實體破壞。


5.11.4.
一般

  1. 電子傳送、實體資訊資產遞送、儲存:不予以限制。

  2. 銷毀:
    (1)紙本型態:以碎紙機銷毀。
    (2)電子檔案:刪除並清除暫存區。
    (3)電子媒體:進行低階格式化或實體破壞。


5.11.5. 資料保存期限宜依資料型態及法定保存期限之規定擬定。

5.12. 可移除式設備與媒體的管理

5.12.1. 可攜式設備與媒體管理

  1. 使用可攜式設備與媒體時,應謹慎防範資訊洩漏或妨害組織利益等情節發生,資料攜入或攜出,主管應盡控管之責,提醒使用人員自我要求。

  2. 將「機敏」或「限閱」等級之資訊資產存放於可攜式設備與媒體時,應採取適當加密處理或保護措施,避免遺失時洩漏資訊。


5.12.2.
本校可攜式設備與媒體管理

  1. 本校可攜式設備僅限於公務使用,禁止使用於非法用途。

  2. 禁止安裝使用非法與未經核准之軟體、非業務需用之套裝軟體或應用軟體,經察覺後一律刪除,並呈報權責單位主管。

  3. 可攜式電腦應確實按規定安裝防毒軟體,並定期檢查作業系統修正程式與更新病毒碼為最新版本。

  4. 可攜式設備與媒體遺失時應通報權責主管,並評估資料遺失是否具有機敏性,依情節之重大程度決定是否向上呈報。

5.12.3. 非本校可攜式設備與媒體管理

  1. 私人可攜式設備與媒體,應評估風險後方可存取公務資料

  2. 單位主管或業務承辦人員應審慎評估外部人員於本校機敏、限閱等級資訊資產儲存區域使用可攜式設備與媒體使用需求之必要性,如使用須符合單位管理機制或由單位主管允許,若申請者違反使用規範,本校將採取適當行為(如:列為禁止往來名單或是要求廠商更換人員)。

  3. 外部人員使用可攜式設備連接內部網路,依據「資訊安全存取管理辦法」辦理

  4. 使用外來的可攜式媒體,主機應確認安裝防毒軟體,以避免電腦、系統與網路受到病毒威脅。

  5. 未經授權核可,禁止以設備及媒體執行網路偵測、弱點掃描、封包收集分析等高危險性軟體。

5.13. 媒體的汰除

5.13.1. 含有機敏資訊的媒體(包含內建於硬體及通訊資訊資產)宜安全汰除,例如:燒毀或撕碎,或清除資料後由施行單位內其他應用系統使用。

5.13.2. 宜備妥程序識別可能需要安全汰除的項目。

5.13.3. 許多施行單位提供媒體的收集和汰除服務;宜謹慎選擇有適切控制措施和經驗的合適外部團體

5.13.4. 機敏資訊的汰除應予存錄,填報「銷毀記錄表」,以利事後查詢與稽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