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
1.「國民教育法」第20-1條規定。
2.本校「教師輔導與管教實施辦法」。
3.本校「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暨服務辦法」。
二、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成員
1.本會設置人數共7人,男性4人,女性3人,符合任一性別不得少於委員總數1/3(含)以上。
2.符合彰化縣大同國民小學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暨服務辦法第3條組織
◎本會置委員7人,任期1年,均為無給職,除校長為主任委員兼召集人外,其餘委員由校長就下列人員聘請兼之,委員任期內因故出缺時,補聘委員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1.學校行政代表1人。
2.教師代表2人(有成立教師會學校,教師會代表乙名,其中未兼行政職務之學校教師及導師代表不得少於學校其他行政人員代表)。
3.家長代表2人。
4.學生代表1人。
5.必要時,得聘請醫學、法學、社會學、心理輔導等領域之專業人士擔任諮詢顧問。
6.以上委員任一性別不得少於委員總數1/3(含)以上,家長代表不得少於委員總數1/5(含)以上。
7.學校學生獎懲委員會委員,不得兼任同校申評會委員。
3.如遇特殊教育學生申訴,則依彰化縣大同國民小學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暨服務辦法第4條辦理。
增聘與特殊教育需求情況相關之校外特殊教育學者專家、特殊教育家長團體代表或其他特殊教育專業人 員至少2人擔任委員,於評議該案件時始具委員資格,不受委員人數上限之限制;其任期不受1年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