勤休新制專區

~為維護同仁健康權保障,請落實公務員勤休新制~

 

1.司法院釋字第785號解釋及保障公務員健康權,訂定「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公務員服勤實施辦法」,自112年1月1日實施,就公務員服勤時數訂定上限相關規範。

2.依公務員服務法第12條規定:「公務員…每日辦公時數為8小時,每週辦公總時數為40小時,每週應有二日之休息日。…各機關(構)為推動業務需要,得指派公務員延長辦公時數加班。延長辦公時數(不以是否支領加班費為限),連同辦公時數,每日不得超過12小時;延長辦公時數,每月不得超過60小時。」

3.請各處室主管協助配合,並適時關懷周遭同仁,避免超時工作。如有超過時數之加班要需,應報市府同意或備查。

4.本校首頁差勤系統增加「勤休新制專區」,提供相關規定與Q&A可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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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公務員服勤實施辦法QA(112年9月版).pdf
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公務員服勤實施辦法.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