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公約人權教育

※何謂「兩公約」?我國為何要批准「兩公約」?「兩公約」之內容?

答:

一、「兩公約」係「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Civil and Political Rights)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Economic,Social and Cultural Rights)之合稱,係聯合國為落實1948年之「世界人權宣言」(Universal Declaration of Human Rights),在1966年12月16日經由大會第二二00號決議通過。此兩公約與「世界人權宣言」共同被稱為「國際人權憲章」(International Bill of Human Rights),乃國際社會最重要之人權法典,亦為國際人權保障體系最根本之法源。其內容在闡明人類之基本人權,並敦促各國積極落實其保障,務使全球人民在公民、政治、經濟、社會及文化各方面之人權,皆享有相同之保障。


二、我國在1967年10月5日即已由常駐聯合國代表劉鍇在兩公約上簽字,但因聯合國大會在1971年10月25日通過二七五八號決議,使我國失去代表權,無法再參加聯合國之活動,以致四十二年來皆未批准兩公約。為提升我國之人權標準,促進人權發展,重新融入國際人權體系及拓展國際人權互助合作,進而提升我國際人權地位,自應順應世界人權發展之潮流,澈底實踐此兩公約。行政院爰將上開兩公約送請立法院審議,98年3月31日立法院審議通過兩公約,總統於同年5月14日批准,並自98年12月10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