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章

天主教母佑會蕭明中學家長教師會會章

(修訂於2025年2月22日)

(一) 本會定名 :

「天主教母佑會蕭明中學家長教師會」,以下簡稱本會。Daughters of Mary Help of Christians Siu Ming Catholic Secondary School Parent-Teacher Association

(二) 會址:

新界葵涌葵葉街六號天主教母佑會蕭明中學。

(三) 宗旨:

(1) 聯繫家長間的感情。

(2) 加強學校與家庭間的聯繫、合作。

(3) 支援學校,共同推展教育。

(4) 促進學生福利。

(四) 會員權利與義務:

(1) 會籍:

(a) 名譽會員:現任法團校董會成員均自動成為「名譽會員」,不須繳交會費。 離任校長、副校長、離任法團校董會成員、及離任本會執行委員會各職位之委員,離 任後均自動成為「名譽會員」,任期六年,不須繳交會費。

(b) 當然會員:現任校長及教師均為「當然會員」,不須繳交會費。

(c) 會員:凡現就讀本校學生的家長或合法監護人或實際管養該學生的人均為會 員。若會員有數名子女同時就讀本校,其會籍以就讀學生數目計算。

(d) 資深會員:已離校學生的家長或合法監護人,如無其他子女在校就讀,可每 學年向本會執委會書面申請為「資深會員」,不須繳交會費。

(2) 權利:

(a) 名譽會員及資深會員,可於會員大會就個別議題提出意見,但並沒有動議、 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權。

(b) 當然會員有動議、表決、選舉和部份委員職位被選權。〔見(六)(2)至(7)〕

(c) 會員有動議、表決、選舉權和被選權。

(3) 義務:

(a) 會員有義務遵守會章及會員大會通過的決議。

(b) 會員應繳納會費,已繳納之款項概不發還。

(五) 會費:

(1) 凡會員被確定身份後,須於半年內繳納一次性的會費。會費的調 整由執行委員會決定。

(2) 所有會費將用作本會推行會務之經費。

(六) 組織 :

(1) 本會由全體會員及執行委員會成員組成。

(2) 會員大會為會方最高權力機關,由全體會員組成。休會時,由執行委員處理會 中事務,並每年召開會員大會一次。會員大會之會議通告及議程得於會議召開前兩 星期發出。

(3) 校長為執行委員會之當然成員,但不擔任執行委員之職位。

(4) 執行委員會有委員十七人,其中家長委員佔十一人;教師佔六人,不得擔任主 席職位。若參選家長委員人數不足十一人時,可按情況作出適切的遞減,惟人數不 可少於七人,並遵照以下的選舉方式產生各職位。

(5) 執行委員會的十一名家長委員職位,得於會員大會之前以通訊票方式選出,得 票最多的十一位成為執行委員,而各職位則由當選委員互選產生。

(6) 下述職位,除主席一職之外,必須各有一位校方委員。

(7) 執行委員會職位:

(a) 主席一人:負責召開並主持全體會員大會及執行委員會會議,領導執行委 員會推動會務的正常發展。

(b) 副主席二人:輔助主席推動一切會務;於主席缺席時,執行主席職權。

(c) 司庫二人:處理一切收支帳目;每年將結算交予執行委員會審核,並提交 會員大會通過。

(d) 文書二人:處理一切會議紀錄及備案,準備有關會議議程及會務通告。

(e) 聯絡三人:負責聯絡會員,及協調校方與家長之溝通。

(f) 康樂三人:負責策劃本會之一切康樂活動。

(g) 總務四人:負責一切雜務。

(8) 除當然委員外,各執行委員之任期俱為兩年共二十四個月,任期由新年度的三月份至後年的二月份。執行委員可連任。

(9) 現任執行委員須成立籌委會員、統籌新一屆委員選舉。

(10) 如執行委員在任其間,其子女離校,其執行委員資格及職務將於執委會選出後 補執委時被取消,但可申請成為資深會員。

(11) 年中如有遺缺,執行委員會有委任適合之會員為後補執委之權力。

(12) 會員大會之法定人數為三十人。其議決事項,須有出席人數過半贊同方能生效。 投票時,若正反雙方票數相同,主席可多投決定性的一票。

(13) 執行委員會之法定人數為八人。其議決事項,須有出席委員過半贊同方能生效。 投票時,若正反雙方票數相同,主席可多投決定性的一票。

(14) 特別會員大會可由執行委員會召開,或由不少於三十名會員聯署,書面要求主 席召開。主席接獲要求後,須於十五天內召開大會,而大會討論及表決之事項只限 於聯署信內所列明之項目。法定人數一如週年會員大會,但會議通告及議程可於會 議召開前一星期發出。

(15) 所有執委工作均為義務性質,不得支取任何薪酬。

(七) 財務:

(1) 本會財務支出不能超過本會的流動資金總值。

(2) 司庫負責彙集會費,存入指定之銀行。支取款項或支票必須由指定家長委員(主 席、副主席或司庫)其中一人及指定教師委員(副主席或司庫)其中一人,聯同簽署蓋 印,方為有效。

(3) 執委會有權動用本會資源,以作捐助學校為獎學金、獎品或其他事項之用。用途 由校方安排或由本會指定。倘若一次過動用流動資金總值一半或單一項目超過五萬 元以上,須召開會員大會議決。

(4) 聘請執業核數師出任核數師,為本會核數,每屆最少一次。

(八) 修章

(1) 會章有任何修改,須於會員大會上,由出席大會之過半數會員贊成,方能通過。

(2) 會章每次修訂後,須由秘書於一個月內向香港警務處警察牌照課社團事務處呈交 已修訂的會章。

(九) 本會之解散 :

(1) 本會之解散乃基於以下其中一種情況 :

(a) 天主教母佑會蕭明中學校董會或法團校董會於諮詢執行委員會後動議解散 本會

(b) 過半數會員聯署動議解散本會

(2) 處理解散本會之動議須依程序召開特別會員大會,並得三分之二會員同意,方可 通過生效。

(3) 如本會解散,所有資產須交由天主教母佑會蕭明中學校董會或法團校董會處置, 惟其用途須與本會宗旨相等。

(十)債務及法律責任:

如遇債務或法律責任,執委會會員須在會員大會或特別會員大會解釋,並由全體會員 承擔有關之責任。

(十一) 家長校董選舉:

根據《2004 年教育 (修訂)條例》,設有法團校董會的學校之註冊校董成員須包括有 家長校董,而家長校董之選舉須透過學校法團校董會認可的家長教師會舉行。故本會須於 被法團校董會認可後,負責選舉法團校董中之家長校董及替代家長校董,而有關安排則根 據「法團校董會家長校董選舉指引」。

~ 完 ~

(修訂於2025年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