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讀本校學生,其國中畢業學校為:清水國中、清泉國中、清海國中、沙鹿國中、鹿寮國中、北勢國中、公明國中、中港高中(國中部)、梧棲國中、臺中市立善水國中(小)、龍井國中、龍津高中(國中部)、四箴國中、大道國中、大甲國中、順天國中、日南國中、大安國中、外埔國中、福科國中、安和國中、西苑高中(國中部)、至善國中、中山國中、漢口國中、惠文高中(國中部)、黎明國中、萬和國中、大業國中、大墩國中、東大附中(國中部)、私立嶺東高中(國中部)、私立麗喆中(小)學、縣立苑裡高中(國中部)、通霄國中、烏眉國中、縣立南和國中、縣立啟新國中、縣立致民國中、縣立福興武術國中(小)。
一年級第一學期新生:
就學區分區免試入學以第一志願錄取、直升入學、優先免試入學、學習區完全免試入學、國民中學技藝技能優良學生甄審免試入學、產業特殊需求類科優先入學,或以特色招生專業群科甄選入學管道錄取者,依高一第一學期第一次定期評量成績國文、英文、數學三科加總後成績,依序發給獎學金,若三科加總後成績相同時,依段考成績逐科比序(比序順序為英文→數學→國文);另因美工科考卷和綜高一年級第一次定期評量試卷不同,為符合比例原則,錄取名額以一名為上限。
第二學期至第六學期學生:
(一)第一學期獲獎學金獎勵之學生,自第二學期起,其前一學期學業總平均成績名列同年級、同年級同科(組)或學程前百分之三十,且德行評量無小過以上紀錄,並經導師推薦者, 得繼續申請獎學金。前一學期成績未達上開規定者,該學期不具獎學金之申領資格,得由同年級入學時符合上開規定之學生申請遞補。
(二)就讀專業群科或綜合高中學程之學生,除應符合前目之條件外,其前一學期所有實習科目均應達七十分以上。
(三)產業特殊需求類科優先入學管道入學獎學金之名額,不得與一般生名額互相流用。第一學期獲獎學金獎勵之學生,自第二學期起,其前一學期德行評量無小過以上紀錄並經導師推薦者,得繼續申請獎學金。前一學期未達上開規定者,該學期不具獎學金之申領資格,得由同年級入學時符合規定之學生申請遞補。
三、休學及轉學學生,永久喪失領取本獎學金之資格,該獎學金名額得由同年級入學時符合上述規 定之學生申請遞補。
依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當年度核定各年級名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