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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大墩國小家長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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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章程
本屆家長會長
本屆家長會委員
歷屆會長
本年活動相簿
112活動相簿
111活動相簿
110活動相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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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章程
臺中市南屯區大墩國民小學學生家長會組織章程
第一章
宗旨及組織
(母法)
第一條
本章程依據「臺中市中小學學生家長會設置辦法」(以下簡稱母法)訂定之。
(本會名稱)
第二條
本會定名為「臺中市南屯區大墩國民小學學生家長會」,以下簡稱本會。
(本會會址)
第三條
本會會址設於本校所在地「臺中市南屯區向上路路2段201號」,由學校提供場地及設備。
(設置目的)
第四條
本會以促使學校與學生家長密切聯繫,協助推展校務,共謀教育之健全發展為宗旨。
(會員)
第五條
本會由本校全體在學學生之家長為當然會員組織之,其組織分為班級學生家長會、家長代表大會、家長委員會及常務委員會。
前項所稱之家長,係指學生之父母、祖父母、養父母或法定監護人。
第二章
班級學生家長會
(召開班級學生家長會)
第六條
本校各班級應於每學期開學後二十日內,以班級為單位,由導師召集並列席班級學生家長會,開會時由出席家長互推一人擔任主席。
(班級學生家長會任務)
第七條
班級學生家長會任務如下:
一、研討班級教育及家庭教育聯繫事項,並協助發展生活教育及親師、親子關係。
二、協助班級推展教育計畫及提供有關教育之改進建議事項,並聯繫班級學生家長,配合舉辦校外教學以及各種教育活動。
三、推選家長代表大會代表。
四、執行家長代表大會、家長委員會之決議事項。
五、其他有關事項。
第三章
家長代表大會
(代表大會及代表)
第八條
本會設家長代表大會,家長代表應於第一學期開學後二十日內,由班級學生家長會召開時選出,或自我舉薦,每班一至三人,每學年改選一次,其班級學生家長會召集人為當然家長代表。
(家長代表大會常會)
第九條
家長代表大會,每學年召開二次,第一次應於第一學期開學之日起三十日內舉行,由前任會長召集並擔任主席。若前任會長逾期不召集或已不為本校家長時,則由仍在校之前任副會長之一召集並擔任主席。第二次應於學年結束前舉行,由現任會長召集並擔任主席。若會長逾期不召集或因故未能出席擔任主席時,處理程序與第一次相同。
家長代表大會得經家長委員會之決議或全體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召開臨時會議,由會長召集並擔任主席,會長逾期不召集或因故無法出席擔任主席時,由副會長之一召集並為主席。會長、副會長均不能行使職權時,由常務委員互推一人代行之。
家長代表大會開會時,得邀請校長、學校有關主管及教師列席。
(代表大會之任務)
第十條
家長代表大會之任務如下:
一、研討協助學校教育活動之實施及提供改進建議事項。
二、審議本會組織章程事項。
三、討論家長代表之建議事項。
四、審議家長代表大會所提出之會務計畫、會務報告及經費收支事項。
五、選舉家長委員會委員事項。
六、其他有關本會事項。
第四章
家長委員會
(委員會委員)
第十一條
本會設家長委員會,置家長委員五人至二十五人。但班級數在二十五班以上時,每增加三班得增置家長委員一人。
家長委員由家長代表互選之,任期至下屆家長代表大會召開之日止,每學年改選一次,連選得連任。
特殊教育學生家長,至少應推派一人為家長委員。
(委員會常會)
第十二條
委員會每學期期初及期末各開會一次,第一學期第一次會議應於家長委員選出後兩週內舉行,由會長召集並擔任主席;必要時得經由半數以上委員連署請求召開臨時會議。
委員會開會時,得邀請校長、學校有關主管及教師列席。
(委員會任務)
第十三條
家長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一、協助學校推展教育及提供改進建議事項。
二、處理經常會務及家長代表大會決議事項。
三、研擬提案、會務計畫、會務報告及經費收支事項。
四、協助學校處理重大、偶發事件及有關學校、教師、學生與家長間之爭議事項。
五、協助學校辦理親職教育及親師活動,促進家長之成長及親師合作關係事項。
六、推選常務委員、會長、副會長及遴聘顧問。
七、推選家長委員,出席學校校務會議事項。
八、選派代表擔任教評會委員事項。
九、其他有關委員會事項。
(常務委員會)
第十四條
本會設常務委員會,置常務委員三人至七人,由家長委員互選之。但家長委員人數逾十五人時,得酌予增置常務委員,但總數不得超過十五人。
常務委員之任期至下屆家長委員會召開之日止。
常務委員會議,由會長召集並擔任主席,開會時,校長、學校有關主管及教師應列席。
(常務委員會任務)
第十五條
常務委員會任務如下:
一、委員會休會期間,由常務委員會代行其職權。
二、常務委員會於必要時由會長召集,並擔任主席。
三、推選常務委員出(列)席學校校務會議及各項應由家長代表出(列)席等之會議。
四、研討、執行現行教育法令所明訂本會之權責。
第五章 會長、副會長及會務人員
(會長、副會長、任期)
第十六條
本會置會長一人,統籌會務,由本會就上一屆副會長中選舉之,連選得連任一次;置副會長至少4人,襄助會長推展會務,由委員會就上一屆常務委員中選舉之,連選得連任。
會長、副會長之任期至下屆常務委員召開之日止。
(幹事、秘書長、財務長、顧問)
第十七條
本會置秘書長一人,財務長一人,由會長提名副會長擔任,輔佐會長及掌管財務事宜。置總幹事一人、幹事若干人,由學校指定人員擔任,掌管日常事務及聯絡事宜。
本會得聘顧問,以提供教育諮詢,協助學校校務發展,惟其人數不得超過委員人數之二分之一。
(會長、副會長、幹事、執行秘書職責)
第十八條
會長對外代表本會,依本章程之規定召集及主持各項會議,綜理申訴案件並率領委員推動會務。
(會議人數)
第十九條
家長代表大會開會時,須有三分之一以上應出席代表之出席,家長委員會或常務委員會開會時,須有過半數以上應出席委員之出席,始得開會,出席人員過半數之通過,方得決議。出席人數不足規定人數時,得改開座談會,惟其決議事項,應提請下次會議追認。
家長代表大會、家長委員會及常務委員會開會時,應出席之家長代表、家長委員或常務委員因故無法出席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家長代表、家長委員或常務委員代行其選舉權及表決權,但以接受一人之委託為限。
(組織備查)
第二十條
本會每屆家長代表大會、家長委員會之會議紀錄及會長、副會長、常務委員、委員、顧問及幹部名冊,應於開學後四十天內函報臺中市政府教育局備查。
第六章 會員之權利與義務
(本會會員權利)
第二十一條
本會會員之權利如下:
一、出席班級學生家長會。
二、依本章程之規定被選舉為家長代表、家長委員會委員、常務委員會委員。
三、列席本會家長代表大會、家長委員會。
四、其他由家長代表大會決議之權利。
(家長會費)
第二十二條
本會以學生家長為單位,每學期應繳家長會費一次。
收取金額依教育局訂定之各學期學雜費及代收代辦費等標準收取,並由家長會管理。
前項家長會費,領有低收入戶證明、重度身障的
學生者
,免繳。
除第一項家長會費外,不得以家長會名義向學生收取任何費用。
第七章 財務管理
(家長委員會工作小組)
第二十三條
本會經費管理辦法如下:
一、本會經費之徵收(含家長會費及其他捐款),得委託學校代辦,由本會管理之。
二、本會經費應由會長、財務長及校長共同具名,以本會名義在本市公民營金融機構或政府指定之公庫設立專戶存儲,其收支應設立專帳處理。
三、每學年度結束前,提請家長委員會審核,並於下學年度開學後,由會長向下屆家長代表大會報告。
四、經費收支之帳冊及憑證應妥善保存,並於會長改選後十日內辦理移交。
五、詳細經費支用辦法,則依本會經費支用要點規定辦理,修正時亦同。
前項經費之收支及憑證,教育局必要時得隨時抽查。
(本會經費用途)
第二十四條 本會經費之用途如下:
一、本會辦公費。
二、協助學校發展校務活動。
三、舉辦學校員生福利事項。
四、其他有關學校教育之用途。
前條第二項至第四項用途,得由本會常務委員會或由學校提供計畫及預算,經常務委員會或家長委員會通過後支用。
第八章 顧問
(遴選聘顧問)
第二十五條
歷任會長、副會長或其他對本會貢獻卓著或學有專精者,得經常務委員會遴選聘為顧問。
第九章 其他
(不當干預之禁止)
第二十六條
本會如有違反教育法令規定或其他不當干預學校行政與人事等情事時,經臺中市政府認定後,視情節輕重予以協調或糾正,並限期改善。(不當干預之禁止)
(貢獻卓著表揚)
第二十七條
本會會員協助學校推展教育貢獻卓著者,得由學校報請臺中市政府教育局給予獎勵或由該府公開表揚,以資鼓勵。
第十章 效期與修訂
第二十八條
本章程經家長代表大會通過後施行,修訂時亦同。
中華民國100年9月23日訂定
----依據中華民國100年8月17 日府授法規字第1000158872號令訂定
中華民國105年6月1日 家長代表大會通過 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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