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楊國小家長會
105學年度家長會長:許西湖
第一章 宗旨、組織
第一條 本章程依據八九府教社字第二六一四七二號「台中縣公私立中小學校學生家長會設置辦法」訂定之。
第二條 本會定名為「台中縣清水鎮大楊國民小學學生家長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三條 本會以確保學生在學校接受教育期間學習權、受教權及維護家長之教育權,增進學校、家庭與社區密切聯繫,並妥善運
用會會資源,共謀學校之健全發展為宗旨。
第四條 本會以本校在學學生之家長為當然會員組成之,組織分為班級學生家長會、會員代表大會以及家長委員會。前項所稱之
家長為學生之父母、祖父母、養父母或法定監護人。
第五條 本會會址設於學校,為方便本會推行會務,得由學校提供適當場所。
第二章 班級學生家長會
第六條 本會設班級學生家長會,於每學期開學後三週內,以班級為單位,開會時由出席家長公推一人擔任主席。
第七條 班級學生家長會目的如下:
1.研討班級教育及家庭教育聯繫事項。
2.協助班級推展教育計畫及提供改進建議事項。
3.選舉班級會員代表大會代表。
4.執行會員代表大會及家長委員會之決議事項。
5.協助辦理親師座談會或家庭訪視。
6.其他有關事項。
第三章 會員代表大會及家長委員會
第八條 本會設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大會不開會期間,由家長委員會代行其職權。
第九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學期召開一至二次,會員代表應於第一學期開學後三週內於班級學生家長會召開時選出,每班一至三
人,每學年改選一次,連選得連任。本會經家長委員會之決議或會員代表五分之一請求,應即召開臨時會議。會員代表
大會由會長召集並擔任主席。第一學期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由前任會長召開。會員代表大會開會時,校長、有關主管及
教師應列席。
第十條 本會會員代表大會之任務如下:
1.研討協助學校教育活動之實施及提供改進建議事項。
2.審議本會組織章程。
3.討論委員會及會員代表之建議事項。
4.審議會務計畫、收支預算案及聽取決算報告事項。
5.選舉家長委員會委員。
6.選舉參加教師評審委員會之家長代表。
7.其他有關家長會事項。
第四章 家長委員會
第十一條 本會設家長委員會,置委員二十三人,候補委員五人,由會員代表於每學年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中,以志願、推選或
無記名投票選舉之。家長委員會委員之任期為一年,每學年改選一次,連選得連任。特殊教育學生家長至少一人為本
校家長會委員,其人數不計入委員人數內。
第十二條 家長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1.協助學校教育發展及提供改進建議事項。
2.處理經常會務及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事項。
3.研擬提案、會務計畫、會務報告及收支事項。
4.協助學校處理重大偶發事件及有關學校、教師、學生及家長間之爭議事項。
5. 協助辦理親職教育及親師活動,促進家長之成長及親師合作關係。
6.推選常務委員及遴聘顧問。
7.選派代表執行現行教育法令所規定家長會之職責。
8.其他有關委員會事項。
第十三條 家長委員會每學期應召開會議二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其第一次會議應於本會會員代表大會集會之日起十五日
內召開。家長委員會開會時由會長召集並擔任主席。
第十四條 家長委員會為落實本會宗旨、發展及研究本會會務,得設工作小組,並置顧問若干人。
第十五條 家長委員會設常務委員會,由委員互選十人組成之。其中各工作小組組長由常務委員或副會長擔任,常務委員會開會
時,由會長召集並擔任主席。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家長委員會及家長常務委員會開會時,得請校長、有關主管及教師列席。
第十七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應出席代表三分之一以上之出席,委員會或常務委員必須有應出席人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出
席人員過半數之通過,方得決議。出席人員不足規定人數時得改開座談會。會員代表委員或常務委員因故不能出席
時,得以書面委託其它會員代表、委員或常務委員行使其選舉權及表決權,但每一人以接受一人之委託為限。
第五章 會務人員
第十八條 本會置會長一人,副會長二人,均由會員代表於每學年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就家長委員會常務委員中以推選或無記名
單記法選任之。本會會長、副會長任期為一年,會長以連任一次為限。
第十九條 會長對外代表本會,依本章程之規定召集及主持各項會議。
第二十條 家長委員會為辦理日常會務,得置幹事若干人、經家長委員會通過,由會長聘任之。
第六章 會員權利與義務
第二十一條 本會會員權利如下:
1.出席班級學生家長會。
2.依本章程之規定被選舉為會員代表、家長委員會委員、家長委員會常務委員、及會長、副會長。
3. 列席本會會員代表大會、家長委員會、各工作小組會議。
4.參與本會各工作小組之活動。
5.其他由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之權利。
6.前項第三、四款權利之行使辦法由家長委員會另訂。
第七章 工作小組
第二十二條 本會設工作小組:
公關聯絡組
活動企畫組
文書佈置組
財務採購組
愛心義工組 (義工媽媽)
第二十三條 本會各工作小組應先編列預算,經常委會開會審查通過後方可支用。
第二十四條 委員參與本會駐校服務,每人依其時間,工作性質之不同,每學期至少撥冗駐校二小時,以融入校園生活,深入瞭
解校務及家長會會務之運作。
第八章 財務及基金管理
第二十五條 本會會員每學期應繳納家長會費一次,但家境清寒者免繳納。會員同時有數名子女在本校就讀者,以繳納一份會費
為限。前項會費收取金額,由台中縣政府教育局另定之,得委託學校代辦,其支用由家長會自行辦理。
第二十六條 家長會經費之用途如下:
1.家長會辦公費。
2.協助學校發展校務活動。
3.舉辦學校員生福利事項。
4.其他協助學校之用途。
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用途,得由本會之常務委員會或由學校提供計畫及預算經委員會通過後支用之。
第二十七條 本會經費應由會長及常務委員一人共同具名,在合法金融機構設立專戶存儲,其收支應設立專帳處理,每學期結束
前,提請委員會審核,並於每學年結束前,由會長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前項經費收支之帳冊及憑證,教育局視導
人員得隨時予以抽查。辦理交接時,得由現任會長報請縣府教育局派員監交。
第二十八條 本會會員協助學校推展教育及學校人員協助辦理本會會務貢獻卓著者,得由學校報請縣府教育局給予獎勵或公開表
揚,以資鼓勵。
第二十九條 本章程經本會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