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源依據:
1.政府採購法第47條第3項:小額採購之金額,在中央由主管機關定之;在地方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定之。但均不得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 地方未定者,比照中央規定辦理。
2.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88)工程企字第8804490號函:中央機關小額採購為新臺幣10萬元以下(含10萬),,固得不經公告程序,逕洽廠商採購,免提供報價或企劃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