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縣竹仁國民小學學生家長會組織章程
中華民國96年10月07日家長學生代表大會通過訂定
中華民國102年10月03日家長學生代表大會通過訂定
中華民國104年10月06日家長學生代表大會通過訂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新竹縣竹仁國民小學學生家長會(以下簡稱本會),依「新竹縣各級學校學生家長會設置辦法」訂定本組織章程。
第二條 本會設於新竹縣竹仁國民小學內,永久會址為新竹縣竹北巿仁和街1號,本會由學校在學學生家長組成。
第三條 本會秉持提倡親職教育,推動學校教育與家庭教育並重,建立社區及家長對學校的參與及認同,並落實發揮家長會功能。
第四條 本章程所稱家長,係指於學校內之在學學生父母、養父母或監護人。
第五條 本會分為班級學生家長會、家長學生代表大會、家長委員會及常務委員會。
第六條 各項會議紀錄、家長會網頁及相關資料應留校彙整存查,並僅限學校校務及本會會務運作使用,不得作其他用途或轉供他人使用,以確保個人資料安全。
第二章 班級學生家長會
第七條 本會於各班級設班級家長會,應於每學年第一學期開學後二週內以班級為單位召開會議,由導師協助召開並列席及提供相關資訊,開會時由出席家長互推一人為主席。
第八條 班級學生家長會任務如下:
一、研討班級經營及協助推展教育計畫,並提供改進建議事項。
二、選舉家長學生代表大會代表。
三、研商家長與教師合作機制,建立親師之共識、家庭聯繫教育等。
四、選舉本會代表,每班三至五人,每學年改選一次。
五、協助辦理家長學生代表大會或家長委員會之決議事項。
六、其他有關事項。
第三章 家長學生代表大會
第九條 家長代表由班級學生家長會選出,每班一人至三人,每學年改選一次,連選得連任。學校有需要家長資訊之提供者,如有涉及家長個人資料者,除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外,並應徵得該家長書面同意。
第十條 家長學生代表大會應於第一學期開學後一個月內為原則舉行首次會議,由前會長召集並擔任主席,如會長不克出席,由出席家長代表互推一人為主席。每學年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開會後一個月內,應將其改選之會議紀錄、組織名冊及前一學年度財務報表報縣府備查。
第十一條 家長學生代表大會召開時,應有出席人員三分之一以上出席;委員會或常務委員應有出席委員過半之出席,始得開會。
前項會議出席人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出席人數不足得改開座談會,並以出席人員過半數之同意為決議事項。
前項決議事項應提請下次會員代表大會追認之。
家長學生代表大會對於前項決議事項如仍有三分之一以上人員出席;家長委員會或常務委員會委員過半數之出席,並經出席人員過半數之決議,則視同第一項決議。
第十二條 家長代表及家長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代表或委員行使其選舉權或表決權,但受託人應以接受一人之委託為限。
第十三條 家長學生代表大會任務如下:
一、 研討及參與學校教育活動、計畫之實施推行等,並提出改進建議事項。
二、 審議家長會組織章程。
三、 討論家長學生代表大會或委員會之建議事項。
四、 審議委員會所提出之會務計畫、會務報告及經費收支事項等。
五、 聽取校務及家長會務執行報告
六、 選舉委員會委員。
七、 其他有關家長會事項。
第十四條 家長學生代表大會召開時,校長及相關主管應列席。
原住民學生超過五人時,得邀請至少一位原住民家長代表列席。
第四章 家長委員會
第十五條 家長會置家長委員十七人,由家長代表於家長學生代表大會時互選之。每學年改選一次,連選得連任。家長委員以平均分布各年級為原則。
第十六條 學校有身心障礙學生者,家長委員應至少有一人為身心障礙學生家長,並由身心障礙學生家長互選之。
第十七條 家長委員會第一次會議應於家長學生代表大會舉行後二週內召開,每學期至少開會一次,由會長召集,會長擔任主席,如會長不克出席,由出席委員代表互推一人為主席。必要時得由半數以上委員連署召開臨時會議。
第十八條 家長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一、 參與學校推展教育及提供改進建議事項。
二、 執行經常會務及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事項。
三、 報告本學年會務執行成果及收支決算案。
四、 研擬提案、會務計畫、會務報告及經費收支事項。
五、 協助學校處理重大偶發事件及有關教師、學生及家長間之爭議事項。
六、 協助學校辦理親職教育及親師活動,促進家長之成長及親師合作關係。
七、 推選常務委員,遴聘顧問、幹事、會計及出納人員。
八、 推選代表出席學校校務會議、教師評審委員會與其他相關會議。
九、 選舉或罷免家長會長。
十、 其他有關委員會事項。
第十九條 常務委員由家長委員會於學年第一次會議時互選之,人數為七人,每學年改選一次,得連選連任。但委員人數在十五人以上者,得增置之家長委員人數之四分之一至二分之一。
常務委員會議由會長視實際需要隨時召集之並擔任主席。
第二十條 家長委員會召開時,校長及相關主管應列席。
原住民學生超過五人時,得邀請至少一位原住民家長代表列席。
第五章 組織編制
第二十一條 本會置會長一人,綜理家長會各項事務推行與校務合作協調等相關事宜,由家長委員就常務委員中選舉之;會長任期為一學年,連選得連任。會長得設置會務人員若干人,副會長、常務委員長均由會長聘任之,聘期一年並得連任。
副會長設置三人,依各專長分組協助會長綜理家長會各項事務推行;常務委員長置一人,綜理常務委員會內之各項事務推行與協調。
會長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副會長代理之。
第二十二條 本會之副會長及常務委員分為公關組、校務組、總務組及活動組。
前項各組執行各項事務推行,各司其職、分組辦事並依需要相互協助支援:
一、 公關組:資源開拓發展、整合會務資源、促進會務和諧、協助志工招募、引薦專才家長、會務相互支援、委員常委連繫、提供改進建言等相關事務。
二、 校務組:參加校務會議、遴選校外演講、家長會刊徵稿、協助志工培訓、協助教學發展、會務相互支援、委員常委連繫、提供改進建言等相關事務。
三、 總務組:本會基金管理、活動費用管理、設備設施獲得、參與志工活動、整體後勤支援、會務相互支援、委員常委連繫、提供改進建言等相關事務。
四、 活動組:活動策劃研究、活動流程規劃、活動整備執行、推舉優良志工、協助班級活動、會務相互支援、委員常委連繫、提供改進建言等相關事務。
第二十三條 本會為辦理日常會務,得置幹事、會計及出納等職務,由會長聘任或由學校推薦教職員,經委員會同意由會長聘任。但會計及出納不得由同一人擔任且至少一人應由學校教職員兼任。
第二十四條 本會為提供教育諮詢,協助學校發展得聘顧問,其人數家長學生代表大會決定,由會長聘任,聘期一年。
第六章 經費
第二十五條 本會向會員收取家長會費,以家戶為單位,每學期收取一次,收取金額由縣市政府定之。
前項家長會費,學生家長清寒者免繳。
第二十六條 家長會費之收取,得委託學校代辦,其支用由本會自行辦理。
第二十七條 家長會除收取家長會費外,經費來源得增加捐贈收入、孳息收入及其他收入。
捐贈收入、孳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應以專款專用、收支平衡為原則,並經家長委員會會議決議通過後方得收取。
捐贈收入以自由捐獻方式為之,且不得透過學校教職員工募款。
與學校有採購等利害關係者所為之捐贈或餽贈,應予拒絕或退還。
第二十八條 家長會經費應存入合法金融機構;存入合法金融機構應由會長具名,設立以本會為戶名之專戶存儲,其收支應設立專帳處理。每學期結束前,收支財務報表提請委員會審核,並於每學年結束後,由會長向會員代表大會提出決算報告,並於改選後十日內辦理移交。
第二十九條 本會各項經費收支之帳冊及憑證,應配合縣府主管機關隨時派員抽查,如有違法者,依相關法規追究相關人員責任,並追繳經費。
家長會各項經費,其收支應有合法憑證,並依法令規定年限保存。
第三十條 家長會經費之教育用途如下:
一、 本會辦公費。
二、 協助學校辦理各項教育活動。
三、 支援學校充實教學設備及改善教學環境。
四、 辦理親職教育、親師生及志工交流活動。
五、 師生獎助及慰問。
六、 其他協助學校之用途。
前項經費支用得由家長會常務委員會審議通過後支用;本會因應會務舉辦之相關聯誼聚餐經費,應由參與會務人員共同分擔,不得由前項家長會費支付。
第七章 其他
第三十一條 本會會務人員(幹部)聘書及當選證書以下列方式頒發:
一、家長會委員及常務委員當選證書,由會長發給。
二、家長會執行長、副執行長、副會長、常務委員長、顧問、幹事等之聘書,由會長發給。
三、家長會長當選證書,由校長發給。
第三十二條 家長會會員違反相關法令或其他不當干預學校行政與人事等情事時,經縣市政府主管機關認定後,視情節輕重予以糾正並限期改善。
第三十三條 前項相關違失人員交由家長會常務委員會檢討疏失責任並開除成員,違法者依民法及其他相關法律辦理。
第三十四條 本會會員協助學校推展教育貢獻卓著者,得由學校報請縣府主管機關給予獎勵或公開表揚,以資鼓勵。
本章程自公告之日起施行,本議事規則經家長會會員代表大會審查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