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校友會

 

創會簡介

       崇德國中自五十九年創校至今已有三十餘年,民國九十年間在當時校長黃蘭櫻女士的鼓勵下,由洪吉興老師提出規劃,並在洪銘諒、王耀輝等三十七位校友的大力支援下,選出翁慶亮,黃志立,蔡明俊、陳明仁、黃英家、林文瑞、王耀輝、鄭翼生、陳宗隆、王淑怡、張榮麗、張維修、陳瑞雄等十三位校友為籌備會委員組成成立大會籌備會,在基於連絡校友情誼、促進事業合作及協助母校永恆發展的願景中,特發起組織崇德國中校友會 。經雲林縣政府核准立案後,多次籌備規劃,終於在該年八月二十五日上午十時召開成立大會。校友踴躍出席,共襄盛舉。選出翁慶亮先生擔任校友會理事長,在第一屆三年當中共吸收會員達一百餘人參加 。

    民國93年間第二屆選出縣議員陳瑞雄先生擔任校友會理事長,在陳理事長及游淑英校長的推動下,會務更加蓬勃發展,校友會的知名度也更為人知。

    民國101年間第四屆選出虎尾鎮代表會主席丁學忠先生擔任校友會理事長,在丁理事長及林秀娟校長的推動下,會務蒸蒸日上,許多校友紛紛貢獻己力,協助母校與學弟妹。

    民國106年間第六屆選出台灣立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李倉期先生擔任校友會理事長,在李理事長及林秀娟校長、游淑英校長的支持下,會務持續推動,許多校友紛紛協助母校與學弟妹。

    民國112年間第八屆選出立法委員林文瑞先生擔任校友會理事長,在林理事長及張秀琪校長的推動下,會務順利開展,許多校友貢獻己力,全力協助母校與學弟妹。

     校友會目前是以獎勵清寒學生為最大目標,設有新生入學獎學金、清寒助學金來幫助家境清寒卻肯上進的學生。多位校友並出錢出力幫助母校在校園環境上的美化及支持運動活動的發展,而校友彼此之間若有需要幫忙的問題時,也均透過學校的聯繫,達成幫助校友解決問題的功能。

校友會章程

第一章 總

第一條 本會定名為雲林縣立崇德國民中學校友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本會為依據人民團體法設立之社會團體,非以營利為目的。

第三條 本會以聯絡本校畢業校友感情、增進情誼,以促進校友事業合作,並發揚學術文教活動,以協 助母校發展為宗旨。

第四條 本會會址設於雲林縣虎尾鎮廉使里340號本校內。

第五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了解校友動態。

二、促進校友聯繫及校友事業交流。

三、協助政府推行政令。

四、襄助母校校務發展。

五、設置獎學金。

第二章 會

第六條 凡在本校畢業校友,年滿二十歲,並有行為能力。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審查合格,並繳納入會費者,均得為本會會員

第七條 凡在本校服務期滿退休的教職員工為酬謝其奉獻教育之辛勞,特聘為本會榮譽會員,不必繳交會費。

第八條 凡下列情事之一者,均不得為本會會員。

 一、有精神分裂症者。

 二、褫奪公權者。

 三、違反國家政策者。

四、有嚴重不良嗜好、行為不檢有損校譽者。

第九條 會員有下情事之一者,為出會。

一、死亡。

二、喪失會員資格者。

三、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除名者。

第十條 會員得以書面並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

第十一條 會員經出會或退費,以繳納之各項費用不予退還。

第十二條 本會會員有發言權、選舉及被選舉權。

第十三條 本會會員有遵守章程、服從決議、繳納會費之義務。

第十四條 本會會員如有違反章程及妨害本會之名譽,經理事會審查議決通過者,得按情節之輕重,由 理事會予以警告、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經會員大會同意〈表決〉除名之。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十五條 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理事會為執行機構,並於會員大會閉會期間代行其職權;監事會為監察機構。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與罷免理、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團體之處分。

八、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之議決。

會置理事十五人、監事五人,由會員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選舉前項理事 監事時,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五人、候補監事一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依序遞補,以補足原 任者餘留之任期為限。

理事、監事、候補理事、候補監事之當選名次,以得票多寡為序,票數相同時,以抽籤決定之。

第十八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左:

一、 議決會員大會之召開事項。

二、 審定會員之資格。

三、 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四、 議決理事、常務理事或理事長之辭職。

五、 聘免工作人員。

六、 擬定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七、 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五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理事長對內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

理事長應視需要到會處理會務,其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第二十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 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 審核年度決算。

三、 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

四、 議決監事或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 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二十一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事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

第二十二條 理事、監事之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三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但因辦公務得酌支公費。

第二十四條 理事、監事有左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 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 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 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 停職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二十五條 本會置總幹事一人及活動組、資料組、財務組,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解聘時亦同。

第二十六條 本會選任職員不得兼任工作人員。

第二十七條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二十八條 本會視會務之需要,得經理事會通過,聘請顧問若干名〈不得超過理事名額的三分之一〉,無給職;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第四章 會 議

第二十九條 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會召開,召集時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第三十條 會員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理,每一會員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三十一條 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左列事項之議決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 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 會員之除名。

三、 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 財產之處分。

五、 團體之解散。

六、 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第三十二條 理事會每六個月召開一次,監事會每六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臨時會議。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三十三條 理事、監事應出席理事、監事會議。理事會、監事會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三十四條 理事長或監事會召集人,無正當理由不召開理事會或監事會超過二個月會次者,應報請主管機關解除理事會、監事會召集人職務,令行改選。

第三十五條 本會應於召開會員大會十五日前或召開理事會、監事會七日前將會議種類、時間、地點連同議程函報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會議記錄應於閉會後十五日內函報主管機關備查。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三十六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 入會費:本會會員入會時應繳納入費新台幣伍百元整。

二、 常年會費:新台幣伍百元整。〈二十五《含》歲以下,具有學生身份,得免繳常年會費。〉

三、 永久會費:新台幣伍仟元整。

四、 會員捐贈:本會會員自由樂捐。

五、 社會熱心人士捐贈。

六、 基金及孳息。

七、 其他收入。

第三十七條  本會會計年度自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三十八條 本會每年編造預〈決〉算報告,於每年終了之前〈後〉二個月內,經理事會審查,提會員大會通過,並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大會未能及時召開時,應先報主管機關,事後提報大會追認,但決算報告應先送監事會審核,並將審核結果一併提報會員大會。

第三十九條 本會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 六 章 附則

第四十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

第四十一條 本會辦事細則,由理事會訂定之。

第四十二條 本會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報經雲林縣政府核備後實施變更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