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飛躍東區」屬於「敦化藝術通廊公共藝術設置計畫」,該案曾獲由文建會主辦2007年第一屆公共藝術獎之公共藝術卓越獎、最佳策畫獎、最佳教育推廣獎等,臺北市政府逕自移除作品,且未徵詢藝術家意見,恐有罔顧「公共藝術設置辦法」之疑慮。
文化局指稱「該藝術品非屬法定公共藝術,不適用公共藝術設置辦法」這個表述是錯誤的,若非屬法定公共藝術就不會列入當時之公共藝術奨評選,因為該獎項只評選「法定公共藝術」,因此確定「飛躍東區」一作屬於「法定公共藝術」無誤,文化局不應卸責。因此本案由工務局召開會議決定移除,更是公務行政上極大的謬誤。
黃銘哲老師自1976年首次於省立博物館(今國立臺灣博物館)舉辦個展起,便屢獲國內外獎項,並於各大美術館,如國美館、北美館、高美館、上海美術館、中國美術館等地展出,且榮獲典藏。其作品亦曾於知名藝術品拍賣會上創下佳績。
視盟呼籲:
臺北市政府應重新依合法之程序,召開原執行小組會議,決定作品是否留置、移置或移除。建立公共藝術品完善之退場機制,移除作品前應經由時任執行小組委員(新辦法後應由執行與評選小組委員)依法定人數會議決議,並取得藝術家書面同意,充分溝通後再行決策,避免未來產生類似本案之憾事。
若執行小組會議決定應留置,臺北市文化局應以基金修復該件作品。應確實編列維護預算,落實公共藝術作品之修繕。新法前設置之舊作修繕,應以基金支應。
成立公共藝術申訴委員會,由非原評審名單的專家學者組成。包含文化部公共藝術專家學者資料庫之專家學者,以及熟悉法規與著作權法的律師等組成。
視覺藝術聯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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