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白話》黃子佼創意私房案
誼安法律事務所-陳安安律師
114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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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3月31日
📺案件事實
黃子佼自民國103年2月12日起註冊成為創意私房網路論壇之會員,成為會員後陸續自網站中下載影片,至少包含35名兒童及少年之性影像。黃子佼前因另案涉犯妨害性自主案件(案經不起訴處分),經警方於其住處搜索,因而查扣到存有該等性影像之硬碟,本案因而開始偵查。
案經台北地檢署偵辦,經原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經職權再議後,發回續偵,並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一審法院判決被告黃子佼犯無正當理由持有兒童及少年之性影像罪,處有期徒刑8月,併科罰金10萬元。
案件目前由二審法院審理中。
⚖️所涉法條
修正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9條第1項
無正當理由持有兒童或少年之性影像,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被告於本案之抗辯
被告黃子佼於本案,對於其持有、下載該等性影像之事實並不爭執。有所爭執者,是其主觀上不知悉該部分影像之內容是屬於兒童及少年之性影像。
👩🏻⚖️法院判決有罪之理由(非直接援引判決內容)
對於被告抗辯,法院主要是以以下理由認定被告主觀上知悉該等影片之內容包含兒童及少年之性影像:
1.創意私房是以販賣未成年人性影像為賣點的網站。
於創意私房之網站中,除了有對於影片進行樣式分類,如「畜敢專區」、「重口私房菜」、「稀有」等分類,各種影片之售價不一,而為了讓購買者可以知悉、挑選自己想要的影片並進而購買,必須對於各該影片之內容進行描述,包含影片之長度、裸露部位、姿勢、性交行為內容等性影像細節及檢附性影像之截圖,甚至是包含被害人之面貌、生活照,穿著制服裸露身體部位,並附上被害人之臉書、IG等社群媒體供購買者查閱。而創意私房將校名、制服、校服、學生、蘿莉、學校年級等關鍵字展現於論壇簡介欄,顯然創意私房即是以「兒童或少年之性影像」為賣點之網站,並因此吸引有此種特別癖好之人。
2.被告所下載之影片標題、內容,可辨別被害人為未成年人
經查獲之性影像中,有「FB高中校花」、「OO國小_女神」等性影像之標題。而性影像之內容,包含兒童及少年穿著校服、甚至手持學生證、手寫之被害人年籍資料(包含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字號、行動電話)、就讀之學校,甚至有被害人之社群媒體,皆可用來辨別未成年人之年紀。
⚖️一審判決為什麼是有期徒刑八個月
在黃子佼被查獲之時點,適用修正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9條第1項,而當時之法定刑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及可併科3萬至30萬元之罰金,也因此一審判決8個月有期徒以及併科10萬元罰金。
現行的《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39條於修法後,第一項規定「無正當理由支付對價而持有兒童或少年之性影像,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金」,提高本罪的法定刑,但因刑法溯及禁止原則,故本案僅得適用行為時之法律。
✍🏻律師角度
經媒體報導,創意私房網站除提供偷拍、未成年人之性影像,屬於高級會員者,可依照其喜好去指定想要的影片內容,甚至是指定被害者。如果此報導為真,則相關會員除了是持有該等性影像外,可能另外涉及妨害性自主罪之教唆、幫助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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