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實例》抱石墜落撞傷人遭提告求償!法院怎麼說?
王綱律師
113年8月28日
王綱律師
113年8月28日
事發經過:
這個案件發生在2022年,事發當時引起了不少討論,也曾有新聞媒體報導。案件事實約略是這樣的:A前往岩館抱石,起攀時該條路線下方軟墊區上並沒有人,A完攀後先嘗試下攀移動,不過因體力不支而墜落,導致撞傷在A「起攀後」的才移動至該路線下方軟墊區休息的B,使B受到頭部外傷腦震盪、頭部及頸部挫傷等傷害。B後續對A及岩館提出民事損害賠償的訴訟,A也在此時來尋求我的協助……
🤦♀️原告B怎麼說:
B主張A違反了相關的注意義務導致自己受傷,構成 #過失侵權行為 ,理由主要是:
依照福和攀岩場的使用說明,A應該與確保手配合以確保攀登及落地過程的安全性,但A卻在沒有確保手配合的狀態下獨自攀登。
A在完攀後應盡量下攀地面,避免直接從高處落下,在落地時亦應注意地面有無其他人員,依當時情況並無不能注意的情事,卻逕自從岩牆跳下。
🙅♂️被告A怎麼說:
B雖然引用福和攀岩場的使用說明,主張A應該要有確保手,但這是針對戶外抱石場地的規範,先前的司法實務案例及中華山協函文都已經說明室內抱石場地不必設置確保手。
依照事發岩館的入場影片、風險承擔同意書、攀登規則等文件,已載明「墜落是不可預期且無法控制的情況」、「軟墊區是墜落區」、「切勿坐臥於軟墊區軟墊上」等文字,可見A並沒有留意下方人員的注意義務存在,B是因為自己違規才會被撞傷。
⚖️一審法院判決結果:
一審法院在2024年6月作出判決,結論是A對B不負賠償責任(但岩館部分則要賠償,這部分限於篇幅就先不詳述了),理由主要是:
依照事發岩館的相關規範,顯然 #沒有課予攀登者隨時注意下方有無人員的義務 ,反而是課予未攀登者應隨時注意上方攀登情形、避免坐臥墜落區的注意義務,B明知此事,仍同意進入岩館從事抱石活動,就應該遵循這個規則。
A並沒有注意所攀岩牆下方軟墊墜落區有無人員坐臥的義務,所以A並 #沒有過失 。而且B既已簽署風險承擔同意書,代表在其他參與抱石運動者遵循運動規則的前提下,縱使仍有造成B傷害的風險,但這也是運動活動中固有風險所產生的傷害結果,B應已同意自行承擔,所以A的行為在法律評價上也因爲得到B的允諾而沒有 #不法性。
B雖然一再主張現場應設置確保手,但不僅沒有具體說明相關法令依據,也與抱石活動現行運動規則不符。因此,本案也不能因為A在沒有確保者的情形下進行抱石攀登,就認為A有過失。
💫心得:
這個案件從2022年意外發生到如今一審判決出爐,整整經過了將近2年。不僅傷者的身心不好受,遭提告求償的人更是飽受煎熬。以被告A的訴訟代理人的立場,我花了很多時間及書狀的篇幅向法院說明岩場的規範,並據此說明為何A沒有過失,也慶幸遇到一位願意深入瞭解及思考的法官,判決我方勝訴,讓委任人有機會盡快回到過往平靜的生活。
(本文經委任人同意後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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