誼安法律事務所—陳安安律師
事情發生在109年10月某日凌晨一點左右。
當事人S突然來電表示自己在警察局,但並沒有做了什麼違法行為。在電話中簡單了解情況後,我跟S說「不要簽任何警察提供的文件,我會馬上趕到。」
到了警局後,我先向警察詢問發生了什麼事。
警察大略是說,因為S是個外國人,在某公園旁邊看見S在一輛摩托車旁邊鬼祟,因此上前問S哪裡來的、要S拿出身分證明。當下覺得S連帽外套的口袋鼓鼓的,很不尋常,擔心會是什麼武器,因此叫S把東西拿出來。查看後,其中有一顆電子菸彈,警察聞一聞認為是菸彈含有大麻,因此將S逮捕。
了解警察的說法後,我請警局給我們一個獨立空間談話。
S表示,他在公園旁剛停好摩托車離開,警察就上前要他拿出身分證件,在根本還沒有拿出來之前,警察就開始問口袋裡有什麼,並主動拍打口袋、甚至伸手入口袋把物品拿出來。他的手全程都是舉起來的。接著警察就以他持有大麻菸彈為理由逮捕他,將他帶回警局。在警局,警察要他簽一些文件,但他看不懂,也沒有解釋。
我跟S說明有權利可以要求法院判斷逮捕行為的合法性後,S決定聲請提審。
事出突然,我趕到警局什麼都沒有帶,只好請警局幫我準備空白聲請書跟委任狀,開始手寫聲請理由,搞得很像在國考。寫到一半,還被警察「提醒」,聲請提審等開庭要等很久哦。
完成聲請狀時已經早上四、五點,因為要等法院通知,我跟S說我先回去,晚點直接法院見。回家後我倒頭就睡。不料,七點左右又接到警局電話,說現在要對當事人做筆錄。
我說,聲請提審後不可以做筆錄吧?警察表示他們現在就是要做,要我快點到警局,我只好又累又生氣的起床、趕到警局,在警局又是與警察一陣爭執,直到警察表示不會再繼續對S做筆錄,當時已經早上八、九點了。(我真心覺得警察只是想要找麻煩)
雖然整夜沒睡,還是只能硬著頭皮到事務所工作,繼續等法院通知。直到中午,真的不耐煩,只好聯絡警局詢問法院承辦股別,向書記官詢問大概什麼時候可以開庭,再打電話安撫S,希望他可以減少一些擔憂。畢竟,S已經一個人在警局待超過12小時,手戴手銬,只能趴著休息,一般人都無法承受這樣的疲倦跟對待的。
到下午四點,終於接到法院電話。我立刻衝到台北地院,看到當事人滿臉疲倦,我忿忿地向法官表示,警察根本沒有盤查事由、違法搜索、逮捕、甚至連逮捕通知書都沒有。
法官也請兩位值勤警察表示意見。很巧的是,兩位警察都沒有帶證件,所以也沒有在筆錄上記載其姓名與職位。(笑)
法官很快地就諭知逮捕行為合法性有疑義,當事人當庭釋放。時間是下午五點,距離當事人被違法逮捕已經16個小時,他終於可以回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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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查驗身分,依照警察職權行使法第6條第1項第1款,必須有合理懷疑有犯罪嫌疑或有犯罪之虞,警察並非可以隨機、無理由的對於人民進行盤查。在本案中,依據警察的說法,是因為看到他是外國人所以上前攀談,進而要求出示證件,當事人事實上也只是停好車後走到公園人行道上,應該沒有辦法產生有犯罪嫌疑或犯罪之虞的合理懷疑。
縱使可以查驗身分,也無法進一步為搜索行為,搜索原則上需要持有法院開立的搜索票。在本案的搜索行為,包含拍打口袋、手伸進入口袋拿東西。
本案逮捕行為的違法性。警察在第一份筆錄中,自陳本案是由當事人配合願意回警局調查。然而,警察在公園時早已對S上銬、進行權利告知,把當事人送上警車,絕對不可能是當事人自願配合調查。當事人既然沒有犯罪行為而非現行犯,自然無法加以逮捕。
#提審,是讓人民在被法院以外的任何機關逮捕、拘禁的時候,請求由法院來判斷逮捕、拘禁合法性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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