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物招領說明
遺失物招領自拾獲當日起公告六個月內,可於週一~週五8:00-16:00至學務處生教組認領。
公告逾期未認領之遺失物,依「思賢國小遺失金、物品處理要點」處置。
貴重遺失物請提出有效證明領取,如有冒領情形,請自負法律責任。
思賢國小遺失金、物品處理要點
一、目的:本校為處理遺失金、物品之招領程序,特訂定本要點。
二、作業要點:
(一)遺失金登錄招領:
拾得人應將遺失金送至當週值勤之總導護老師,於每週導護交接時再將款項轉交學務處,金額經核對後登錄於「失物招領登記簿」內,若於該學年度後,仍無人認領者,由學務處彙整後移交至所轄派出所公告認領。依據民法第807條規定,遺失物自通知或最後招領之日起逾六個月,未經有受領權之人認領者,由拾得人(學校)取得其所有權。若未經領取之遺失金則由派出所通知本校領回,並捐入本校仁愛基金處理。
遺失金經所有人指認無誤時,應於「失物招領登記簿」 簽名領回。
(二)遺失物登錄招領:
拾得人應將遺失物送至當週值勤之總導護老師,於每週導護交接時再將物品轉交學務處,經核對後暫時放置於學務處遺失物招領區(若學務處判斷為較貴重、危險或重要的物品,則由生教組長專責保管)。依據民法第807-1條遺失物價值在新臺幣五百元以下者,拾得人應從速通知遺失人、所有人或其他有受領權之人。 前項遺失物逾公告十五日後未經有受領權之人認領者,由拾得人(學校)取得其所有權或變賣之價金。學務處公告於本校校網-思賢國小失物招領專區,為期六個月, 若該物於公告期內仍無人認領者,由學務處彙整處理,可捐出至公益衣物回收箱、公益使用、供給弱勢學生(家長)或以資源回收(廢棄物)處理。
遺失物經所有人指認無誤時,則應於「失物招領登記簿」簽名領回。
三、拾得物若涉及國家安全、社會治安之機密文件、槍械、爆裂物、毒品等時,應即通報相關處理並視需要對拾得人之身分予以保密。
四、學生拾獲金,均應給予榮譽卡獎勵,亦可依拾獲金貴重及情節程度,為拾得人頒發獎狀鼓勵。
五、本要點經學務處呈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