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麻豆區文正國小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設置要點
113. 06. 26校務會議通過
一、依各級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設置準則(以下簡稱本準則)第十條規定, 訂定本要點。
二、本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一)統整本校各單位相關資源,擬訂性別平等教育實施計畫,落實並檢視其實 方色成果。
(二)規劃或辦理學生、教職員工及家長性別平等教育相關活動。
(三)研發並推廣性別平等教育之課程、教學及評量。
(四)研擬性別平等教育實施與校固性別事件之防治規定,建立機制,並協調及 整合相關資源。
(五)調查及處理與性別平等教育法有關之案件。
(六)規劃及建立性別平等之安全校固空間。
(七)推動社區有關性別平等之家庭教育與社會教育。
(八)其他關於學校或社區之性別平等教育事務。
三、本委員會置委員七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校長兼任;其他委員得由教師代表、職工代表、家長代表、學生代表及性別平等教育相關領域之專家學者維成。
前項委員應具性別平等意識,且所聘委員為教師代表、職工代表、家長代表及學生代表者,應具現任教師、職工、學生家長及學生之身分;專家學者應為現任或曾任律師、社會工作師、臨床心理師或諮甯心理師。
本委員會女性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二分之一以上。
四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擔任本委員會委員;已聘任者,由本校解聘之:
(一)違反刑法妨害性自主罪章丶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罪章,經有罪判決璀 定。
(二)違反性別平等教育法丶性別平等工作法丶性騷擾防治法丶跟蹤騷擾防制法丶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或其他性別平等相關法規,經依法調查或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三)有未尊重他人之性別、性別特徵、性別特質、性別認同或性傾向之言行, 經學校查證屬實。
五、本委員會委員任期一年,期滿得予續聘(派)之;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聘(派) 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但除專家學者外,其他各委員均應隨其身分或本職進
退。
六、本委員會每學期應至少開會一次,由主任委員召開會議,並擔任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由主任委員拉定委員一人或出席委員互推一人
代理 之。
本委員會會議應有過半數委員之出席及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 作成決議。
本委員會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及參與表決,不得代理。但所聘委員為學 校單位主管,或所聘教師代表、職工代表、家長代表及學生代表為代表
囹髖出任者,因故不能親自出席時,得指派代表出席,並得參與發言及表決。
七、本委員會會務由學務處協助處理,學務處應指定專人負責。
八、本要點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函頒實紇,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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