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會的自治法規包含章程與法律,其中章程的法律位階最高,法律不得與章程牴觸,否則無效;若法律與章程牴觸,學生議會應於六十日內修改該法律。
本文將帶您了解,章程與法律兩種位階法規,在制定、修正與廢止時的具體程序與規範:
本會法律的制定程序,主要依據《學生會自治法規標準法》辦理。
法律的制定,可由以下方式提出:
會長提案。
學生議會全體學生議員十分之一以上連署提案。
法律案必須經由學生議會決議通過,其門檻為:
全體學生議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
出席者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法律應經學生議會通過後,由會長簽署並公布。
法律應規定施行日期。
若法律特定有施行日期,自該特定日起發生效力。
若法律明定自公布或發布日施行者,則自公布或發布之日的隔日起發生效力。
法規條文的書寫應遵循以下格式與原則:
法律得定名為法、律、條例、通則。
法規條文應分條書寫,冠以「第某條」字樣,並得以分為項、款、目。
項不冠數字。
款冠以 1、2、3等半形阿拉伯數字,款數至少須2款。
目冠以(1)、(2)、(3)等半形阿拉伯數字與半形括號,並須在款下分目,不可在條、項下分目,至少須分2目。
法規內容繁複或條文較多者,得劃分為第某章、第某節,並冠以一、二、三等中文數字。
法規的修正程序依據其位階,分為《章程》修正與《法律》修正,兩者在提案及決議門檻上有顯著差異。
章程作為本會法律位階最高的自治法規,其修正門檻亦最高:
提案方式:由會長提案,或由學生議會全體議員五分之一以上連署提案。
決議門檻:須經學生議會決議通過,門檻為:
全體議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
出席者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公布與施行:學生議會決議後,須報學務處備查,並經學生會長公布後施行。
法律的修正程序準用制定法律的程序,但增加了報備查的要求:
提案方式:由會長提案,或由學生議會全體學生議員十分之一以上連署提案。
決議門檻:須經學生議會決議通過,門檻為:
全體學生議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
出席者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公布與備查:學生議會決議後,須報學務處備查並經學生會長公布。
法規修正時,應考量下列情形:
基於政策或事實之需要,有增減內容之必要者。
因有關法規之修正或廢止而應配合修正者。
規定之主管機關或執行機關已裁併或變更者。
同一事項規定於二以上之法規,無分別存在之必要者。
修正法規廢止少數條文時,得保留所廢條文之條次,並於其下加全形括弧,註明「刪除」二字。
修正法規增加少數條文時,得將增加之條文,列在適當條文之後,冠以前條「之 1」、「之 2」等條次。
廢止或增加章、節時,準用上述條文編號規定。
法律的廢止程序與情形,依據本會《自治法規標準法》規定:
法律的廢止,應經學生議會通過。通過後由會長公布。
法規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廢止:
機關裁併,有關法規無保留之必要者。
法規規定之事項已執行完畢,或因情勢變遷,無繼續施行之必要者。
法規因有關法規之廢止或修正致失其依據,而無單獨施行之必要者。
同一事項已定有新法規,並公布或發布施行者。
法規如有定施行期限,期滿即廢止,不須另外公布。若法律期限需延長,應於屆滿前十五日前,送學生議會審議。
法規之廢止,得僅公布或發布其名稱及施行日期;並自公布或發布之日的隔日起失效。
雖然上述程序是依據學生會自治法規制定的,但若參考中央行政機關在法制作業應注意事項,可以更深入理解法規草擬的嚴謹性與規範性,學生會作為自治組織,亦應追求法規的專業性。
在法規草擬階段,應注意:
把握政策目標:法規的制(訂)定、修正或廢止,必須以政策需要為準據。
確立可行作法:法規必須就其可行性進行評估,並採取最簡便易行的作法達成政策目標。
檢討現行法規:制(訂)定、修正或廢止一法規時,必須同時檢討其有關法規,並作必要的配合修正或廢止,以消除法規間的分歧、牴觸、重複或矛盾。
構想要完整:法規應規定之事項,須有完整而成熟的具體構想,避免應明定的事項委諸於另行規定,導致法規施行後不能貫徹執行。草擬時若涉及相關機關權責,應會商有關機關。
體系要分明:須認定該法規在整個法規體系中的地位以及與其他法規的關係,避免分歧牴觸。
法意要明確:法規含義須明顯確切,如屬授權性質之規定,其授權目的、內容及範圍應具體明確。
法規修正案或制定案,通常需要加具總說明,說明制(訂)定或修正的沿革、必須的理由及要點,並應有逐條說明或條文對照表以利審查。這些嚴謹的法制作業規範,亦可作為學生議會提升自治法規品質的參考準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