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治校園霸凌工作
為增進友善校園,明確律定教職員工生相關權責及處理程序,期有效防制校園霸凌事件,推行校園霸凌防治工作,故設立本專區
壹、 校內外教學及人際互動應注意事項:
一、 教職員工生於進行校內外教學活動、執行職務及人際互動時,應發揮樂於助人、相互尊重之品德,校園霸凌防制應由班級同儕間、師生間、親師間、班際間及校際間共同合作處理。
二、 教師透過平日教學過程,鼓勵及教導學生如何理性溝通、積極助人及處理人際關係,以培養其責任感、道德心、樂於助人及自尊尊人之處事態度。學校及家長應協助學生學習建立自我形象,真實面對自己,並積極正向思考。
三、 對被霸凌人及曾有霸凌行為或有該傾向之學生應積極提供協助、主動輔導及就學生學習狀況、人際關係與家庭生活,進行深入了解及關懷。
四、 教師應啟發學生同儕間正義感、榮譽心、相互幫助、關懷、照顧之品德及同理心,以消弭校園霸凌行為之產生。
五、 教師應主動關懷及調查學生被霸凌情形,評估行為類別、屬性及嚴重程度,依權責進行輔導,必要時送學校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確認。
貳、校園霸凌之界定、樣態及通報權責:
一、 校園霸凌之界定、樣態:
(一) 霸凌:指個人或集體持續以言語、文字、圖畫、符號、肢體動作或其他方式,直接或間接對他人為貶抑、排擠、欺負、騷擾或戲弄等行為,使他人處於具有敵意或不友善之校園學習環境,或難以抗拒,產生精神上、生理上或財產上之損害,或影響正常學習活動之進行。
(二) 校園霸凌:指相同或不同學校學生與學生間,於校園內、外所發生之霸凌行為。
(三) 學生:指各級學校具有學籍、接受進修推廣教育者或交換學生。
(四) 有關前第1項之霸凌,構成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五款所稱性霸凌者,依該法規定處理。
二、 通報權責:
(一) 導師、任課教師或學校其他人員知有疑似校園霸凌事件及學校確認成立校園霸凌事件時,均應立即按此防制規定向學務處通報,生輔組組長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校園安全及災害事件通報作業要點等相關規定,向臺北市政府社政及教育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24小時。
(二) 學生疑似發生霸凌個案,經防制霸凌因應小組會議確認,符合霸凌要件,除即依校安通報系統通報外,並即成立輔導小組,成員包括導師、學務人員、輔導教師、家長、或視個案需要請專業輔導人員、性平委員或少年隊等加強輔導,輔導小組應就霸凌者、受凌者、旁觀者擬訂輔導計畫,明列輔導內容、分工、期程等,並將紀錄留校備查。
(三) 若霸凌行為屬情節嚴重之個案,立即通報警政單位協處,並向司法機關請求協助。經輔導評估後,仍無法改變偏差行為之學生,得於徵求家長同意轉介專業諮商輔導或醫療機構實施矯正與輔導;唯輔導小組仍應持續關懷並與該專業諮商輔導或醫療機構保持聯繫,定期追蹤輔導情形,必要時得洽請司法機關及請市政府社政機構介入輔導或安置。
同學若遇霸凌問題,可循下列管道提出,臺北市政府教育局投訴專線(02-27256444),內湖高中投訴專線(02-26277474)、電子郵件信箱(behavior@nhsh.tp.edu.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