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湖國中國語文競賽

Post date: Feb 18, 2012 3:29:42 AM

臺北市立明湖國民中學100學年度語文競賽實施要點

一、為弘揚文化,提高學生語文能力,增加學習興趣,並選拔、培訓校外競賽參賽代表,特舉辦本競賽。

二、各項競賽時間、地點及要點如下:

三、說明:(賽後作品統一由承辦單位保存,不發還參賽者)

(一)各項競賽報名後不得無故棄權。每班每項以一人參加為原則,若有班級無人報名,則開放其他班級同學報名。每位同學限參加一項,不得重覆報名(字音字形競賽除外)

(二)評分標準:

1.演說:(1)語音(聲、韻、調、語調)45% (2)內容(思想、結構、詞彙)45% (3)儀態(儀容、態度、表情)10% (4)時間(超過或不足時,每半分鐘扣總平均一分;未足半分鐘,以半分鐘計)

2.朗讀:(1)語音(發音及聲調)50% (2)氣勢(句讀、語調、文氣)40% (3)儀態(儀容、態度、表情)10%。

3.作文:(1)內容與思想50% (2)結構與修辭40% (3)書法與標點10%。

4.寫字:(1)筆勢與功力60% (2)整潔與美觀40% (3)正確與迅速(錯別字或漏字每字扣3分,未寫完者, 每少一字扣2分)。

5.字音字形(複試):一律書寫標準字體,每字0.5分,塗改一律不計分;數相同時,以正確及筆順為標準予以評定。

(三)每項競賽依該年級參加人數,取各年級前四分之一比例獎勵;優勝同學可獲頒獎狀乙張;各項競賽獲獎同學,得經指導教師遴選後代表學校參加校外比賽。

(四)母語演說題目:

(需附講稿)

四、經費:由學校相關經費支應。

五、本實施要點經校長陳核可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