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別平等專區
會稽國民中學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組織要點
103.11.25訂定
109.08.29校務會議修正
壹、依據:
一、教育部93年6月23日頒佈之性別平等教育法。
二、教育部100年度友善校園學生事務與輔導工作計畫辦理。
貳、目的:
促進性別地位之實質平等,消除性別歧視,維護人格尊嚴,厚植並建立性別平等之教育資源與環境。
參、任務:
一、統整學校各單位相關資源,擬訂性別平等教育實施計畫,落實並檢視其實施成果。
二、規劃或辦理學生、教職員工及家長性別平等教育相關活動。
三、研發並推廣性別平等教育之課程、教學及評量。
四、研擬性別平等教育實施與校園性侵害及性騷擾之防治規定,建立機制,並協調及整合相關資源。
五、調查及處理與本法有關之案件。
六、規劃及建立性別平等之安全校園空間。
七、推動社區有關性別平等之家庭教育與社會教育。
八、其他關於學校或社區之性別平等教育事務。
九、支援人事單位處理與「性別工作平等法」及「性騷擾防治法」有關之案件。
肆、組織
一、本會置委員七人,主任委員一人,由校長擔任,委員六人成員如下:學務主任、輔導主任、輔導組長、生教組長、教師代表、家長代表。
二、本會委員任期一年,其中女性委員應佔總數二分之一以上;校長為主任委員,學務主任為執行秘書,負責召集委員會。
三、本委員會視需要得邀請具性別平等意識之學生代表及性別平等教育相關領域之專家學者列席參加。
四、本委員會每學期開會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五、本委員會幕僚作業由學務處擔任。
六、本會各項重點業務之推行,由主任委員依業務性質協調業務相關單位配合執行。
伍、本組織要點經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會議討論,陳 校長核示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會稽國民中學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設置辦法補充規定
一、依據:
1. 教育基本法第15條。
2. 97年1月7日府教數字第0970004047號函桃園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處
理學生申訴案件實施要點訂定之。
3. 105年11月7日府法制字第1050269550號令要點訂定之。
4. 本校「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實施要點」。
二、目的:
1. 培養學生理性解決問題之態度。
2. 建立學生正式申訴管道,發揮民主教育之功能。
3. 保障學生權益,促進校園和諧。
三、組織:
1. 本校「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簡稱申評會)置委員七人,任期為一年,均為無給職。
2.「申評會」委員由校長遴聘學校行政人員代表2位、教師代表2位(含特教老師)、家長會代表2位(由家長委員擔任之)、學生代表1人。委員會之成員,任一性別成員不得低於委員總數之三分之一。
3. 委員會由校長召集,於第一次開會時由委員互選一人擔任主席,並主持會議。
4. 必要時「申評會」亦得聘請醫學、法學、社會學、心理輔導、性平教育等領域之專業人士擔任諮詢顧問及遴聘學生代表。
5. 遴聘學生代表擔任委員時,應先取得其家長或監護人之同意始得為之。
6. 本委員會委員應謹守桃園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處理學生申訴案件實施要點中明定之迴避與保密原則。
四、申訴要件:
1. 符合下列情況要件者,得由學生之父母、監護人或其受託人,向本校「申評會」提出申訴:
(1) 具學生身份之在學學生者。
(2) 學校對其所為之懲罰行為或行政處分,損及其受教育機會者。
(3) 經正常行政程序處理仍無法解決者。
五、申訴流程:
1.學生收到行為處分之通知書。
2. 通知書送達之次日起二十日內向學校申評會提出申訴,逾期不予受理,但申訴人因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並提出具體證明者,不在此限。
3.向輔導室提出申請。
4. 學校申評會於收到申訴書之次日起二十日內開會作成評議裁決書。
5. 申評會應對申訴案件提出討論及評議,經決議之評議書應由申評會之召集人於三日內核定。
6. 評議裁決書送達當事學生。
7. 當事學生或原處分單位不服申訴決定,或認為處分事實上難實行,得於評議裁決書送達之次日起二十天內依法向本校申評會申請再議。
8. 申訴人向學校提起申訴,同一案件以一次為限。
六、評議原則:
1. 申評會對於逾越期限之申訴案件,得不予受理,惟有充分理由並提出具體證明者,不在此限。
2. 申評會就書面資料審議學生申訴案件,會議之舉行以不公開為原則。必要時得通知申訴人,或其他關係人到會說明;另申訴人(或其父母、監護人)亦得要求到會說明,但需於說明後離席,不參與討論過程。
3. 申評會之審議、表決及其他委員個別意見,應對外嚴守秘密,涉及學生隱私之申訴案件與申訴人之基本資料均應予以保密。
4. 申評會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委託他人代理出席。申評委員與申訴事項有直接利害關係者,應迴避之,並由校長另聘代理委員,就該申訴事項代行職務。
5. 申評會開會應有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始得開會,評議會之決議應有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使得作成評議決議,再評議決議亦同。
七、退件:
申訴事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學校應附不受理之理由,將申訴書或再申訴書退還申訴人:
(1) 提起申訴及再申訴逾法定期間者。
(2) 再評議確定或撤回之申訴事件,就同一事實重新提起者。
(3) 申訴事件已進入訴願或訴訟程序者。
八、附則:
1. 學生處分行為之申訴,於申評會評議未確定前得享有未受處分前之權利與義務。
2. 學生獎懲委員會委員不得兼任本委員會委員。
3. 本辦法未詳盡之處,則依桃園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處理學生申訴案件實施要點及其它相關法規辦理。
九、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呈請 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會稽國民中學性別平等教育實施規定
第 一 條 本校為促進性別地位之實質平等,消除性別歧視,維護人格尊嚴,厚植並建立性別平等之教育資源與環境,特依性別平等教育法第十二條之規定訂定性別平等教育實施規定(以下簡稱本規定)。
第 二 條 本規定用詞定義如下:
一、性別平等教育:指以教育方式消除性別歧視,促進性別地位之實質平等。
二、性侵害:指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所稱性侵害犯罪之行為。
三、性騷擾: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未達性侵害之程度者:
(一)以明示或暗示之方式,從事不受歡迎且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致影響他人之人格尊嚴、學習、或工作之機會或表現者。
(二)以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作為自己或他人獲得、喪失或減損其學習或工作有關權益之條件者。
四、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指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之一方為學校校長、教師、職員、工友或學生,他方為學生者。
第 三 條 本校設置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推展性別平等教育相關工作,以厚植並建立性別平等之教育資源與環境。若委員有涉入性侵害或性騷擾之情事,應予迴避。
第 四 條 本校應提供性別平等之學習環境,定期檢視校園整體空間規劃與設施使用,建立安全之校園空間。
第 五 條 本校應尊重學生與教職員工之性別特質及性傾向。招生及就學許可不得有性別或性傾向之差別待遇。
第 六 條 本校不得因學生之性別或性傾向而給予教學、活動、評量、獎懲、福利及服務上之差別待遇。但性質僅適合特定性別者,不在此限。
第 七 條 本校對因性別或性傾向而處於不利處境之學生,應積極提供協助,以改善其處境。
第 八 條 本校積極維護懷孕學生之受教權,提供必要之協助,包含提供懷孕或生產學生之適性教育,並採彈性措施,放寬修業年限與修課限制,協助其完成學業及提供相關輔導。
第 九 條 教職員工之職前教育、新進人員培訓、在職進修及教育行政主管人員之儲訓課程,應納入性別平等教育相關課程。
第 十 條 本校之考績委員會、申訴評議委員會、教師評審委員會之組成,任一性別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ㄧ以上(含)。若考績委員會及教師評審委員會因本校任一性別教師人數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含)者,不在此限。
第十一條 本校應發展符合性別平等之課程規劃與評量方式。
第十二條 本校教材之編寫、審查及選用,應符合性別平等教育原則;教材內容應平衡反映不同性別之歷史貢獻及生活經驗,並呈現多元之性別觀點。
第十三條 教師使用教材及從事教育活動時,應具備性別平等意識,避免性別偏見及性別歧視,並應鼓勵學生修習非傳統性別之學科領域。
第十四條 本校為預防與處理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訂定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規定,並公告周知;其內容應包括學校安全規劃、校內外教學與人際互動事項、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之處理機制、程序及救濟方法。
第十五條 本校每年應參考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所擬各項性別平等教育實施方案編列經費預算。
第十六條 本規定經校務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會稽國民中學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規定
100 年6 月2 日性別平等委員會會議通過
101年6月26日性別平等委員會會議修正通過
101 年 6 月 29 日校務會議通過
108年8月29日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一、為預防與處理校園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凌事件,本校依「性別平等教育法」 及 「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訂定本防治規定,並公告周知。
二、本防治規定之用詞定義如下:
(一)性侵害:指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所稱性侵害犯罪之行為。
(二)性騷擾: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未達性侵害之程度者:
以明示或暗示之方式,從事不受歡迎且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
言詞或行為,致影響他人之人格尊嚴、學習、或工作之機會或表
現者。或以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作為自己或他人獲得、喪失或
減損其學習或工作有關權益之條件者。
(三)性霸凌:指透過語言、肢體或其他暴力,對於他人之性別特徵、
性別特質、性傾向或性別認同進行貶抑、攻擊或威脅之行為且非
屬性騷擾者。
(四)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指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
事件之一方為教育人員,他方為學生者。包含不同學校間所發生
者。
(五) 教育人員 : 指學校校長、教師、職員、技工友、體育教練、警衛、校護等等。
(六) 教師:指專任教師、兼任教師、代理教師、代課教師、護理教師、教官及其他執行教學、研究或教育實習之人員。
(七)職員、工友:指前款教師以外,固定或定期執行學校事務之人員。
(八)學生:指在學、接受進修推廣教育者或交換學生。
三、為防治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本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研擬 本防治規定,建立機制,並協調及整合相關資源,負責事件之調查處理。
四、本校各處室應積極推動教職員工生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教育,以提升教職員工生尊重他人與自己性或身體自主之知能,並採取下列措施 :
(一) 針對教職員工生,每年定期舉辦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性霸凌防治
之教育宣導活動,並評鑑其實施成效。
(二) 針對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及負責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
處置相關單位之人員,每年定期辦理相關之在職進修及校內外校園
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處置研習活動,參加人員給予公假或
公差假登記。
(三) 利用多元管道,公告周知本規定所規範之事項,並納入教職員工聘約
及學生手冊。
(四) 鼓勵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被害人或檢舉人儘早申請調查或檢舉
,以利蒐證及調查處理。
(五)辦理本校教職員工職前教育、新進人員培訓及在職進修時,納入性別
平等教育暨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課程。
五、防治課程、教材等校內外教學相關事項,由本校教務處及輔導室共同辦理;防範教師違反專業倫理情事,由人事室辦理。
本校教職員工應注意下列事項 :
(一) 於進行校內外教學、執行職務與人際互動時,應尊重性別多元與個別
差異。
(二) 於執行教學、指導、訓練、評鑑、管理、輔導或提供學生工作機會
時,在與性或性別有關之人際互動上,不得發展有違專業倫理之關
係。教師若發現其與學生間之關係有違反前項專業倫理之虞時,應
主動迴避教學或陳報學校處理。
六、學生與他人相處之規範及禁止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之政策宣示等事項,由學務處負責辦理,本校各班導師應加強指導學生。
本校學生應尊重他人與自己之性或身體之自主,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 不受歡迎之追求行為。
(二) 以強制或暴力手段處理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衝突。
(三) 其他有違善良風俗之行為。
(四) 禁止報復
七、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及救濟等資訊蒐集及建置由本校輔導處負責,並於處理事件時主動提供予相關人員。資訊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校園性騷擾、性侵害或性霸凌事件之界定、類型及相關法規。
(二)被害人之權益保障及學校所提供之必要協助。
(三)申請調查、申復及救濟之機制。
(四)相關之主管機關及權責單位。
(五)提供資源協助之團體及網絡。
(六)本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認為必要之事項。
八、由總務處負責定期檢視校園整體安全,依空間配置、管理與保全、標示系統、求救系統與安全路線、照明與空間穿透性及其他空間安全要素,定期檢討校園空間及設施之使用情形,並記錄校園內曾經發生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空間、製作校園空間檢視報告及依據實際需要繪製校園安全地圖,以利校園空間改善。另定期舉行校園空間安全檢視說明會,邀集專業空間設計者、師生職員及其他校園使用者參與,公告前述相關檢視成果、檢視報告及紀錄,並檢視校園危險空間改善進度。
九、學校應於知悉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二十四小時內向上級機關通報,學務處 應循校安系統向教育局通報 ; 輔導室應填妥「性侵害犯罪通報表」進行法定通報。另本校教育人員亦應於知悉學生「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時通知學務處。通報時,除有調查必要,基於公共安全之考量或法規另有特別規定者外,對於當事人及檢舉人之姓名或其他足以辨識其身分之資料,應予保密。
十、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以下簡稱申請人),或任何知悉有構成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之檢舉人,得以書面或口頭方式向本校學務處申請調查。倘申請或檢舉之案件非屬本校權管者,由學務處將該案件於七日內移送其他有管轄權者。倘申訴或檢舉加害人為本校校長時,移請教育局申請調查之。
十一、申請(檢舉)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申請調查之程序如下:
(一)申請(檢舉)人填具申訴書,載明下列事項,向學校學務處提出:
1. 申請(檢舉)人姓名、身分證字號、出生年月日、就學之單位或
服務機關及職稱、住居所、聯絡電話、 申請日期。
2. 申請人之法定代理人,其姓名、身分證字號、出生年月日、住
居所、聯絡電話。
3.事件之事實及內容。
4.可取得之相關事證或人證。
(二)申請(檢舉)人如以口頭申請,本校學務處代其填妥申請書,經向其朗讀或使閱覽,確認內容無誤後,由其簽名或蓋章。
(三)申請(檢舉)人得以傳真、書信、電子郵件等方式提出。必要時,得先行以口頭申請,並於二日內以書面補正。逾期未補正者,得不予受理。
(四)申請(檢舉)人於案件調查處理期間撤回者,應以書面為之。
十二、本校受理事件與調查、申復、救濟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如下:
(一)學務處於收件後,指派專人處理相關行政事宜,必要時,本校相關單位並應配合協助。
(二)學務處於三個工作日內將事件送達「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即不再受理同一事件之申請(檢舉) 。
(三) 學務處於接獲申請調查或檢舉後二十日內,以書面通知申請人或檢舉人是 否受理。不受理之書面通知應依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二十九條第三項規定敘明理由,並告知申請人或檢舉人申復之期限及受理單位。
(四)申請人(檢舉人)於前項之期限內未收到通知或接獲不受理通知之次日起二十日內,得以書面具明理由,向本校學務處提出申復;其以口頭為之者,本校應作成紀錄,經向申請人(檢舉人)朗讀或使閱覽,確認其內容無誤後,由其簽名或蓋章。不受理之申復以一次為限。
(五) 由學務處接獲申復後,學校應於二十日內以書面通知申復人申復結果。申復有理由者,應於申請調查或檢舉案確定後三日內交付「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處理。
(六) 本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得依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三十條第三項及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第十五條規定成立「調查小組」調查之。
調查小組以三至五人為原則,其成員之組成另依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三十條第三項之規定。
事件當事人之輔導人員,應迴避該事件之調查工作;參與事件之調查及處理人員,亦應迴避對該當事人之輔導工作。進行事件調查時,應稟持客觀、公正、專業、保密原則,給予雙方當事人充分陳述意見及答辯之機會,並避免重複詢問。行為人、申請人(檢舉人)及受邀協助調查之人或單位,應予配合,並提供相關資料。當事人為未成年者,接受調查時得由法定代理人陪同。行為人與被害人、檢舉人或證人有權力不對等之情形者,應避免其對質。必要時,得於不違反保密義務之範圍內另作成書面資料,交由行為人閱覽或告以要旨。申請人撤回申請調查時,學校或主管機關得繼續調查處理。
(七) 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之調查處理,不受該事件司法程序是否進行及處理結果之影響。調查程序亦不因行為人喪失原身分而中止。
(八) 非本校教職員工擔任調查之人員撰寫調查報告書,得支領撰稿費,經延聘或受邀之學者專家出席調查會議時,得支給出席費。
(九) 本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應於受理申請或檢舉後二個月內完成調查及報告。必要時得延長之,延長以二次為限,每次不得逾一個月,並應通知申請人(檢舉人)及行為人。
(十)調查小組置發言人一人。調查結束後,將結果作成調查報告書,提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審議。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會議以不公開為原則。
主任委員如因故無法主持會議時,得就委員中指定一人代理之。
(十一) 調查報告經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審議後,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應將調查報告及處理建議以書面向本校提出報告。
(十二) 本校應於接獲事件調查報告後二個月內自行或移送相關權責機關依規定議處,並將處理之結果以書面通知申請人(檢舉人)及行為人時,應一併提供調查報告,並告知申復之期限及受理單位,並責令不得報復。
(十三) 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應採取事後之追蹤考核監督,確保所作裁決確實有效執行,避免相同事件或有報復情事之發生。
(十四) 申請人(檢舉人)及行為人對本校處理之結果不服者,得於收到書面通知次日起二十日內,以書面具明理由向本校學務處申復。
(十五) 學務處接獲申復後,如發現調查程序有重大瑕疵或有足以影響原調查認定之新事實、新證據時,得要求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重新調查,並於二十日內以書面通知申復人申復結果。
(十六) 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於接獲重新調查之要求時,應另組調查小組調查之。
(十七) 申請人(檢舉人)或行為人對本校之申復結果不服,得於接獲書面通知書之次日起三十日內,依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三十四條規定提起救濟。
(十八) 本校負責處理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所有人員,對於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當事人、檢舉人及證人之姓名及其他足以辨識身分之資料,除有調查之必要或基於公共安全之考量者外,應予保密。負保密義務者洩密時,應依刑法或其他相關法規處罰。
(十九) 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委員如涉及申訴事項或有其他事由,足認其有偏頗之虞者,該委員應自行迴避,申訴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亦得聲請其迴避。前項迴避與否,得由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決定之。
(二十) 事件經調查屬實後,本校應依相關法律或法規規定自行或將加害人移送其他權責機關懲處。其經證實有誣告之事實者,亦依法對申請人(檢舉人)為適當之懲處。
本校為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懲處時,並得命加害人為下列一款或數款之處置:
1、經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之同意,向被害人道歉。
2、接受八小時之性別平等教育相關課程。
3、接受心理輔導。
4、其他符合教育目的之措施。
第一項懲處涉及加害人身分之改變時,應給予其書面陳述意見之機會
(二十一) 為保障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當事人之受教權或工作權,本校於必要時得為下列處置:
1、彈性處理當事人之出缺勤紀錄或成績考核,並積極協助其課業或職
務。
2、尊重被害人之意願,減低當事人雙方互動之機會。
3、採取必要處置,以避免報復情事。
4、減低行為人再度加害之可能。
5、其他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認為必要之處置。
(二十二) 本校輔導處應視當事人之身心狀況,主動轉介至各相關機構,並於必要時協同相關處室提供心理諮商輔導、法律諮詢管道、課業協助、經濟協助及其他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認為必要之協助。所需費用,由本校編列預算支應之。但本校就該事件仍應依法為調查處理。
(二十三) 輔導處應依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二十七條暨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第二十六條規定建立檔案資料,由專人負責保管,並依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第二十七條規定通報加害人現就讀或服務之學校。
(二十四) 人事室或輔導處應針對他校轉任或轉讀之教職員工或學生加害人實施必要之追蹤觀察輔導,非有正當理由,並不得公布加害人之姓名或其他足以識別其身分之資料。
十三、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工作所需經費由本校相關預算項下支應。
十四、本防治規定經本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審議後及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桃園市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處理流程及事件調查申請(檢舉)書
桃園市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處理流程
104.6.30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議訂定
104年8月25日桃教學字第1040061564號函
106年7月3日桃教學字第1060051618號函修訂
一、依法辦理:依據「性別平等教育法」及「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辦理。
二、通報:學校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者,應立即按學校防治規定所定權責向學校權責人員通報(可參考使用校安事件告知單,如附件一),並由學校權責人員依相關法律規定向桃園市政府教育局及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通報(跨校事件,各校皆要自行通報),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如違反者依「桃園市政府處理違反性別平等教育法事件處理程序及裁罰基準」進行裁罰。
(一)法定之責任通報(https://ecare.mohw.gov.tw/),傳真:(03)3320156
(二)教育部校安通報(https://csrc.edu.tw/):需填妥「知悉事件時間、法定通報時間及受理單位,切勿任意刪除,以免造成通報不完整。」
三、通報後應立即啟動之後續機制(無待申請調查):(如附件二)
(一)教務處:當事人課業(教學)之協助。
(二)學生事務處或訓導處(教導處):
1.列印校安通報表(3日內),簽會相關處室並陳請校長核示。
2.告知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其得主張之權益及各種救濟途徑,或轉介相關機構處理。
3.召開性平會,並執行性平會之決議。(20日內)
(三)輔導室:
1. 輔導人員進行輔導關懷,包括事件有關之當事人、家長、相關班級師生。
2. 建立個案輔導與當事人相關資料,紀錄並妥善保存管理之。
3. 組成關懷小組:與校外橫向行政協調,協助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社工師處理相關
事宜,負責追蹤輔導相關計畫之擬定與執行。
4. 填列評估輔導成效。
(四)人事室:提供人事及教師相關法規之諮詢,並依規定啟動後續機制。
四、申請調查: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檢舉人得以書面向學校申請/檢舉調查(調查申請/檢舉書格式參考附件三)。
五、受理:學校(學生事務處或教導處)接獲申請/檢舉調查後應於三日內交由學校所設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簡稱性平會)處理,並應於二十日內以書面通知申請人或檢舉人是否受理。六、展開調查:
(一)組成調查小組3或5人(女性比例須佔1/2以上,專家學者須佔1/3,必要時,部分成員得外聘)進行調查,並於二個月內完成調查,必要時,得延長之,延長以二次為限,每次不得逾一個月(並應通知申請人、檢舉人及行為人)。調查完成後,應將調查報告及處理建議,以書面向學校提出報告。
(二)案情明確,不組成調查小組案件,仍應於性平會之會議紀錄載明申請調查案由、訪談過程紀錄、相關人士之陳述及答辯、相關物證之查驗、事實認定及理由、處理建議等性別平等教育法施行細則所定之報告內容。
七、調查結果通知:學校應於接獲前項調查報告後二個月內,自行或移送相關權責機關依本法或相關法律或法規規定議處(得要求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之代表列席說明),並將處理之結果,以書面載明事實及理由通知申請人、檢舉人及行為人;其中申請人及行為人應一併提供調查報告,並告知申復之期限及受理之學校或機關。
八、申復:
申請人或行為人對事件管轄學校或機關處理之結果不服者,得於收到書面通知次日起二十日內,以書面具明理由向事件管轄學校或機關申復;其以言詞為之者,受理之學校或機關應作成紀錄,經向申請人或行為人朗讀或使閱覽,確認其內容無誤後,由其簽名或蓋章(申復申請書格式參考附件四)。學校接獲申復後,應依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第31條規定處理。
九、提交處理結果報局檢核:
(一)校園性平案件-至教育部校園性侵害性騷擾及
性霸凌事件回復填報系統(https://csrcsahb.moe.edu.tw/)上傳資料如下:
1. 未申請調查案件:討論該校園性平案件之性平會會議紀錄及簽到表(請註明全體性平委員之男女性別),會議請就相關安全之改善、課程教學之落實、校園宣導或輔導等事宜進行討論。
2. 啟動調查案件:
(1) 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調查申請(檢舉)書,請將個資(身分證統一編號、出生年月日、住址等)隱匿處理後上傳。
(2) 討論該校園性平案件之性平會會議紀錄及簽到表(請註明全體性平委員之男女性別),會議請討論是否受理、調查小組組成、議決調查報告(調查結果及處理建議)、相關安全之改善、課程教學之落實、校園宣導或輔導等事宜(至少應包含2次會議)。
(3) 調查報告,末頁應簽署oo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小組成員簽名之原始版本校內留存。
3. 被行為人學校案件:討論該校園性平案件之性平會會議紀錄及簽到表(請註明全體性平委員之男女性別),會議請就課程教學之落實、校園宣導或輔導等事宜進行討論,倘有啟動調查,另需決議參與調查人員。
(二)非校園性平案件(行為人為非跨校教職員工生之校外人士)-請函報如下資料至本局:
1. 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會議紀錄(含註明男女性別之全體性平委員名單及簽到冊)。
2. 輔導成效評估表。
十、學校後續處遇
(一)對被行為人施以心理輔導(依據三級預防輔導運作模式進行輔導)、法律諮詢管道、課業協助、經濟協助、其他性平會認為必要之保護措施或協助。當事人非事件管轄學校之人員時,通知當事人所屬學校,依前項規定提供適當協助。
(二)校園性平事件經學校調查屬實後,應依相關法律或法規規定自行或將加害人移送其他權責機關,予以申誡、記過、解聘、停聘、不續聘或其他適當之懲處。學校或其他權責機關為性平事件之懲處時,應命加害人接受心理輔導之處置,並得命其為下列一款或數款之處置:一、經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之同意,向被害人道歉。二、接受八小時之性別平等教育相關課程。三、其他符合教育目的之措施。
(三)學校應建立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及加害人之檔案資料,加害人轉至其他學校就讀或服務時,原就讀或服務之學校應於知悉後一個月內,以密件方式通報加害人現就讀或服務之學校。接獲前項通報之學校,應對加害人實施必要之追蹤輔導,非有正當理由,並不得公布加害人之姓名或其他足以識別其身分之資料。
(四)記錄校園內曾經發生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空間,並依實際需要繪製校園危險地圖。
十一、結案:相關學生之「輔導成效評估表」(詳如附件五)函報本局送本市性平會審議後,方可
辦理結案(若為跨校或轉學之學生,則雙方學校皆須檢送相關「輔導成效評估表」)。
會稽國中校園安全暨防災地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