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栗縣體育會田徑委員會暨幹事部組織章程
112.05.19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苗栗縣體育會田徑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依臺苗栗縣體育會組
織章程第七條第二款之規定組織之。
第二條:本委員會定名為『苗栗縣體育會田徑委員會』,本委員會不論對內、
外均需使用全銜名稱。
第三條:
一、本會隸屬苗栗縣體育會所屬之內部技術組織,如需向上級機關團體
申請經費補助,均須由苗栗縣體育會轉呈,申請核准之經費亦由苗栗
縣體育會轉撥入委員會。舉辦體育活動或申請經費補助應於三週前向
苗栗縣體育會提出申請,倘有更動時亦應於二週前報備變更。
二、凡向外捐募,如需抵稅證明時,該捐募款項須進入苗栗縣體育會後
復轉撥委員會並應按稅務規定製帳處理,年度終了報本會彙整備查。
第四條:本委員會依據苗栗縣體育會提倡本縣體育為宗旨,專以推動本縣田徑
運動,提高技術水準,增進市民健康,發展全民體育為目的。
第五條:本委員會以苗栗縣所轄為組織區域,會址設苗栗縣竹南鎮光復路331
號。
第二章、任務:
第六條:本委員會任務如下:
一、辦理並推動全縣田徑運動。
二、指導研究田徑運動技能,並舉辦各種訓練及講習事項,務使達到往下
紮根,全面發展為目的。
三、辦理田徑運動對外競賽及代表隊選手選拔事項。
四、辦理苗栗縣體育會及各機關社團委辦及調查事項。
五、其他有關田徑競賽之發展調查統計等事項。
六、促進本項運動設備之改善,並與全國單項協會或縣市體育會相關委員
會業務之配合與協調事項。
本委員會如因任務特殊,其性質隸屬其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其規
章,須另增訂有關規範條文時,應先報請苗栗縣體育會轉陳主管機
關核備後增訂之。
第三章、組織:
第七條:
一、本委員會為會員制,主任委員之產生方式經由全體會員大會中推舉適
當人選,函報苗栗縣體育會審核通過後由理事長聘任之。另設副主任
委員一至三人、常務委員三至七人、委員十至三十人,以上人員得由
主任委員遴選社會各界具有聲望及熱心提倡本項運動之人士擔任,並
函報苗栗縣體育會核備後組成之。
二、為擴大編制 必須增加員額時,應先函請苗栗縣體育會通過後增聘。
三、本委員會之委員及職幹部由主任委員遴選報會核聘,主任委員辭職或
解聘時,原所聘委員及職幹部視同解聘。
四、委員會為最高權力機構,凡人事、工作計畫、經費預決算、研訂各項
制度等重要事項,均須提經審議通過後方可執行。
五、委員會處理日常會務及執行委員會決議案。
第八條:本委員會屆別及相關人員之任期,應以苗栗縣體育會屆別及理監事之
任期為任期。
第九條:本委員會委員名額中,教練或裁判應佔委員名額四分之一以上。
第十條:本委員會由主任委員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
大會、理事會主席。主任委員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指定總幹事代理
之。
第十一條:本委員會得聘請若干名顧問,並函請苗栗縣體育會備查。
第十二條:本委員會設總幹事一人、副總幹事一至二人、組長、副組長及組員
若干人,由主任委員遴選經委員會通過聘任之,並函請苗栗縣體育
會備查,解聘時亦同。
第十三條:本委員會總幹事秉承主任委員之命,處理日常會務及委員會或常務
委員會之決議案交辦事項。
第十四條:本委員會視業務需要,在主任委員以下得設教練技術委員會及裁判
技術委員會;在總幹事以下得設行政組、競賽組、資訊組、裁判
組、選訓組、財務組、場器組、公關組(如有業務特殊需要之委員
會可就實際需要增減設組)並函請苗栗縣體育會備查。
第十五條:本委員會舉行會議如下:
一、常務委員會議及委員會議每六個月召開一次,由主任委員召集之,
必要時得召開臨時委員會。
二、委員會委員連續無故缺席三次會議,將喪失委員資格。委員不履行
應盡之義務或承諾,經委員會議通過後,函請苗栗縣體育會核予解
聘。以上各項會議應函請苗栗縣體育會派員指導,會後二週內將會
議紀錄函請苗栗縣體育會備查。
第十六條:
一、本委員會會計年度以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二、本委員會應於年度開始前三個月編造年度工作計畫及經費預算表提
經全體委員會議通過後,於年度開始前一個月報請苗栗縣體育會審
查。
三、本委員會應於年度終了後一個月內,提出當年度工作報告、經費決
算表及財產目錄,提經全體委員會議通過後,於每年一月底前報請
苗栗縣體育會核備後彙報有關主管機關審核。
四、本委員會視推動體育業務需要,對於下設相關作業單位,其財務應
建立公開制度。
第四章、經費:
第十七條:本委員會所需經費來源如下:
一、工商界社會人士之捐助。
二、苗栗縣體育會之縣府補助款。
三、依法本委員會附屬事業之收入。
四、依法舉辦活動門票之收入。
五、本委員會基金之孳息。
六、其它收入。
第五章、附則:
第十八條:本委員會規定推動本項運動之需要,得下設會員活動(訓練)中心,
依體制對內推展有關本項運動。
第十九條:本委員會及所屬單位解散或撤銷時,剩餘財產應依相關法令之規定
處理,不得以任何方式歸屬個人或私人企業所有,應歸自治團體或
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二十條:本委員會辦事細則就實際情形另訂之。
第二十一條:本組織章程則經委員會通過,函請苗栗縣體育會備查修正時亦
同。
第二十二條:本組織章程如有未盡事宜,得由本委員會議討論通過後,修正
報請苗栗縣體育會備查。